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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视角看,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制定法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正是克服制定法此类病灶的重要途径。立法者通过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将民意引入司法判决,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从法理学视角看,立法者之所以设定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就是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依个案的具体情况引入民意,充实甚至变更制定法的内容。从价值补充的视角看,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的价值补充也与民意难以割舍。因此,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是民意进入司法的合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