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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承载的是中国同沿线各国一同发展的美好希冀,随着该倡议持续深入进行,各国间经济交往频次更高,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客观上,沿线国家的国情各异,在政治政策、经济制度、税收体制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导致税收风险难以避免,其中较为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也愈加严重。本文结合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理论,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进行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国际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理论
(一)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之争
国际重复征税是一种由国家之间税收衔接问题而致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国际重复征税意指是在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可能是双重的或者多重的。国际重复征税会涉及到多个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涉及到一个或者多个跨国纳税人。在学术上,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分歧点主要在于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是否单单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抑或是涵盖着所有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1.经济前提
经济乃税收之本源,在经济全球化相互依存加深的大背景下,商品、资本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使不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上升,国际贸易稳步发展,让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收益。在跨国经济活动与日俱增的情形之下,我们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关系更为复杂,同时,因国情各异,各国经济政策迥异,税制体系等方面都不同,容易导致产生经济利益矛盾,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2.法律基础
法律是税收的表现,税收管辖权背后所显露的是一国的税收主权,人们会有天然的利己性,国家亦然,各个国家出于对本国经济和财政利益的权衡,在税法上会选择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及于本国国内,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税收矛盾与冲突。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根本原因归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抵触。在理论上,大部分国家的税法上同时主张的两种征税原则,一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二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于这两种管辖权的基础进行征收,对应的国际法当中的管辖权依据就是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分析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到第八个年头,我国一直致力于同沿线国家达成一种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2013年肇始我国步入了以主动布局为特点的、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升级期,在国家鼓励“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实现了从“资本净输入国”到“资本净输出国”的转身。按我国官方《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相关信息显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稳步增长,到2019年尾我国有多于2.75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4.4万家,在沿线国家设有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2019全年实现直接投资186.9亿美元,同比增长4.5%,占到同期流量的13.7%。这些数据可以说明“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在带动沿线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成效颇著。
当前,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既支持国内企业对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也乐意接受沿线各国的企业到中国投资,以实现贸易互通、资金融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更深入、更密切,成为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外部经济原因。“一带一路”建设在给经济发展合作带来正向、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更多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一带一路”战略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该战略的推进过程中确实加剧了重复征税问题,但是也使我们更加重视重复征税,积极采取应对之策,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国际税收体系与政策,使之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消弭不利影响。
一直以来,国家间税收协定用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83年中日签订了第一个专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至今,我国仍在积极努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按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披露数据,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107个,其中有部分仍未生效,已签署的其中沿线国家数量有54个。签订税收协议既可以避免“走出去”的企业在他国受到重复征税,也可以为国与国相互之间的税收抵免提供可能。从整体上看,全球有200多个国家、地区,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覆盖面并不全。单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部分国家尚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没有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跨境投资时就不能适用其税收优惠政策,重复征税的风险在所难免。
在国际上,各国为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做法主要是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大部分国家采取税收抵免法,优势便是它既肯定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也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两全纳税人居住国、收入来源国的双重税收合法权益。我国无论是国内税法还是对外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采用抵免法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OECD協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是我国避免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强与其他各国税收协作的两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内法里面《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法律规范也是我国企业境外所的税收抵免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问题分析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应对的税务风险之一,并非建设“一带一路”所独有的问题。金无足赤,“一带一路”倡议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无论是沿线各国的政府,还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合作的跨国投资者,对这一问题都非常重视。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制各不相同。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包含丝绸之路经济带三大走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走向。沿线国家众多,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又在地缘政治、经济水平、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在税收方面存在着税制复杂、税种多样、税率不一、税收管辖权冲突引发重复征税等其他涉税争议问题,不利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 第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修订与执行有待完善。一直以来,在国际税收方面,中国积极地同世界各国商谈合作,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防我国的国际税收权益受损。在主导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带的过程中,我国更加重视国际税收协定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努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但是,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曾经同沿线各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得以严格、彻底地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原来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某些条款可能已经不合时宜,有待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三,我国的税收抵免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存在境外所得抵免不够彻底、认定境外成本费用不够合理、境外亏损弥补限制过严、税收饶让适用范围狭窄等一些问题。以境外成本费用的认定为例,现行规定中企业的境外所得额和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都应由我国法律进行确定,虽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避税行为,却也使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变得更加繁复。而且,企业的境外成本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进行调整,会造成当我国和境外所得来源国的扣除办法及标准不一致时出现重复扣除或不得扣除的问题,产生重复征税。
第四,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存在误解。“一带一路”战略自提出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对这一合作倡议存在理解偏差,认为我国提出这一倡议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为了发展壮大中国的影响力,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不了解,担心“一带一路”会对自己国家产生消极影响,更有甚者,某些表达中将“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误视为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以至于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仍持观望态度。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法律角度
