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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否定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新的合同效力理论,即合同的效力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合同生效之时一次全部赋予合同,而是分解为“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两个部分,分别于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和生效之时赋予合同。合同的生效效力主要表现为履行效力,合同的成立效力表现为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