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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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面对激励的人才市场竞争,大学生求职心切。部分不良单位和个人利用学生急切获得职位的心理,在招聘、试用、签订协议过程中,或存在招聘内容不实,或存在违背大学生意愿获取廉价劳动甚至无偿劳动,或巧立名目骗取学生钱财,甚至非法组织学生参与传销经营。教育管理者需要提醒大学生擦亮眼睛,明辨良莠,预防陷阱。即使遭遇就业欺诈,也应寻求必要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 陷阱
  
  大学毕业生们怀揣着梦想,经过精心准备走出象牙塔,在人才济济的市场中使出浑身解数,谋求心仪的职位。然而人才市场内的种种“陷阱”对于刚刚走出校门缺乏风险意识的大学生们来说是不小的考验。所谓就业陷阱[1],是指所求职者将从事的工作内容,与雇主和求职者双方原先的约定不一致,或者是借着工作机会的诱因,违背求职者个人意愿,用骗术使之付出不在原订劳动契约内容的额外支付,或是诱骗胁迫求职者从事违背道德法律的行为等。学校教育内容的相对理想化、学生接触范围与对象的狭窄与单一,学生具有非理性的职业与收入要求等等,都使毕业生在求职路上矛盾重重,抉择艰难。就业指导教师须提醒大学生们在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上当受骗,防止人力、时间、财力等受到损害。
  就业陷阱及其防范主要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招聘陷阱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应该是虚席以待,招募人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发挥聪明才智,与企业共同发展。但用人单位良莠不齐,部分单位并无用人计划,也言之灼灼,大肆发布广告,吸引毕业生的眼球。
  (1)收费陷阱
  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往往抓住应届毕业生涉世不深、求职理想化、社会适应性差、易上当受骗等特点,设置就业陷阱,从中牟利。目前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收费名目曾出不穷,主要集中在:1、报名费,数额不高,多为百元左右,应聘不成也不予退款;2、培训费,百元至千元不等,一些打着招聘幌子的培训公司也以此道广揽生源,其实并无招聘计划;3、各类押金,服装押金、设备押金、实习保证金等;4、其它费,如部分企业要求所有求职者到指定诊所体检,部分企业收取的资料费等。上述费用一般数额不高,很多应聘者在求职心切的情况下,往往觉得与获得职位相比,交费百元左右即使上当也损失不大,愿意冒险;在索要费用时,面临交钱容易退钱难的问题,几经周折往往放弃索要,息事宁人。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的应聘都无需交费,如用人单位提出交费要求,毕业生须三思而后行。一般正规公司会向求职毕业生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毕业生试用期没有通过考察,也会得到相应报酬。至于培训费,服装费,资料费等一般由公司担负。
  (2)泄露个人信息
  毕业生在制作或网上填写个人简历时,将自己的家庭住址、住宅电话等各类联系方式填写得非常详细,唯恐有效用人信息因为信息不畅与自己擦肩而过,或信息不全导致用人单位觉得自己不够细致或者不够坦诚。有的毕业生接到来自用人单位的电话激动不已,但用人单位通过“电话面试”,加深对毕业生的了解,详细询问个人信息,就要格外留神,对没有发送过求职信息就打来的电话任何企业要格外警惕。身份证复印件也必须妥善保管。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往往会给本人带来很大麻烦。轻者受到垃圾广告的骚扰,重者损失钱财。因此应聘时,最好不涉及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
  “招聘陷阱”的特征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毕业生需甄别良莠:
  (1)设置“招聘陷阱”的“用人单位”多为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非正规公司。面试前可事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搜索该公司的网站,确定其规模与用人需求,然后再去进行面试。如果招聘时不明确公司的名称,不提供公司的具体位置,只提供信箱号码、电话号码,经营何种产品或服务含糊不清,毕业生可以不予考虑。对重点关注的就业信息,即使其来源可靠,网站内容丰富,毕业生也要对信息的内容做进一步核实,防止信息中包含夸大、不实的成分,可以托人打听,可以向老师或学长咨询,当然,最让毕业生放心的还是眼见为实,自己到用人单位去看一看。
  (2)提供的“职位”条件过于宽松。每一个职位都有相应的用人条件,如果职位对专业、学历要求过于宽泛,甚至没有要求,通常不是“天赐良缘”,而是别有用心。
  (3)提供的“职位”名称好听,职能含糊。某些职位名称响亮,动辄“经理”、“工程师”、“主管”,但对工作内容和职责没有具体的说明,解释起来也是含糊其辞,云里雾里。
  (4)提供不符合市场行情的高薪。以高薪为诱饵吸引毕业生是很多“招聘陷阱”常用的伎俩,人才也是一种商品,“用人单位为”同样的商品开出高于常理的价码,蒙蔽了毕业生的双眼,使其落入“高薪诱惑”的陷阱。
  招聘“陷阱”的设置者,也大多以面试为幌子,实施对求职者的欺骗。因此面试环节毕业生需要特别小心谨慎的。正常的面试,一般会安排在白天,不应涉及费用,地点也大多在用人单位,面试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的原因一般不会改变。面对种类繁多的就业信息,多种多样的就业渠道,毕业生们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去伪存真,谨防上当受骗。
  