在税法中,税负公平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为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平为税收的目标之一,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与税收经济效率的要求相左,有违税收中性原则,存在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税负公平原则的内涵在于纳税能力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纳税能力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国际税务领域,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都应该一碗水端平,从而使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跨境流通消除税收歧视,扫除重复征税之障,助其在国际上自由、有效地流动。在理论上,税收管辖权有独立性,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可以选择实施双重税收管辖权,使国家税收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国际税收领域,这种做法会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相对于国内投资者或其他纳税人而言,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投资者更多的税收负担,影响税收中性的实现。
(二)经济角度
1.产生国家间跨国税收利益分配的矛盾
在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中,当不同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税时,会使一国多征税而另一国少征税,进而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在跨国税收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选择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出现国家间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对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抑或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形成负面消极影响,最终造成各国间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结果,而且,相对而言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占优势。
2.妨碍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贸易畅通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之重点。在此背景下,我国在不断地协调与沿线国家的经贸政策,沿线国家的贸易网络初现,加深同沿线国家间的实体经济合作,同时也努力拓宽沿线国家的融资渠道,在与沿线国家间的经济合作过程中践行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一带一路”战略使我国对外贸易的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但在这样向好的环境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具体而言,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频发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既打击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降低了沿线各国企业向我国走进来的意愿。
首先,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致不公平的税负,会将跨国投资者置于不利环境中,削弱其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的竞争力,抑制了跨国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或从事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阻碍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沿线国家之间的自由流通,进而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立足于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坚持在开放中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不单单是鼓励我国企业向外投资,也积极欢迎其他外商企业走进中国,共同合作,同舟共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会损害沿线国家的税收权益,导致沿线国家出于规避税务风险的考虑,不愿意让本国的资源、技术进入中国,也不鼓励本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合作,进而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网络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之间通过交流达成在税收方面的合作共识,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同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协定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业已不再适应发展现状,而且,在国际经济实务中,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況也不够理想。因此,为了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应一贯地重视国际税收合作,尽快促成与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沿线国家的谈签。除此之外,对于已经签署过的税收协定,结合当下的发展实际进行修订与完善,适当增加税收饶让、权益保护条款,使其与时偕行,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以促其发挥实效。
(二)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等其他涉税纠纷,必定需要我国与沿线各国共同努力。实践中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如2019年11月正式建立起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我国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及完善国际税收治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推动世界经济整体和谐发展。我们应当认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在税收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制定沿线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分享税收征管经验,更好地助力解决沿线国家间的税务纠纷,为跨境纳税人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提供有益支持,不断提升跨境税收服务水平。 (三)优化税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税制有些复杂,可从改进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办法、改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规定、完善对外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和追补机制等一些方面来着手,不断地优化国内税制,以便其更好得去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有学者提议,可以将现行的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部分参考吸纳发达国家的经验,尝试着对境外所得有条件地以免税法替换抵免法,考虑允许按照所得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确定收入、费用及损失。这类构想不仅有助于解决“一带一路”推行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还益于提高我国税收的行政、经济效率。
(四)重視对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
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实施伊始,中国与沿线各国、以及沿线各国彼此之间,对其他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并不了解,懂税收又懂翻译的两栖专业人才稀缺,税收协定的内容也比较落后,不同国家间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沿线各国都应当重视对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尝试将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翻译、解读,通过共享税务信息的平台让各国实现政策互通,借此合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五、结语
对于“一带一路”,我国所给出的定位为最受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是前景广阔的国际合作平台,它既拓宽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空间,也延展了经济发展的韧性。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凡涉及国际税务领域,国际重复征税总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今各国税制频频变动的大环境中,我们应积极审慎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以保持我国税收环境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使“一带一路”战略行稳致远。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实举为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献上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课题组,李万甫,梁若莲,孙红梅.秉持“道同”的税收治理理念 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财经智库,2019,4(02):121-138+144.
[2]张富强,刘中原.“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双重征税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为视角.法治论坛,2018(02):273-281.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龚辉文.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政策及征管研究.国际税收,2015(12):9-14.
[4]李亚男.国际重复征税对中国对外开放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中国商论,2017(06):61-62.
[5]李涛.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16):210.
[6]刘晓婕.浅谈“一带一路”战略下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认识.法制博览,2016(11):15-16.
[7]郭凯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财经界(学术版),2015(04):252-253+255.
[8]李垚林.国际税收中可能遭遇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以“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例.法制与社会,2016(17):84-85.
