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康德认为,人的行动一方面是特定的自然原因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独特的理知原因的结果。在此,自然原因与理知原因分别对应着作为显象的人与作为物本身的人(主体本身或我本身)。一些解释者认为,康德的这种观点会让其陷入“过度决定”困境。这种批评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康德这里,理知原因、自然原因和人的行动构成了一个因果链条:理知原因首先引起(因致)作为一种自然原因的意志决定和意志行为;意志决定和意志行为接着引起(因致)人的行动。
【机 构】
:
北京大学哲学系暨外国哲学研究所,北京100871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是遵守规则的动物’之论题研究”(15AZX0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规范性研究”(16JJD720003)的阶段性成果。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康德认为,人的行动一方面是特定的自然原因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独特的理知原因的结果。在此,自然原因与理知原因分别对应着作为显象的人与作为物本身的人(主体本身或我本身)。一些解释者认为,康德的这种观点会让其陷入“过度决定”困境。这种批评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康德这里,理知原因、自然原因和人的行动构成了一个因果链条:理知原因首先引起(因致)作为一种自然原因的意志决定和意志行为;意志决定和意志行为接着引起(因致)人的行动。
其他文献
从阶层构造论出发,可以将立法视为实施宪法的活动,它既是对宪法规范的适用,又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创设。原则权衡理论则将这种适用和创设活动看作是立法机关对宪法原则(尤其是基本权利,也包括其他宪法原则)的权衡。在规范理论的视野中,立法呈现自身的特性:首先,立法相对于其他层级的法律适用和创设活动拥有更大的政治形成空间,但这只是程度上的;其次,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与实质民主观,尤其是取向于实现公民最根本利益(正确性诉求)的审议式民主相关,因而不违背民主正当性原则;最后,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同时包括积极
知识精英以多种不同形式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官僚知识体系的固化、基层运作机制的碎片化与行动者(居民)参与的乏力的相互叠加与彼此强化,共同造成了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困境。专家学者通过深度介入的方式,帮助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基层治理中"找回居民",推动以居民参与和社区协商的方式回应居民需求,进而实现城市基层运作机制和治理体系的创新,是城市基层治理模式创新的一大新动向。专家学者以居民需求与基层治理为导向,基于专业知识和社会声望,有效地实现了社区行动者参与、基层运作机制和基层官僚知识体系的
"鲁迅影像"作品中的绍兴空间,是"鲁迅影像"中最稳定、最成熟和最明确的空间意象。这一空间在电影文献纪录片、电视传记片和演剧传记片三种类型的作品中有不同的侧重和表达,体现了"鲁迅影像史"上不同的绍兴风貌。绍兴空间由风景、风物和风情三种不同符码组成,它们的编码规则代表着鲁迅形象的认知模式,并随着"鲁迅影像"定位和媒介影响而改变。绍兴空间也形成特定的程式:在画面和声音关系、绍兴空间的视线设置、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像内容的排序和比重都表现出一定规律性,也内涵着空间的权力秩序。绍兴空间意象内外
鲁迅对文艺复兴以来拉丁语系的意大利和法兰西文明的认识,其系统性和深度明显超过他对东北欧诸弱小民族(主要是斯拉夫语系文学)的译介。鲁迅关注法兰西文明,重点在文艺,也兼顾科学技术、政治历史和思想学术。他关心法国现代科技背后的人文思想,反思"法兰西革命"之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关心当代法国政治(包括法国在北非殖民地的政策),留意法国文化人的政治立场,从中获得对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有益的启迪。鲁迅并非法国文学专家,也不通法语,但他毕生关心法国文学,零星的译介积少成多。他对卢梭、雨果、波德莱尔、罗曼·罗兰、法朗士、安
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精神性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等犯罪行为,能否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实施特殊防卫?刑法教义学持否定回答。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却都有分歧,既然教义学已有明确的答案,那么,产生分歧的原因就不在第3款之内,而是因为刑法整体上把侵犯精神性人身权利的诸罪都定为轻罪。这凸显了刑法在立法价值上,不自觉地受到了近代西方重财产轻人格之价值观的影响,不重视对名誉、自由等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在立法价值上需要积极响应社会价值的变迁,强化对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实现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相对于晚近的新启蒙主义政治学,历史政治学的兴起蕴含了一个范式转移的契机,使得我们能够以自身实践经验而非外来教条为本位来重构中国政治学的学科资源。长期以来,中国政治思想史和制度史的研究在政治学领域成为智识创新的洼地,无法与整个学科的知识更新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如果要真正发展解释中国、评价中国和反思中国的政治学,这两个研究分支应当在正本清源中激发生机,积极推进范式转型。以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和监察权传统为例,历史政治学意义上的探讨揭示出传统内生的治体视角更具相关性和参照价值。这启发我们反思对于民主政体和分权制衡
推排春秋朔闰表,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最为紧要。春秋时未行无中置闰法,故置闰宜在岁末,或三年一闰,或二年一闰,并无频年置闰或一年二闰之例。但以往历表为迁就经传历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多有可议。其实,经传历日未必是鲁国时历,夫子作《春秋》,采列国史记,而列国历法与鲁历不同,月日不协,理有固然。不明鲁历与列国历法之异同,不明经书日食有食本月晦、前月晦之别,及诸侯卒赴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则历表编排必违历理。斯篇以鲁历及借半日法推步,证以经传文例,所得历表,较以前诸家推排,小有可观,考证者宜所取资焉。
人工智能能否像人一样完成某项工作?对此我们倾向于肯定的回答;人工智能能否像人一样进行思考,并且能够与人进行顺畅交流?我们可能会犹犹豫豫地表示肯定;人工智能能否像人一样进行文学艺术创造,并且最终人们会自然地欣赏人工智能艺术作品?大多数人恐怕会表示否定。上列三个层面正表明了我们目前所处的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我们相信人工智能能够做很多事情,但进行思考就比较困难,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就接近不可能了。但问题是,现在又恰恰出现了人工智能文学艺术创作,虽然作品还并不真正令人满意,但可以想见,随着人工智能艺术的成熟,人工智能
就一种规范成熟的学术而言,当前人工智能文艺研究特别是国内相关研究还很初步,主要问题表现在理论视野局限、研究范式错位、文艺“本体”定位偏差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很多研究看似合理,实则无效,也难以走向深入。本文将人工智能文艺研究从人类文化视野扩展到“超人类文化”视野,确定其“媒介论”阐释范式,从文艺“本体”(存在)上将之认定为一种“智媒生产”,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人工智能文艺对人类文艺的僭越问题。
通讯作者制度是国际学术界通行学术规范.为规范通讯作者署名、提升教育学术规范水平、调动各方学术积极性、引领学术共同体发展,《教育研究》拟从2022年第1期起,实行通讯作者制度.第一,所有作者必然是对论文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者.第二,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负责人、成果责任人、通讯联络人,一般为师生合作中的导师,或同行合作中的整体设计者、过程把关者与课题(项目)主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