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政部据此对离婚程序进行了调整。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能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规为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提供了较灵活的空间,其既可以在第一个三十日内随时申请撤回,也可以在第二个三十日内拒不到场;而想要离婚的一方则需在此过程中最长等待六十天,期间一旦对方改变主意,便无法离婚。因此有人质疑,有家暴情形的受害者,在这六十天内可能遭遇严重后果,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
对此,12月4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在“婚姻”章节中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应准予”和“必须准予”是有区别的,是否判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存在家暴,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有家暴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依然有被判不准离婚的可能。
例如有些离婚纠纷案中,法院以家暴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后果严重等特征为由,认为照片、报警记录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而对上述特征的举证在现实中很多难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可以认为,诉讼离婚可能比协议离婚需要等待的时间更长。
那么,有家暴情形的婚姻是否应该使用更快捷的协议离婚程序,而不是一刀切地把当事人推向可能更漫长的诉讼离婚呢?
目前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尚无例外条款,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里,如果一方因生病、受伤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原因无法到达现场,按照现有规定,就视同撤回离婚申请。这让不想离婚的人,不仅自己有充分反悔的机会,还有了针对另一方的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一直都有调解的程序,但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冷静期则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干预离婚进程。在冷静期规定正式实施后,选择不离婚的夫妻,是因为冷静还是无奈呢?
当一个人轻松走入一个房间,想要出去的时候却开锁开得精疲力尽,那么真正冷静下来的,或许是门外的人。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能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规为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提供了较灵活的空间,其既可以在第一个三十日内随时申请撤回,也可以在第二个三十日内拒不到场;而想要离婚的一方则需在此过程中最长等待六十天,期间一旦对方改变主意,便无法离婚。因此有人质疑,有家暴情形的受害者,在这六十天内可能遭遇严重后果,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
对此,12月4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在“婚姻”章节中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应准予”和“必须准予”是有区别的,是否判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存在家暴,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有家暴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依然有被判不准离婚的可能。
例如有些离婚纠纷案中,法院以家暴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后果严重等特征为由,认为照片、报警记录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而对上述特征的举证在现实中很多难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可以认为,诉讼离婚可能比协议离婚需要等待的时间更长。
那么,有家暴情形的婚姻是否应该使用更快捷的协议离婚程序,而不是一刀切地把当事人推向可能更漫长的诉讼离婚呢?
目前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尚无例外条款,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里,如果一方因生病、受伤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原因无法到达现场,按照现有规定,就视同撤回离婚申请。这让不想离婚的人,不仅自己有充分反悔的机会,还有了针对另一方的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一直都有调解的程序,但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冷静期则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干预离婚进程。在冷静期规定正式实施后,选择不离婚的夫妻,是因为冷静还是无奈呢?
当一个人轻松走入一个房间,想要出去的时候却开锁开得精疲力尽,那么真正冷静下来的,或许是门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