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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益诉讼检察对我国的国家体系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正式确立以后,能够满足我国对于国家治理层面的相关要求,并且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下的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本文首先阐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具体定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家治理;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引言
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的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就是明显的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在公益方面,都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被赋予了新的要求以及使命,因此人们必须让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我国尽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层面的现代化。
1.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最早的公益诉讼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地区的学术研究人员,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并不统一。但是很多人认为,早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经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的公益诉讼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在环保和资源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直到2012年,我国才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确立,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出现过一些具有公益诉讼案件性质的零星探索,主要来自于消费者以及检察机关。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通常由检察机关提起,这是我国司法领域之中的一个特殊的现象,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予以高度的重视,并且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开展有益尝试,利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1.1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来源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过程中,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渊源被明确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我国中央政府,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在党的十九大召开过程中,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展开分析以及阐述,并且将相关的专题报告,提交给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1.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目标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均与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毫无作为有关,以此为基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初衷以及核心地位得到确立。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在实际情况下,如果行政机构毫无作为或者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出现严重侵害案件,公益诉讼将无法被提起,其原因是与我国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司法监督没有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两个目标的贯彻,公众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要想真正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必须依靠检察机关将合适的主体进行确认,在司法干预的过程中将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修正,然后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自身性质的有效方面,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是为了弥补司法监管中存在的行政漏洞,避免公共利益被行政违法现象所损害,在公益和监督层面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能力,推进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最终目标。
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具体定位
2.1分析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最早出现的时候,并不是为法律服务,而是为学术服务,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法律用语。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在之前的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而是将其概括为“提起诉讼”。近几年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表述。上述两个方面都是从制度层面进行理解的,想要完全理解并不困难,其原因是两个方面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起诉主体范围不同是其主要区别。
2.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职能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央政府,一直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在不断地进行优化和改善,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与这一制度的定位和追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充分地体现出传统检察权的全部特征。理论上对对检察权的性质有不同的概括,但主要有监督性、程序性、有限性、兜底性和协作性。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特征,在诉讼中都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2.3诉讼与监督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同;行政机关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利益最直接的代表机构,强调法律监督对于诉讼的实质,为公益诉讼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石,以及相关的理论框架。
与个人不同,检察机关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原告”,而是以纠正违法为基础,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对公共利益展开维护,法律监督与违法纠正相联系,因此也决定了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機关享有与普通原告不同的诉讼地位。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只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并没有产生直接的行为,当事人在检察官的监督下,更好地完成履行法律的义务。因此对于其他的主体而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具备保底性和协调性。
在欧美国家的法庭审判过程中,首先注重的是积极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作用。以美国为例,行政诉讼有两大原则:成熟原则、穷尽救济。在上述两方面的引导下,能够妥善完成各项行政工作。当事各方在向法院申请救济之前,首先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最新的、简便的救济方式。我国的公益诉讼对该理念进行借鉴,同时又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在诉前程序中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这与其他国家的制度有很大区别。
通过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完整地显示出公益诉讼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及对生态环境提供的司法保障,构成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凸显出重要保障的制度定位和功能作用。
3.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领域拓展的指导性原则,“积极”与“稳妥”既体现出对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所持的工作态度,也体现了具体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要求。就工作态度而言,“积极”就是站在政治立场上,有一种积极的态度,对人民高度负责,勇于担当;“稳妥”就是在工作和案件的处理上,坚持稳中求进,秉持法治与理性的精神,在合理范围内掌握办案的规范性与质量。
上述两个要求,不仅要求了具体的办案工作,而且包含着公益诉讼制度和理论建设两个要求。就制度建设而言,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对于个案解决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行政机关发挥的作用,二者之间必须形成合作机制,同时将司法解释的权利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促进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出台,将正确的法律依据进行提供,从而在未来科学合理地对新领域进行探索。
4.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检察和诉讼相关的制度,同时作为全新的检察职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产生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这不仅是帮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达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法治保障体系之中的重要构成因素,促进了我国制度自信的产生以及形成。人们必须在已经获得的探索成果上,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许文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6):16-17.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课题组,张宏德.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0(14):58-61.