[9]汪锋.“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8.
作者简介:
周丽娟,1996年12日27出生,女,汉族,籍贯肥城市,现就读于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方向。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00)
关键词:“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国际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理论
(一)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之争
国际重复征税是一种由国家之间税收衔接问题而致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国际重复征税意指是在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可能是双重的或者多重的。国际重复征税会涉及到多个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涉及到一个或者多个跨国纳税人。在学术上,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分歧点主要在于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是否单单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抑或是涵盖着所有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1.经济前提
经济乃税收之本源,在经济全球化相互依存加深的大背景下,商品、资本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使不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上升,国际贸易稳步发展,让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收益。在跨国经济活动与日俱增的情形之下,我们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关系更为复杂,同时,因国情各异,各国经济政策迥异,税制体系等方面都不同,容易导致产生经济利益矛盾,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2.法律基础
法律是税收的表现,税收管辖权背后所显露的是一国的税收主权,人们会有天然的利己性,国家亦然,各个国家出于对本国经济和财政利益的权衡,在税法上会选择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及于本国国内,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税收矛盾与冲突。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根本原因归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抵触。在理论上,大部分国家的税法上同时主张的两种征税原则,一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二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于这两种管辖权的基础进行征收,对应的国际法当中的管辖权依据就是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分析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到第八个年头,我国一直致力于同沿线国家达成一种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2013年肇始我国步入了以主动布局为特点的、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升级期,在国家鼓励“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实现了从“资本净输入国”到“资本净输出国”的转身。按我国官方《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相关信息显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稳步增长,到2019年尾我国有多于2.75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4.4万家,在沿线国家设有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2019全年实现直接投资186.9亿美元,同比增长4.5%,占到同期流量的13.7%。这些数据可以说明“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在带动沿线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成效颇著。
当前,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既支持国内企业对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也乐意接受沿线各国的企业到中国投资,以实现贸易互通、资金融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更深入、更密切,成为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外部经济原因。“一带一路”建设在给经济发展合作带来正向、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更多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一带一路”战略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该战略的推进过程中确实加剧了重复征税问题,但是也使我们更加重视重复征税,积极采取应对之策,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国际税收体系与政策,使之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消弭不利影响。
一直以来,国家间税收协定用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83年中日签订了第一个专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至今,我国仍在积极努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按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披露数据,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107个,其中有部分仍未生效,已签署的其中沿线国家数量有54个。签订税收协议既可以避免“走出去”的企业在他国受到重复征税,也可以为国与国相互之间的税收抵免提供可能。从整体上看,全球有200多个国家、地区,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覆盖面并不全。单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部分国家尚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没有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跨境投资时就不能适用其税收优惠政策,重复征税的风险在所难免。
在国际上,各国为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做法主要是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大部分国家采取税收抵免法,优势便是它既肯定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也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两全纳税人居住国、收入来源国的双重税收合法权益。我国无论是国内税法还是对外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采用抵免法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OECD協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是我国避免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强与其他各国税收协作的两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内法里面《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法律规范也是我国企业境外所的税收抵免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问题分析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应对的税务风险之一,并非建设“一带一路”所独有的问题。金无足赤,“一带一路”倡议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无论是沿线各国的政府,还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合作的跨国投资者,对这一问题都非常重视。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制各不相同。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包含丝绸之路经济带三大走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走向。沿线国家众多,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又在地缘政治、经济水平、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在税收方面存在着税制复杂、税种多样、税率不一、税收管辖权冲突引发重复征税等其他涉税争议问题,不利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 第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修订与执行有待完善。一直以来,在国际税收方面,中国积极地同世界各国商谈合作,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防我国的国际税收权益受损。在主导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带的过程中,我国更加重视国际税收协定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努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但是,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曾经同沿线各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得以严格、彻底地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原来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某些条款可能已经不合时宜,有待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三,我国的税收抵免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存在境外所得抵免不够彻底、认定境外成本费用不够合理、境外亏损弥补限制过严、税收饶让适用范围狭窄等一些问题。以境外成本费用的认定为例,现行规定中企业的境外所得额和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都应由我国法律进行确定,虽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避税行为,却也使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变得更加繁复。而且,企业的境外成本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进行调整,会造成当我国和境外所得来源国的扣除办法及标准不一致时出现重复扣除或不得扣除的问题,产生重复征税。
第四,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存在误解。“一带一路”战略自提出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对这一合作倡议存在理解偏差,认为我国提出这一倡议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为了发展壮大中国的影响力,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不了解,担心“一带一路”会对自己国家产生消极影响,更有甚者,某些表达中将“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误视为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以至于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仍持观望态度。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法律角度
