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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带来了提高个税免征额、优化调整税率级距和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降负红利,并从税收征收模式、代扣代缴计税方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基本构建了个税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从实际应用的角度,研究个税改革对高校财务工作和高校纳税群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校;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1-0050-03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税制做出了很多大胆的尝试,包括首次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优化调整税率级距,以及实现个税从分类计征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转变等。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和降低贫富差距方面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教育经费的不断投入和高等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高校教师在社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尊重。与此同时,教职工的收入结构也变得比较复杂,纳税金额也是逐年提高。作为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科研人员队伍和学生群体的高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高校财务工作和纳税群体的影响也是较大的。首先,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纳税模式也有所变化,导致高校个税管理产生新的税务风险。其次,高校拥有庞大的学生群体,除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外,科研助研费是其应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助研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新个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环节做出的差异化规定,对学生群体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最后,高校涉税群体的广泛且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新个税法对税收征收模式、代扣代缴计税方法的改变,及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基础信息采集量的需求,对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个税法下如何规范高校合理合法纳税,有效规避或降低高校税务风险,值得高校财务等工作者认真思考。
一、个税改革对高校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新税法对高校财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个税法实施,一方面,税务机关建立了多部门信息共享的自然人纳税系统,与教育部、公安部、房管部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联动机制,可以对纳税人涉税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在降低税收稽查成本的情况下,提高了稽查速度,使得高校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税收风险;另一方面,新税制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范围也更广了,如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采集成千上万个教职工的申报数据,其信息采集量和难度是非常大的。虽然专项附加扣除以教职工自主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为主,但是在政策的宣贯和辅导、数据采集的时效性以及数据传输至薪酬系统进行及时的税前抵扣等,这些新问题都将给财务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由于工资薪金计税方式的变化,使得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款扣缴呈现新的规律,最显著的就是“每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税额会呈现由低到高的增长趋势”,具体变化后面会详细阐述。新计税方法要求高校需更新新版的工资系统和个税系统,以匹配新税法的计税规则和管理要求,同时,也要做好大量校内教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从而推进新个税的平稳落地。
(二)新税法对高校纳税群体带来的影响
1.新税法对教职工的应税收入带来的影响。累计预扣法下,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计算公式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这一计算公式,教职工的工薪收入扣缴将会产生以下主要变化。第一,按照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累计收入决定了当月收入适用的税档,故全年收税负整体呈现由低到高的增长趋势,即1月份税负最低,12月份税负达到最高值。对于每月收入变化波动不大,甚至完全相同的教职工而言,税额变化亦是如此。第二,因为收入是累计计算的,因此,如果教职工有一笔额外的奖金收入,不用再考虑是分几次发放的问题,且新税制消除了月收入不均衡产生的税负增加问题,有助于明显降低教职工的税负。第三,由于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前抵扣项目,教职工年初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年中补填时,若当月新增的收入小于累计可抵扣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则会发生当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现象,此时产生的负值暂不退税,年度终了仍为负数的,需由纳税人通过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第四,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仍维持旧税制的计税方式,但在汇算清缴环节,需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因此,预扣税率与汇算清缴时的实际税率不一致的,产生的税差需要进行多退少补。
2.新税法对在校学生的应税收入带来的影响。在校学生除了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外,按照参与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和贡献发放的助研费,则是学生的主要应税收入。按照目前的计税方法,学生取得的助研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满800元则需扣税。以A高校為例,学生每月发放的助研费金额大概率处在800~5 000元之间,按照劳务计税,超800元即要扣税,在次年汇算清缴环节,上一年度学校代扣的税额再申请退税。虽然与旧税法相比,学生的税负是大大地降低了的,但是先缴后退的方式占压了学生的资金。对于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困难学生而言,这笔税款不算是小数目,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减税降负给高校学生带来的福利。
