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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12月至2004年5月,巫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原科长杜江单独或伙同周汝清等6个农民,侵占征地补偿款4093128.39元,挪用征地补偿款569672.84元。去年9月20日,杜江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汝清等6个农民也因犯贪污罪被判刑。
一个国土资源局的科长为何能伙同农民贪污400多万元?去年12月19日,笔者应《当代党员》编辑之约,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专程赶往万州区看守所,与杜江进行了深入交谈。在笔者面前,杜江这个年轻人表达出了深深的悔意,说到动情之处,他泪水直掉。然而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其实,纵观此案,值得反思的,绝不仅仅是杜江——
伙同农民贪污欲罢不能
今年才35岁的杜江,仕途本来一帆风顺。他1991年7月进入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成为工人,1999年11月被聘为国家干部,2002年4月被任命为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科长。从1998年12月起,杜江负责巫山县政府征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从此,杜江的人生之舟开始偏离了航向,逐渐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杜江的第一次作案是应他人之邀开始的。1998年12月,在为大昌镇新集镇建设征用宁河村土地的过程中,农民陈祖友向杜江提出为其家虚增补偿款,杜江表示同意,并商量虚增的补偿款由二人平分。之后,杜江让下属刘立军为陈祖友家虚增树木数量,折合补偿款56565元。杜江在丈量陈祖友家的井池时,虚增体积200立方米,折合补偿款5000元。两项共计虚增补偿款61565元。2001年1月,在领取补偿款后不久,陈祖友之子陈某将30000元交给了杜江,陈祖友实际分得31565元。杜江将其中的15000元分给了刘立军,其余15000元据为己有。
第一次作案尝到甜头后,杜江自认为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他开始主动出击,伙同农民,采用虚列数据、重复申报等方式疯狂作案。
2001年5月,在征用巫峡镇苟家、西坪等村的土地过程中,杜江、周汝清、易继定与刘立军4人共谋后,决定在征用苟家村六组土地时虚列征用名单,以骗取征地补偿款。周汝清、易继定与刘立军3人进行了分工,易继定提供农户名单,刘立军在空白征(用)地产值、地面附着物调查表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计名册上,虚列14户村民的补偿费共计418040.08元,之后刘立军将虚列的情况告诉了杜江。阴谋得逞后,杜江、周汝清、易继定各分得10万元,其余118040.08元由刘立军分得。
2002年7月,巫山县清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为修建县垃圾处理厂,委托国土局在龙井乡庙湾村四组和五组征地,杜江与秀峰镇国土所工作人员黄功伦(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谋,找人冒名顶替虚增补偿物,以骗取征地补偿款。黄功伦找到该村支书杨正雄,并由杨找到四组村民黄载均、乔和树商量,黄、乔二人表示同意。同年7月15日,杜江与黄、杨相约来到巫山县国宾酒店一房间,杨正雄提供了黄、乔二人的名单,黄功伦填写登记表,在杨正雄、黄载均、乔和树3人名下虚增旱地、荒山以及树木数量共计折合补偿款167616.20元。
从1998年12月至2004年5月,杜江连续作案近40次。可悲的是,杜江也曾感到过恐惧,曾经悄悄地把贪污到手的公款分数次归还到了公家账上。虽然他想“金盆洗手”,但已欲罢不能。由于有与周汝清等农民共同犯案的经历,周等人不愿意收手,并以不继续“合作”就要告发、大家一起坐牢为要挟,逼迫其继续犯罪。杜江再也无法“上岸”。
监管体系形同虚设
一个贫困县的国土局科长,竟然能够与6个农民相互勾结,贪污、挪用土地补偿金数百万元,着实令人震惊,同时充分暴露了国土系统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监管体系方面的漏洞。
一是对发放和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实权者和农民失去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工作人员在征用农民土地和发放补偿金时,往往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和发放程序,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对政府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同时,人们也很难想到农民会与政府工作人员勾结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在杜江一案中,参与作案的人员多是农民身份,他们与杜江互相利用,农民利用杜江手中的权力,而杜江要达到犯罪目的,必须利用周汝清等农民属于被征用土地房屋对象的便利,双方一拍即合,彼此利用,共同结成利益共同体。所以,尽管他们作案次数多,延续时间长,由于失去监督,却相对安全。
