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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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阶层构造论出发,可以将立法视为实施宪法的活动,它既是对宪法规范的适用,又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创设。原则权衡理论则将这种适用和创设活动看作是立法机关对宪法原则(尤其是基本权利,也包括其他宪法原则)的权衡。在规范理论的视野中,立法呈现自身的特性:首先,立法相对于其他层级的法律适用和创设活动拥有更大的政治形成空间,但这只是程度上的;其次,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与实质民主观,尤其是取向于实现公民最根本利益(正确性诉求)的审议式民主相关,因而不违背民主正当性原则;最后,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同时包括积极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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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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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陕西高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青年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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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阶层构造论出发,可以将立法视为实施宪法的活动,它既是对宪法规范的适用,又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创设。原则权衡理论则将这种适用和创设活动看作是立法机关对宪法原则(尤其是基本权利,也包括其他宪法原则)的权衡。在规范理论的视野中,立法呈现自身的特性:首先,立法相对于其他层级的法律适用和创设活动拥有更大的政治形成空间,但这只是程度上的;其次,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与实质民主观,尤其是取向于实现公民最根本利益(正确性诉求)的审议式民主相关,因而不违背民主正当性原则;最后,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同时包括积极立法与消极立法,作为消极立法的宪法审查要以三种形式承担"权衡负担",以恰当地尊重积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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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评选活动,由《学术月刊》杂志社、光明日报理论部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联合主办。经过学界推荐、文献调研、学者研讨、专家评议、投票确定等程序,评选出"习近平外交思想研究"等十大学术热点,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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