(三)新税法对高校个税筹划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税法改变了高校个税筹划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个税可筹划空间。以前普遍采用的筹划方式在新税制的环境下已经不再适用了,比如,教职工取得监考费、论文评阅费等校内收入,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单独扣缴,不与工资薪金合并。而新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时是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的。具体表现在操作环节,由于在自然人纳税申报系统内,每月进行个税申报时,纳税人在一个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再支持既有工薪收入、又有劳务收入的申报模式。因此,校内劳务这块在发放环节就直接与校内工薪合并了。同时,校外劳务这块,因为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所得最终也是会与本单位发放的工薪收入合并的,因此,以前常用的将一笔劳务收入拆分至多笔劳务收入(甚至每笔按不超过800发放)的筹划手段也不再适用了。 旧税法下,若某月收入过高时,常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为将收入均匀的分摊至其他月份,避免因过高的收入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增加税负。新税法实施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全年税负不再受月收入的波动而产生的税负额外增加的问题。
二、应对措施和改进建议
(一)认真梳理各类应税收入的税金扣缴方式,防范税务风险
高校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高政策的解读能力,并充分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避免因政策解读的错误产生系统性的税务风险。同时,采用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贯手段,将税法新政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给校内纳税群体,督促师生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涉税经济业务。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所得的计税方式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必须根据经常发生的涉税业务,梳理出各类应税项目,按新税法规定的计税规则进行预扣预缴。如,校内发放的除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包括科研津贴、校内评审咨询费、监考费和论文评阅答辩费等,均需与工资合并计税;发放给非全日工作人员和兼职教授的报酬,严格按照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满足居民纳税人的条件的短期外籍专家,支付的薪酬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计算所得税。
(二)提高薪酬发放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新税法对薪酬管理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个税计征方式的改变和专项附加扣除基础信息的采集。首先,新税法要求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需要将年度内之前发放的收入与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累加,寻找对应的税档,得出累计税额后,再减去累计已扣缴税额,得出本次收入应缴税额。这意味着需要将现有的工资系统和个税系统进行推倒重建,按新的计征模式重新进行设计,这对系统软件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工资管理人员在熟悉新的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还要尽快熟悉新的软件功能的应用,并进行个性化的设置,包括公式的重新编辑,辅助工资项目的新增和应税项目的计税方法选择等。最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和及时的数据传输至薪酬系统,是保证教职工享受税收红利的必备条件。目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要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主,基本能保证数据采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新的薪酬系统要能实现单位在税金申报软件中批量获取申报信息后,可以直接转换成薪酬系统可识别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可税前抵扣金额合并,在工资发生时及时享受税收减免。
(三)教职工应适应新税法的计税特点,合理地安排薪资发放结构
1.虽然新税法消除了月度收入不均衡产生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是工资薪金尽量均衡发放可以避免产生税款带来的资金占用问题。另外,对于高收入的教职工,要适当地控制自己的业绩津贴的发放额度,注重跨年度收入的筹划,保持当年收入不超过某一个税率临界点,以便达到节税的效果。
2.专项附加扣除虽然事后申报也能补充享受税额抵扣,但还是应早申报、早享受。同时,发生事项变更时也要及时做出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对于可在夫妻双方二选一进行税前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应选择由税负高得一方进行申报抵扣,从而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
3.不要轻易代领他人薪酬。因为代领的薪酬部分真实的税负,只有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才可知晓,因此,按照发放时的实发金额与被代领人结算,必将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4.充分享受过渡期内保留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预计自身的综合所得收入水平,咨询高校财务人员,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最优发放结构。
(四)合理安排学生校内助研费的发放,避免资金占用
学生是低收入群体,高校应重点关注学生的利益诉求,税收筹划也应扩大到学生群体。如果学生助研费全年发放总额不是太高,可以按照每月不超过800元发放;如果发放总额度较高,即使每月均匀发放,金额都超过800元,则务必提醒学生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清退已缴税款。
考虑到对于只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其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也是可以享受6万元的免征额,且新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80%的比例核算其收入额,也就是说,纯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7.5万元的纳税人(暂不考虑其他可税前扣除的項目),均无须纳税。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将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提高至每月6 250元(75 000/12),并按照月税率表进行计税;或者针对该特殊群体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其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本轮个税改革给纳税人带来减税福利的同时,也对高校纳税群体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习惯提出了转变要求,这要求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应密切把握各项财税政策的改革动向,并主动和税务机关进行互动和交流,将最新税务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进行宣贯,协助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尽快适应新的税制,提高对师生员工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家税务部门和纳税群体的桥梁,促进个税改革的平稳落地。
参考文献:
[1] 刘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财务应对措施[J].教育财会研究,2019,(4).