二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对操作层面难以监督到位。在被捕前,杜江身为巫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科长,同时兼任县政府征地办公室主任,这样,农用地的征用、建设用地的划拨、审批等权力,几乎全部集中在杜江一人的手中。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金资金总量大,而被补偿者人数众多且分散,再加上补偿的科目众多,包括土地、房屋、青苗、林木等,工作量大,程序繁琐,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只好赋予具体经办人员过多的自行决定权,上级部门和领导很难监督到位。
三是任人唯亲使内部监督严重缺位。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谢某(因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并已被判刑)上台后,将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原来的财务人员全部撤掉,换成“自己的人”,杜江是其“心腹”之一,当征地补偿金从移民局划拨到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后,上亿资金就由国土局长和杜江这个科长掌握,为“有心人”杜江进行贪污,客观上创造了便利条件。
构筑“防火墙”呼唤阳光操作
杜江一案造成300余万元赃款未被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此案暴露的漏洞说明,国土系统要完善监管体系,构筑“防火墙”,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土地补偿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网络,实行阳光操作,加强监督力度。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建立征地资金安全监管网络,以土地补偿金效能监察为龙头,以开展土地资金和工程监管为主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土部门牵头成立有公、检、法和各家金融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监管网络,对土地征用、补偿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同步监督,并建立制度,保证实行阳光操作。比如,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等方式互通情报。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能够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予以控制。
其次是让土地补偿金发放等工作环节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在征用农村土地和发放各类补偿金的重要工作环节,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对土地征用面积、类型等情况和各类补偿金的标准以及发放程序等,严格实行上墙公开制度,以增强土地征用工作的透明度,让农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国土系统的职务犯罪。
一个国土资源局的科长为何能伙同农民贪污400多万元?去年12月19日,笔者应《当代党员》编辑之约,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专程赶往万州区看守所,与杜江进行了深入交谈。在笔者面前,杜江这个年轻人表达出了深深的悔意,说到动情之处,他泪水直掉。然而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其实,纵观此案,值得反思的,绝不仅仅是杜江——
伙同农民贪污欲罢不能
今年才35岁的杜江,仕途本来一帆风顺。他1991年7月进入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成为工人,1999年11月被聘为国家干部,2002年4月被任命为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科长。从1998年12月起,杜江负责巫山县政府征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从此,杜江的人生之舟开始偏离了航向,逐渐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杜江的第一次作案是应他人之邀开始的。1998年12月,在为大昌镇新集镇建设征用宁河村土地的过程中,农民陈祖友向杜江提出为其家虚增补偿款,杜江表示同意,并商量虚增的补偿款由二人平分。之后,杜江让下属刘立军为陈祖友家虚增树木数量,折合补偿款56565元。杜江在丈量陈祖友家的井池时,虚增体积200立方米,折合补偿款5000元。两项共计虚增补偿款61565元。2001年1月,在领取补偿款后不久,陈祖友之子陈某将30000元交给了杜江,陈祖友实际分得31565元。杜江将其中的15000元分给了刘立军,其余15000元据为己有。
第一次作案尝到甜头后,杜江自认为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他开始主动出击,伙同农民,采用虚列数据、重复申报等方式疯狂作案。
2001年5月,在征用巫峡镇苟家、西坪等村的土地过程中,杜江、周汝清、易继定与刘立军4人共谋后,决定在征用苟家村六组土地时虚列征用名单,以骗取征地补偿款。周汝清、易继定与刘立军3人进行了分工,易继定提供农户名单,刘立军在空白征(用)地产值、地面附着物调查表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计名册上,虚列14户村民的补偿费共计418040.08元,之后刘立军将虚列的情况告诉了杜江。阴谋得逞后,杜江、周汝清、易继定各分得10万元,其余118040.08元由刘立军分得。