[3]朱瑜.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20(10):112-113.
[4]胡卫列.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2):3-20.
【关键词】国家治理;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引言
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的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就是明显的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在公益方面,都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被赋予了新的要求以及使命,因此人们必须让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我国尽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层面的现代化。
1.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最早的公益诉讼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地区的学术研究人员,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并不统一。但是很多人认为,早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经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的公益诉讼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在环保和资源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直到2012年,我国才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确立,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出现过一些具有公益诉讼案件性质的零星探索,主要来自于消费者以及检察机关。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通常由检察机关提起,这是我国司法领域之中的一个特殊的现象,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予以高度的重视,并且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开展有益尝试,利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1.1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来源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过程中,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渊源被明确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我国中央政府,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在党的十九大召开过程中,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展开分析以及阐述,并且将相关的专题报告,提交给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1.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目标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均与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毫无作为有关,以此为基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初衷以及核心地位得到确立。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在实际情况下,如果行政机构毫无作为或者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出现严重侵害案件,公益诉讼将无法被提起,其原因是与我国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司法监督没有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两个目标的贯彻,公众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要想真正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必须依靠检察机关将合适的主体进行确认,在司法干预的过程中将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修正,然后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自身性质的有效方面,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是为了弥补司法监管中存在的行政漏洞,避免公共利益被行政违法现象所损害,在公益和监督层面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能力,推进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最终目标。
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具体定位
2.1分析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最早出现的时候,并不是为法律服务,而是为学术服务,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法律用语。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在之前的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而是将其概括为“提起诉讼”。近几年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表述。上述两个方面都是从制度层面进行理解的,想要完全理解并不困难,其原因是两个方面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起诉主体范围不同是其主要区别。
2.2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职能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央政府,一直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在不断地进行优化和改善,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与这一制度的定位和追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充分地体现出传统检察权的全部特征。理论上对对检察权的性质有不同的概括,但主要有监督性、程序性、有限性、兜底性和协作性。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特征,在诉讼中都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2.3诉讼与监督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同;行政机关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利益最直接的代表机构,强调法律监督对于诉讼的实质,为公益诉讼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石,以及相关的理论框架。
与个人不同,检察机关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原告”,而是以纠正违法为基础,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对公共利益展开维护,法律监督与违法纠正相联系,因此也决定了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機关享有与普通原告不同的诉讼地位。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只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并没有产生直接的行为,当事人在检察官的监督下,更好地完成履行法律的义务。因此对于其他的主体而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具备保底性和协调性。
在欧美国家的法庭审判过程中,首先注重的是积极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作用。以美国为例,行政诉讼有两大原则:成熟原则、穷尽救济。在上述两方面的引导下,能够妥善完成各项行政工作。当事各方在向法院申请救济之前,首先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最新的、简便的救济方式。我国的公益诉讼对该理念进行借鉴,同时又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在诉前程序中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这与其他国家的制度有很大区别。
通过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完整地显示出公益诉讼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及对生态环境提供的司法保障,构成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凸显出重要保障的制度定位和功能作用。
3.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领域拓展的指导性原则,“积极”与“稳妥”既体现出对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所持的工作态度,也体现了具体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要求。就工作态度而言,“积极”就是站在政治立场上,有一种积极的态度,对人民高度负责,勇于担当;“稳妥”就是在工作和案件的处理上,坚持稳中求进,秉持法治与理性的精神,在合理范围内掌握办案的规范性与质量。
上述两个要求,不仅要求了具体的办案工作,而且包含着公益诉讼制度和理论建设两个要求。就制度建设而言,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对于个案解决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行政机关发挥的作用,二者之间必须形成合作机制,同时将司法解释的权利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促进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出台,将正确的法律依据进行提供,从而在未来科学合理地对新领域进行探索。
4.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检察和诉讼相关的制度,同时作为全新的检察职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产生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这不仅是帮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达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法治保障体系之中的重要构成因素,促进了我国制度自信的产生以及形成。人们必须在已经获得的探索成果上,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许文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6):16-17.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课题组,张宏德.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0(14):58-61.
[3]朱瑜.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20(10):112-113.
[4]胡卫列.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