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责任离不了!

来源 :莫愁·家教与成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peng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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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来横祸
  大年三十,14岁的小冬和爷爷奶奶、爸爸围坐在一起吃年夜饭。听着外面传来的鞭炮声,看着窗外不时腾空而起的烟花,小冬的心可痒痒了!他一遍又一遍地看门边的烟花礼盒,要知道,那可是他向爸爸央求了三天才得到的。
  丰盛的年夜饭终于吃好了,没等爸爸收拾停当,小冬便拎起烟花礼盒,拿上打火机,一溜烟地跑出了家门。他找了一块空地,开始燃放烟花。
  突然,一个燃烧着的烟花底座被风吹起,滚落到空地边停放着的一辆小面包车底部,车很快被引燃,变成了一个火球。经及时扑救,火势被控制,但小面包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这起意外事故的结局是向车主赔偿2.5万元。小冬的爸爸妈妈数年前调解离婚,小冬由爸爸抚养,妈妈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小冬爸爸月收入不足2000元,在赔偿1.5万元后,已无力再赔付余款。于是,车主要求小冬妈妈赔付剩余款项,但小冬妈妈断然拒绝,理由是:儿子由前夫抚养,她按月支付抚育费,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这次小冬闯祸是前夫未尽监护之责,她并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父母离婚后,小冬的父亲是直接抚养和照顾小冬生活的监护人。但小冬的母亲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儿子的监护权,她对小冬仍负有监护之责。
  2、《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也不因离婚而免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冬的母亲不与小冬共同生活,难以履行具体的监护职责,所以对小冬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小冬父亲承担,但小冬父亲确实无力全额承担责任,小冬母亲同样有义务进行赔偿。
  法官建议
  1、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烟花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加上未成年人缺乏安全燃放知识、生活经验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所以独自燃放烟花必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作为监护人的小冬父亲未对未成年的儿子进行安全燃放教育,也没有和儿子一起燃放烟花,他疏于管理和教育正是酿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监护人除了应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纪律教育,同时应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保护尽到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2、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事故
  首先,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后,家长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把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家长应克制急躁、愤怒情绪,了解事情全部经过,弄清孩子致人损害是属于疏忽还是出于故意。如果孩子是有意而为之,也要查明原因,并视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处理。
  第三,家长应正确区分责任,既不要袒护孩子,也不要不分缘由地揽下不应由孩子承担的责任,但应注意处理方式,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第四,就孩子的过错,可视具体情况,由孩子本人、或者由家长陪同孩子、或者由家长出面向受害方赔礼道歉。
  第五,本着诚意主动和受害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积极协商,协商时可商请相关单位参与,如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签署协议,支付赔偿款后,应让对方出具收条。
  第六,如果双方不能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注意保留、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一旦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应积极应诉。在庭审中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第七,就子女致人损害事故认真反思,查找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教育。
  (案例中未成年人系化名)
  (作者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江苏省家庭教育研究会会员。)
  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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