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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管部门在最初成立时,被赋予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随着司法改革,改变了传统的办案模式,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捕诉一体"新办案模式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在司改环境下承担起监管检察权运行。然而,目前的案管的监督职能流于表面,案管如何抓住此次机会,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促进案管的监督职能转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司法改革;案管;监督职能
一、案管工作监督职能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日显重要,对外监督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就更加凸显出来,而内部监督的重任基本落在案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案管的主要职能定位于管理和服務属性,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受理、流转等事务性服务工作上,忽视了案管的监督属性,但案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因此,在案管职能定位中,监督职能是重点,是根本,只有发挥好了案管的监督职能,才能确保执法公正、理性、廉洁、规范,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而本次司法改革,案管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将监督职能凸现出来,做大做强。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案管职能转变的重要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促使办案主体、权责、机制、方式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根本目标。因此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举措。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是检察系统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案管部门需构建新型监督管理机制,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必要支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用调整案件监管模式,实现放权与控权的科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检察办案各环节监控制约。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结果的运用,真正起到案管监督职能。
三、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履行监督职现状问题
(一)案管自身职能定位有误
目前,基层检察院对案管的定位一般为综合部门,但根据案管监督属性,案管工作又极具专业性,甚至比办案部门更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然因案管部门被定性为综合部门,在业务部门看来案管只需负责收案、送案等日常业务即可,但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去纠正他们作出的决定在权威性上值得怀疑,也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案管部门不愿、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案管部门“软件”、“硬件”不足
案管的属性致使案管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但是目前基层案管人员的配备基本都不足,存在“事多人少”的现象,特别是案管综合部门的定位导致有法律资质的干警都不愿意来案管。而此次司法改革,员额选任条件的限制,入额数的限制都影响了业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但根据案管监督属性,如果没有办案经验,案管工作的开展很难得到办案检察官的认同。另外,案管部门对履行监督职责处于摸索阶段,经验不足,存在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方法方式不当的现象
(三)案件实体监督规定缺乏,监督效能未充分发挥。
案管部门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和对案件质量的实体监督。目前,案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和整体情况分析研究少;管理监督多,发现问题和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建议少,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案件管理中,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如案件质量评查这项工作,主要是一种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范围都是已办结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实体质量需要等到错误发生以后才可能被发现,案管监督工作的效能没有充分发挥。
(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到位
案件质量是检察院的生命线。案管作为监督案件质量的“守门员”,应牢牢把握案件的质量。但目前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流于形式,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评查效果不明显。现有的评查模式一般都是案件办结后,由案管部门进行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各业务部门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虽然某些错误会得到改善,但整改后的效果不太明显,涉及案件瑕疵的问题屡次出现,屡次整改,但是到下次评查中还是会重新出现。究其原因,案件评查工作数量多、要求高,但案管部门人手的限制、同时之间人情的关系,都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案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案管部门如何基本职能,找准自身定位,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
(一)调整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充实人员配备
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确立案管部门内部监督的主导地位,适当调整对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突出案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色彩,强化业务监督权威。另外,需正视案管部门队伍量小质弱的现实,为确保案件监督管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同步推进,需配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队伍。并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如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都需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必须具有丰富、专业的业务知识,确保监督的准确性及权威性。更要通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手段切实提升案管监管人员的水平。
(二)强化案件办理的流程监管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的流程监控尤为重要。对外,随着无纸化办公“一体化单轨制”办案模式的推行,案件电子卷宗的质量至关重要,案管窗口在受理案件时,需对电子卷宗质量严格把关,杜绝有明显质量瑕疵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影响后续案件办理。对内,案管部门要设置专人专岗,建立巡查台账,通过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重点监控各个节点案卡信息填写及法律文书制作,对发现的问题,运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并限期整改。同时监控情况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使检察干警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促进司法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出台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结合常规、专项和重点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评查进行全方位覆盖,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随机、定期、定量专业性评查。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对评查出不规范、不合法、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法律文书质量、案卡信息填入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院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跟踪纠正情况。对于出现多次错误,通报之后仍不修改的,计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与年底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挂钩。努力把案件从过程、程序监督引向程序与实体并重、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的监督格局。
(四)加强检察数据统计分析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进一步完善案管内部监管机制,需以数据分析研判为引领,发挥检察业务分析研判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积极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对本院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和司法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努力形成有份量、有影响的分析精品,促使统计职能向业务深度分析的转型。二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综合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等发现的问题,全面分析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为开展员额检察制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数据支持。三是强化业务分析成果的交流报送,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案管部门上下联动,不断提高业务分析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司法改革;案管;监督职能