在税法中,税负公平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为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平为税收的目标之一,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与税收经济效率的要求相左,有违税收中性原则,存在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税负公平原则的内涵在于纳税能力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纳税能力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国际税务领域,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都应该一碗水端平,从而使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跨境流通消除税收歧视,扫除重复征税之障,助其在国际上自由、有效地流动。在理论上,税收管辖权有独立性,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可以选择实施双重税收管辖权,使国家税收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国际税收领域,这种做法会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相对于国内投资者或其他纳税人而言,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投资者更多的税收负担,影响税收中性的实现。
(二)经济角度
1.产生国家间跨国税收利益分配的矛盾
在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中,当不同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税时,会使一国多征税而另一国少征税,进而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在跨国税收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选择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出现国家间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对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抑或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形成负面消极影响,最终造成各国间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结果,而且,相对而言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占优势。
2.妨碍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贸易畅通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之重点。在此背景下,我国在不断地协调与沿线国家的经贸政策,沿线国家的贸易网络初现,加深同沿线国家间的实体经济合作,同时也努力拓宽沿线国家的融资渠道,在与沿线国家间的经济合作过程中践行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一带一路”战略使我国对外贸易的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但在这样向好的环境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具体而言,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频发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既打击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降低了沿线各国企业向我国走进来的意愿。
首先,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致不公平的税负,会将跨国投资者置于不利环境中,削弱其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的竞争力,抑制了跨国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或从事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阻碍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沿线国家之间的自由流通,进而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立足于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坚持在开放中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不单单是鼓励我国企业向外投资,也积极欢迎其他外商企业走进中国,共同合作,同舟共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会损害沿线国家的税收权益,导致沿线国家出于规避税务风险的考虑,不愿意让本国的资源、技术进入中国,也不鼓励本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合作,进而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网络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之间通过交流达成在税收方面的合作共识,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同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协定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业已不再适应发展现状,而且,在国际经济实务中,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況也不够理想。因此,为了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应一贯地重视国际税收合作,尽快促成与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沿线国家的谈签。除此之外,对于已经签署过的税收协定,结合当下的发展实际进行修订与完善,适当增加税收饶让、权益保护条款,使其与时偕行,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以促其发挥实效。
(二)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等其他涉税纠纷,必定需要我国与沿线各国共同努力。实践中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如2019年11月正式建立起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我国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及完善国际税收治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推动世界经济整体和谐发展。我们应当认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在税收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制定沿线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分享税收征管经验,更好地助力解决沿线国家间的税务纠纷,为跨境纳税人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提供有益支持,不断提升跨境税收服务水平。 (三)优化税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税制有些复杂,可从改进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办法、改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规定、完善对外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和追补机制等一些方面来着手,不断地优化国内税制,以便其更好得去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有学者提议,可以将现行的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部分参考吸纳发达国家的经验,尝试着对境外所得有条件地以免税法替换抵免法,考虑允许按照所得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确定收入、费用及损失。这类构想不仅有助于解决“一带一路”推行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还益于提高我国税收的行政、经济效率。
(四)重視对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
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实施伊始,中国与沿线各国、以及沿线各国彼此之间,对其他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并不了解,懂税收又懂翻译的两栖专业人才稀缺,税收协定的内容也比较落后,不同国家间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沿线各国都应当重视对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尝试将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翻译、解读,通过共享税务信息的平台让各国实现政策互通,借此合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五、结语
对于“一带一路”,我国所给出的定位为最受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是前景广阔的国际合作平台,它既拓宽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空间,也延展了经济发展的韧性。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凡涉及国际税务领域,国际重复征税总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今各国税制频频变动的大环境中,我们应积极审慎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以保持我国税收环境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使“一带一路”战略行稳致远。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实举为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献上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课题组,李万甫,梁若莲,孙红梅.秉持“道同”的税收治理理念 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财经智库,2019,4(02):121-138+144.
[2]张富强,刘中原.“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双重征税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为视角.法治论坛,2018(02):273-281.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龚辉文.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政策及征管研究.国际税收,2015(12):9-14.
[4]李亚男.国际重复征税对中国对外开放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中国商论,2017(06):61-62.
[5]李涛.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16):210.
[6]刘晓婕.浅谈“一带一路”战略下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认识.法制博览,2016(11):15-16.
[7]郭凯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财经界(学术版),2015(04):252-253+255.
[8]李垚林.国际税收中可能遭遇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以“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例.法制与社会,2016(17):84-85.
[9]汪锋.“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8.
作者简介:
周丽娟,1996年12日27出生,女,汉族,籍贯肥城市,现就读于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方向。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