[2] 王露.个人所得税改革对高校纳税群体的影响[J].会计师,2019,(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校;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1-0050-03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税制做出了很多大胆的尝试,包括首次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优化调整税率级距,以及实现个税从分类计征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转变等。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和降低贫富差距方面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教育经费的不断投入和高等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高校教师在社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尊重。与此同时,教职工的收入结构也变得比较复杂,纳税金额也是逐年提高。作为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科研人员队伍和学生群体的高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高校财务工作和纳税群体的影响也是较大的。首先,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纳税模式也有所变化,导致高校个税管理产生新的税务风险。其次,高校拥有庞大的学生群体,除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外,科研助研费是其应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助研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新个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环节做出的差异化规定,对学生群体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最后,高校涉税群体的广泛且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新个税法对税收征收模式、代扣代缴计税方法的改变,及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基础信息采集量的需求,对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个税法下如何规范高校合理合法纳税,有效规避或降低高校税务风险,值得高校财务等工作者认真思考。
一、个税改革对高校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新税法对高校财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个税法实施,一方面,税务机关建立了多部门信息共享的自然人纳税系统,与教育部、公安部、房管部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联动机制,可以对纳税人涉税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在降低税收稽查成本的情况下,提高了稽查速度,使得高校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税收风险;另一方面,新税制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范围也更广了,如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采集成千上万个教职工的申报数据,其信息采集量和难度是非常大的。虽然专项附加扣除以教职工自主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为主,但是在政策的宣贯和辅导、数据采集的时效性以及数据传输至薪酬系统进行及时的税前抵扣等,这些新问题都将给财务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由于工资薪金计税方式的变化,使得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款扣缴呈现新的规律,最显著的就是“每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税额会呈现由低到高的增长趋势”,具体变化后面会详细阐述。新计税方法要求高校需更新新版的工资系统和个税系统,以匹配新税法的计税规则和管理要求,同时,也要做好大量校内教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从而推进新个税的平稳落地。
(二)新税法对高校纳税群体带来的影响
1.新税法对教职工的应税收入带来的影响。累计预扣法下,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计算公式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这一计算公式,教职工的工薪收入扣缴将会产生以下主要变化。第一,按照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累计收入决定了当月收入适用的税档,故全年收税负整体呈现由低到高的增长趋势,即1月份税负最低,12月份税负达到最高值。对于每月收入变化波动不大,甚至完全相同的教职工而言,税额变化亦是如此。第二,因为收入是累计计算的,因此,如果教职工有一笔额外的奖金收入,不用再考虑是分几次发放的问题,且新税制消除了月收入不均衡产生的税负增加问题,有助于明显降低教职工的税负。第三,由于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前抵扣项目,教职工年初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年中补填时,若当月新增的收入小于累计可抵扣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则会发生当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现象,此时产生的负值暂不退税,年度终了仍为负数的,需由纳税人通过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第四,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仍维持旧税制的计税方式,但在汇算清缴环节,需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因此,预扣税率与汇算清缴时的实际税率不一致的,产生的税差需要进行多退少补。
2.新税法对在校学生的应税收入带来的影响。在校学生除了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外,按照参与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和贡献发放的助研费,则是学生的主要应税收入。按照目前的计税方法,学生取得的助研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满800元则需扣税。以A高校為例,学生每月发放的助研费金额大概率处在800~5 000元之间,按照劳务计税,超800元即要扣税,在次年汇算清缴环节,上一年度学校代扣的税额再申请退税。虽然与旧税法相比,学生的税负是大大地降低了的,但是先缴后退的方式占压了学生的资金。对于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困难学生而言,这笔税款不算是小数目,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减税降负给高校学生带来的福利。