一、案管工作监督职能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日显重要,对外监督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就更加凸显出来,而内部监督的重任基本落在案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案管的主要职能定位于管理和服務属性,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受理、流转等事务性服务工作上,忽视了案管的监督属性,但案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因此,在案管职能定位中,监督职能是重点,是根本,只有发挥好了案管的监督职能,才能确保执法公正、理性、廉洁、规范,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而本次司法改革,案管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将监督职能凸现出来,做大做强。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案管职能转变的重要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促使办案主体、权责、机制、方式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根本目标。因此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举措。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是检察系统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案管部门需构建新型监督管理机制,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必要支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用调整案件监管模式,实现放权与控权的科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检察办案各环节监控制约。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结果的运用,真正起到案管监督职能。
三、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履行监督职现状问题
(一)案管自身职能定位有误
目前,基层检察院对案管的定位一般为综合部门,但根据案管监督属性,案管工作又极具专业性,甚至比办案部门更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然因案管部门被定性为综合部门,在业务部门看来案管只需负责收案、送案等日常业务即可,但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去纠正他们作出的决定在权威性上值得怀疑,也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案管部门不愿、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案管部门“软件”、“硬件”不足
案管的属性致使案管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但是目前基层案管人员的配备基本都不足,存在“事多人少”的现象,特别是案管综合部门的定位导致有法律资质的干警都不愿意来案管。而此次司法改革,员额选任条件的限制,入额数的限制都影响了业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但根据案管监督属性,如果没有办案经验,案管工作的开展很难得到办案检察官的认同。另外,案管部门对履行监督职责处于摸索阶段,经验不足,存在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方法方式不当的现象
(三)案件实体监督规定缺乏,监督效能未充分发挥。
案管部门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和对案件质量的实体监督。目前,案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和整体情况分析研究少;管理监督多,发现问题和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建议少,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案件管理中,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如案件质量评查这项工作,主要是一种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范围都是已办结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实体质量需要等到错误发生以后才可能被发现,案管监督工作的效能没有充分发挥。
(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到位
案件质量是检察院的生命线。案管作为监督案件质量的“守门员”,应牢牢把握案件的质量。但目前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流于形式,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评查效果不明显。现有的评查模式一般都是案件办结后,由案管部门进行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各业务部门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虽然某些错误会得到改善,但整改后的效果不太明显,涉及案件瑕疵的问题屡次出现,屡次整改,但是到下次评查中还是会重新出现。究其原因,案件评查工作数量多、要求高,但案管部门人手的限制、同时之间人情的关系,都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案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案管部门如何基本职能,找准自身定位,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
(一)调整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充实人员配备
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确立案管部门内部监督的主导地位,适当调整对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突出案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色彩,强化业务监督权威。另外,需正视案管部门队伍量小质弱的现实,为确保案件监督管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同步推进,需配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队伍。并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如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都需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必须具有丰富、专业的业务知识,确保监督的准确性及权威性。更要通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手段切实提升案管监管人员的水平。
(二)强化案件办理的流程监管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的流程监控尤为重要。对外,随着无纸化办公“一体化单轨制”办案模式的推行,案件电子卷宗的质量至关重要,案管窗口在受理案件时,需对电子卷宗质量严格把关,杜绝有明显质量瑕疵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影响后续案件办理。对内,案管部门要设置专人专岗,建立巡查台账,通过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重点监控各个节点案卡信息填写及法律文书制作,对发现的问题,运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并限期整改。同时监控情况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使检察干警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促进司法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出台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结合常规、专项和重点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评查进行全方位覆盖,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随机、定期、定量专业性评查。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对评查出不规范、不合法、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法律文书质量、案卡信息填入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院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跟踪纠正情况。对于出现多次错误,通报之后仍不修改的,计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与年底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挂钩。努力把案件从过程、程序监督引向程序与实体并重、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的监督格局。
(四)加强检察数据统计分析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进一步完善案管内部监管机制,需以数据分析研判为引领,发挥检察业务分析研判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积极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对本院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和司法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努力形成有份量、有影响的分析精品,促使统计职能向业务深度分析的转型。二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综合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等发现的问题,全面分析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为开展员额检察制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数据支持。三是强化业务分析成果的交流报送,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案管部门上下联动,不断提高业务分析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