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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四川金融》1991年第2期金鸿同志写的《【储蓄章程】部分条款的缺陷及其矫正》一文后,激发了我参与对当前储蓄工作有关问题讨论的兴趣。文中对部分定期储蓄现行计息制度不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有悖于经济常理,有失公允作了一些新的探索,并提出增加现行定期储蓄利率弹性的修改意见。对此,谈两点粗浅的不同认识,愿与金鸿同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