(三)新税法对高校个税筹划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税法改变了高校个税筹划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个税可筹划空间。以前普遍采用的筹划方式在新税制的环境下已经不再适用了,比如,教职工取得监考费、论文评阅费等校内收入,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单独扣缴,不与工资薪金合并。而新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时是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的。具体表现在操作环节,由于在自然人纳税申报系统内,每月进行个税申报时,纳税人在一个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再支持既有工薪收入、又有劳务收入的申报模式。因此,校内劳务这块在发放环节就直接与校内工薪合并了。同时,校外劳务这块,因为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所得最终也是会与本单位发放的工薪收入合并的,因此,以前常用的将一笔劳务收入拆分至多笔劳务收入(甚至每笔按不超过800发放)的筹划手段也不再适用了。 旧税法下,若某月收入过高时,常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为将收入均匀的分摊至其他月份,避免因过高的收入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增加税负。新税法实施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全年税负不再受月收入的波动而产生的税负额外增加的问题。
二、应对措施和改进建议
(一)认真梳理各类应税收入的税金扣缴方式,防范税务风险
高校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高政策的解读能力,并充分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避免因政策解读的错误产生系统性的税务风险。同时,采用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贯手段,将税法新政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给校内纳税群体,督促师生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涉税经济业务。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所得的计税方式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必须根据经常发生的涉税业务,梳理出各类应税项目,按新税法规定的计税规则进行预扣预缴。如,校内发放的除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包括科研津贴、校内评审咨询费、监考费和论文评阅答辩费等,均需与工资合并计税;发放给非全日工作人员和兼职教授的报酬,严格按照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满足居民纳税人的条件的短期外籍专家,支付的薪酬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计算所得税。
(二)提高薪酬发放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新税法对薪酬管理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个税计征方式的改变和专项附加扣除基础信息的采集。首先,新税法要求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需要将年度内之前发放的收入与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累加,寻找对应的税档,得出累计税额后,再减去累计已扣缴税额,得出本次收入应缴税额。这意味着需要将现有的工资系统和个税系统进行推倒重建,按新的计征模式重新进行设计,这对系统软件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工资管理人员在熟悉新的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还要尽快熟悉新的软件功能的应用,并进行个性化的设置,包括公式的重新编辑,辅助工资项目的新增和应税项目的计税方法选择等。最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和及时的数据传输至薪酬系统,是保证教职工享受税收红利的必备条件。目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要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主,基本能保证数据采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新的薪酬系统要能实现单位在税金申报软件中批量获取申报信息后,可以直接转换成薪酬系统可识别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可税前抵扣金额合并,在工资发生时及时享受税收减免。
(三)教职工应适应新税法的计税特点,合理地安排薪资发放结构
1.虽然新税法消除了月度收入不均衡产生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是工资薪金尽量均衡发放可以避免产生税款带来的资金占用问题。另外,对于高收入的教职工,要适当地控制自己的业绩津贴的发放额度,注重跨年度收入的筹划,保持当年收入不超过某一个税率临界点,以便达到节税的效果。
2.专项附加扣除虽然事后申报也能补充享受税额抵扣,但还是应早申报、早享受。同时,发生事项变更时也要及时做出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对于可在夫妻双方二选一进行税前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应选择由税负高得一方进行申报抵扣,从而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
3.不要轻易代领他人薪酬。因为代领的薪酬部分真实的税负,只有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才可知晓,因此,按照发放时的实发金额与被代领人结算,必将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4.充分享受过渡期内保留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预计自身的综合所得收入水平,咨询高校财务人员,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最优发放结构。
(四)合理安排学生校内助研费的发放,避免资金占用
学生是低收入群体,高校应重点关注学生的利益诉求,税收筹划也应扩大到学生群体。如果学生助研费全年发放总额不是太高,可以按照每月不超过800元发放;如果发放总额度较高,即使每月均匀发放,金额都超过800元,则务必提醒学生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清退已缴税款。
考虑到对于只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其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也是可以享受6万元的免征额,且新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80%的比例核算其收入额,也就是说,纯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7.5万元的纳税人(暂不考虑其他可税前扣除的項目),均无须纳税。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将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提高至每月6 250元(75 000/12),并按照月税率表进行计税;或者针对该特殊群体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其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本轮个税改革给纳税人带来减税福利的同时,也对高校纳税群体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习惯提出了转变要求,这要求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应密切把握各项财税政策的改革动向,并主动和税务机关进行互动和交流,将最新税务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进行宣贯,协助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尽快适应新的税制,提高对师生员工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家税务部门和纳税群体的桥梁,促进个税改革的平稳落地。
参考文献:
[1] 刘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财务应对措施[J].教育财会研究,2019,(4).
[2] 王露.个人所得税改革对高校纳税群体的影响[J].会计师,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