2002年7月,巫山县清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为修建县垃圾处理厂,委托国土局在龙井乡庙湾村四组和五组征地,杜江与秀峰镇国土所工作人员黄功伦(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谋,找人冒名顶替虚增补偿物,以骗取征地补偿款。黄功伦找到该村支书杨正雄,并由杨找到四组村民黄载均、乔和树商量,黄、乔二人表示同意。同年7月15日,杜江与黄、杨相约来到巫山县国宾酒店一房间,杨正雄提供了黄、乔二人的名单,黄功伦填写登记表,在杨正雄、黄载均、乔和树3人名下虚增旱地、荒山以及树木数量共计折合补偿款167616.20元。
从1998年12月至2004年5月,杜江连续作案近40次。可悲的是,杜江也曾感到过恐惧,曾经悄悄地把贪污到手的公款分数次归还到了公家账上。虽然他想“金盆洗手”,但已欲罢不能。由于有与周汝清等农民共同犯案的经历,周等人不愿意收手,并以不继续“合作”就要告发、大家一起坐牢为要挟,逼迫其继续犯罪。杜江再也无法“上岸”。
监管体系形同虚设
一个贫困县的国土局科长,竟然能够与6个农民相互勾结,贪污、挪用土地补偿金数百万元,着实令人震惊,同时充分暴露了国土系统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监管体系方面的漏洞。
一是对发放和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实权者和农民失去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工作人员在征用农民土地和发放补偿金时,往往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和发放程序,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对政府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同时,人们也很难想到农民会与政府工作人员勾结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在杜江一案中,参与作案的人员多是农民身份,他们与杜江互相利用,农民利用杜江手中的权力,而杜江要达到犯罪目的,必须利用周汝清等农民属于被征用土地房屋对象的便利,双方一拍即合,彼此利用,共同结成利益共同体。所以,尽管他们作案次数多,延续时间长,由于失去监督,却相对安全。
二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对操作层面难以监督到位。在被捕前,杜江身为巫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科长,同时兼任县政府征地办公室主任,这样,农用地的征用、建设用地的划拨、审批等权力,几乎全部集中在杜江一人的手中。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金资金总量大,而被补偿者人数众多且分散,再加上补偿的科目众多,包括土地、房屋、青苗、林木等,工作量大,程序繁琐,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只好赋予具体经办人员过多的自行决定权,上级部门和领导很难监督到位。
三是任人唯亲使内部监督严重缺位。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谢某(因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并已被判刑)上台后,将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原来的财务人员全部撤掉,换成“自己的人”,杜江是其“心腹”之一,当征地补偿金从移民局划拨到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后,上亿资金就由国土局长和杜江这个科长掌握,为“有心人”杜江进行贪污,客观上创造了便利条件。
构筑“防火墙”呼唤阳光操作
杜江一案造成300余万元赃款未被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此案暴露的漏洞说明,国土系统要完善监管体系,构筑“防火墙”,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土地补偿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网络,实行阳光操作,加强监督力度。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建立征地资金安全监管网络,以土地补偿金效能监察为龙头,以开展土地资金和工程监管为主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土部门牵头成立有公、检、法和各家金融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监管网络,对土地征用、补偿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同步监督,并建立制度,保证实行阳光操作。比如,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等方式互通情报。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能够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予以控制。
其次是让土地补偿金发放等工作环节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在征用农村土地和发放各类补偿金的重要工作环节,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对土地征用面积、类型等情况和各类补偿金的标准以及发放程序等,严格实行上墙公开制度,以增强土地征用工作的透明度,让农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国土系统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