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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在国际贸易的整个过程中无处不在。通常来说,买家信用状况所涉及的应收账款风险、债权风险和货物运输中存在的物权风险是出口企业着重防范的要点。
基本案情
杭州某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组件及光伏发电系统产品开发制造的专业型公司(下称:A公司)于2010年3月与捷克买家B公司签订了价值288万美元的太阳能组件出口合同,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余款在出口后40天内支付。A公司在按时收到预付款后,按合同约定分批向B公司出口189万美元的太阳能组件,在B公司拖欠已收货部分货款后,A公司随即控制已出运尚未被提取的79万美元货物,并于5月中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报损,报损金额179万美元。
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大,且既涉及到货物被提取后拖欠货款,又涉及到货物未被提取滞留在港口。中国信保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小组,展开调查减损工作。经了解,受2010年7月1日开始德国下调光伏补贴政策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欧洲光伏市场在2010年下半年有可能将面临较大的需求调整,光伏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B公司的最终市场在德国,作为相关光伏电站项目EPC,支付能力受银行融资政策的影响大,而自身偿付能力不足。
鉴于2010年7月1日是德国光伏行业政策的拐点,在6月底之前,大量光伏客户为赶工期,对太阳能组件需求旺盛,市场价格稳中有升,尚未被提取货物的转卖前景较好,若拖延至7月处理,不仅价格难以保证,而且将支付大额的港口滞留费用。了解相关行业信息后,中国信保与A公司密切配合,积极与相关潜在买家进行沟通,最终,将原值79万美元在港货物以82.7万美元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同时,中国信保启动快速理赔机制,于7月中旬及时对拖欠款项进行了赔付,确保TA公司的财务稳定。
目前,向B公司的拖欠款追讨正在律师的介入下按计划进行。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买方受行业政策及融资影响导致应收账款出现风险的典型案例。B公司对拖欠事实并不否认,并在与中国信保及A公司协商解决拖欠货款问题上表现出较高的诚意,但这并不能解决因其付款能力问题造成的巨大损失。本案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付款意愿不等于付款能力B公司在拖欠已到期货款后,对A公司后续到港的79万美元货物仍表示出强烈的收货欲望,并要求A公司先行放单。但在前期货款迟迟不予支付的背景下,再好的付款承诺也只是空头支票。倘若A公司取信B公司,不仅将错过转卖的有利时机,也将增加损失金额。
正确评估客户付款能力一些出口企业常常将买方名声、规模等作为评判其实力的标准。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买方的付款能力,也会让出口企业在确定付款条件时做出轻率的选择。本案中,B公司作为光伏电站项目EPC,自然在业内有较大知名度和企业规模,但其运作项目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融资,其付款能力必然制约于银行融资政策的变化,而银行融资政策又会受当地产业政策的影响。在中国信保全面评估行业风险及买方付款能力后,A公司断然决定将滞港货物及时转卖给其他客户,及时减少了损失。
及时处理滞港货物 货物滞留在港口,将产生各种港口费用,港口费用往往随滞港时间剧增,甚至不乏港口费用超过货值的。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处理的货物,还将面临被没收或者拍卖的风险。此外,出口货物市场价格受国际市场波动因素较大,错过了最佳销售季节,将使处理难度大大加强。本案中,B公司在中国信保的要求下,利用光伏市场政策拐点来临前的市场高峰,及时做出了处理,获得了转卖收入超过原货值的理想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编辑/吴小夫
基本案情
杭州某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组件及光伏发电系统产品开发制造的专业型公司(下称:A公司)于2010年3月与捷克买家B公司签订了价值288万美元的太阳能组件出口合同,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余款在出口后40天内支付。A公司在按时收到预付款后,按合同约定分批向B公司出口189万美元的太阳能组件,在B公司拖欠已收货部分货款后,A公司随即控制已出运尚未被提取的79万美元货物,并于5月中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报损,报损金额179万美元。
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大,且既涉及到货物被提取后拖欠货款,又涉及到货物未被提取滞留在港口。中国信保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小组,展开调查减损工作。经了解,受2010年7月1日开始德国下调光伏补贴政策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欧洲光伏市场在2010年下半年有可能将面临较大的需求调整,光伏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B公司的最终市场在德国,作为相关光伏电站项目EPC,支付能力受银行融资政策的影响大,而自身偿付能力不足。
鉴于2010年7月1日是德国光伏行业政策的拐点,在6月底之前,大量光伏客户为赶工期,对太阳能组件需求旺盛,市场价格稳中有升,尚未被提取货物的转卖前景较好,若拖延至7月处理,不仅价格难以保证,而且将支付大额的港口滞留费用。了解相关行业信息后,中国信保与A公司密切配合,积极与相关潜在买家进行沟通,最终,将原值79万美元在港货物以82.7万美元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同时,中国信保启动快速理赔机制,于7月中旬及时对拖欠款项进行了赔付,确保TA公司的财务稳定。
目前,向B公司的拖欠款追讨正在律师的介入下按计划进行。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买方受行业政策及融资影响导致应收账款出现风险的典型案例。B公司对拖欠事实并不否认,并在与中国信保及A公司协商解决拖欠货款问题上表现出较高的诚意,但这并不能解决因其付款能力问题造成的巨大损失。本案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付款意愿不等于付款能力B公司在拖欠已到期货款后,对A公司后续到港的79万美元货物仍表示出强烈的收货欲望,并要求A公司先行放单。但在前期货款迟迟不予支付的背景下,再好的付款承诺也只是空头支票。倘若A公司取信B公司,不仅将错过转卖的有利时机,也将增加损失金额。
正确评估客户付款能力一些出口企业常常将买方名声、规模等作为评判其实力的标准。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买方的付款能力,也会让出口企业在确定付款条件时做出轻率的选择。本案中,B公司作为光伏电站项目EPC,自然在业内有较大知名度和企业规模,但其运作项目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融资,其付款能力必然制约于银行融资政策的变化,而银行融资政策又会受当地产业政策的影响。在中国信保全面评估行业风险及买方付款能力后,A公司断然决定将滞港货物及时转卖给其他客户,及时减少了损失。
及时处理滞港货物 货物滞留在港口,将产生各种港口费用,港口费用往往随滞港时间剧增,甚至不乏港口费用超过货值的。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处理的货物,还将面临被没收或者拍卖的风险。此外,出口货物市场价格受国际市场波动因素较大,错过了最佳销售季节,将使处理难度大大加强。本案中,B公司在中国信保的要求下,利用光伏市场政策拐点来临前的市场高峰,及时做出了处理,获得了转卖收入超过原货值的理想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编辑/吴小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