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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建筑行业的工程建设合同欠款纠纷层出不断。在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诉前自行委托而产生的审计报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当如何对待,一直是实务界争议不断的问题。本文从一方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审计这一行为的定性入手,进而分析了诉前自行鉴定的结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对仲裁程序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