  2、工资陷阱
  
  工资是求职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很多毕业生决定去留的重要砝码,但有时它可以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有的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只说基本工资,其他如奖金、福利、保险等等根本不提及;有的单位尽管开的工资不低,可是保险等需要扣除的项目也都包括在内,在东扣西扣之后,最后剩的钱与当初所开工资相去甚远。
  如IT行业某公司软件程序员年薪三万五,另一家同类企业相同职位月薪2500元,乍一看,前者月薪近三千元,相比后者较为优厚。但经过详细了解,前者年薪中包含了该职位可能获得的所有福利和奖金,可以说是该职位预期工资的最高额,实际获得的报酬中还需扣除的保险等各类费用。而后者是该职位员工每月的实际收入。相比较而言,两者在报酬方面就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了。所以毕业生在找工作时,不能只看表面工资多少,在签约之前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问清楚“模糊”的概念下的具体内容。
  
  3、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对于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用人、择业过程中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就业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1)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也没有规定最高额度,完全由单位与学生协商而定,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通常是个体与单位打交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毕业生随意跳槽,签订了高额违约金。常常会出现学生在试用期间要跳槽的情况,跳槽发生在就业协议签订后,劳动合同签订前,按照劳动法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单位则以就业协议为依据向学生提出索赔要求,否则不予解约。
  (1)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但实际上就业协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却又相当于劳动合同,它甚至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加以约定。如果就业协议签订时的约定内容不能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内容吻合,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3)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不规范,不填写某些协议内容,不作约定或只作口头约定,为日后纠纷留下伏笔。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条款,甚或在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单位要求附加补充协议,额外规定了学生所有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如违约将承担什么责任则几乎只字不提。毕业生有时不敢提出异议,轻率签字,造成日后损失。
  (5)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当面签订协议,要求毕业生将空白协议签好字,交单位统一处理,有的毕业生虽然顾虑重重,深知风险很大,但求职心切,照此办理。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它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对服务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毕业生签约前应慎重考虑,对各项条款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日后产生不愉快和纠纷。
  
  4、合同陷阱
  
  当前就业市场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就业急切的心理设置合同陷阱,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醒毕业生注意:
  (1)“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求职者应当谨慎签约。
  (2)“性命合同”。对于某些带有风险工作的职位,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责任自负”等条款。
  (3)“包身合同”。某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几年内不许跳槽到同行业单位工作,并以交纳违约金或扣押人事档案相要挟。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机密,不应受这类合同内容制约。
  (4)“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此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亲笔签订的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5)“幕后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应聘者签订合同时,根本不与应聘者协商,也不向应聘者讲明合同内容,应聘者糊里糊涂签下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新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秉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果签订了上述“不平等”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工作陷阱
  
  用人单位通过求职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来决定其去留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一些单位与很多毕业生签约,但在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时,以各种理由辞退了绝大多数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这种考察毕业生的方式对大学生伤害很大,延误了毕业生求职的最佳时间。
  部分企业在面试、笔试后,在实习或试用期间把本单位项目工程中的实际工作或遇到的难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但该单位始终只见招聘红火,不见录用员工,先后以各种理由推托应聘者,实习期、试用期将至,拒绝与大多数应聘者签订就业签协议或正式劳动合同。这类企业招聘的真正目的可能有几个:1、将应聘者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利用廉价劳动力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2、在招募人才的大战中,广泛撒网,重点捕鱼,为防止真正的人才被同类企业获得,先把大量候选人网罗旗下,仔细挑选,这类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录用人数往往大大高于实际招聘人数;3、部分企业把保持员工高淘汰率作为促进员工工作效率,加强企业管理的机制之一,这类企业长年招聘大量人员,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以不合常理的裁员制度产生的危机感刺激员工的工作动力,促进企业发展。
  新劳动合同进一步约束劳资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严格规定试用期,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只有证明毕业生在此期间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2]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对于非法组织以欺骗乃至胁迫手段开展的非法传销受到国家严令禁止。近年来,非法传销组织将触角伸向了大学校园,以招聘为名,通过“利润丰厚、迅速致富”诱惑学生,吸引了少数缺乏社会经验、生活期望值高、求职心切大学生。非法传销有以下几个特点[3]: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非法传销以金钱为诱惑,采用身心控制、暴力威胁等手段,主要以亲人、同学、朋友之间的信任为中介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非法传销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危害,毕业生们应当看到非法传销的本质,不轻信不劳而获的神话,克服急于求成、贪图虚荣、消极依赖等不良心态,做非法传销的绝缘体。
  由于就业“陷阱”诈骗往往涉及公安、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求职者应该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根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投诉部门,若被投诉对象为合法机构,求职者可以找劳动部门;若被投拆方为无证无照经营的职介公司,求职者可以同时投诉到工商、劳动部门;若求职受骗情况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以到公安部门报案。
  
  参考文献:
  [1]李史伟,孙禅,张金钻.大学生择业中的“陷阱”及其防范[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16.
  [2]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 ],1997,1.
  [3]徐小惠.试论非法传销形成、特点及打击对策[ ].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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