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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上市热潮备受投资者关注,无数企业被堵在IPO堰塞湖中,迟迟等不到发审委员会对其考核。此时,又有多家上市单位被曝造假上市。造假事件不仅引起社会人士的重点关注,也使发审委员会对IPO企业的审核更趋严格。本文以欣泰电气作为案例,剖析解读欣泰电气的舞弊情况及舞弊手法,并针对舞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期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IPO 财务舞弊 治理对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企业融资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尽管有较多的筹资渠道以及筹资方式可供选择,但能否拿到筹集的资金才是关键问题。致使一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为筹集资金,在明知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造假手段执意将企业上市,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研究意义
通过对该选题的研究,对造假手法进行剖析,让投资者了解如何去辨别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财务造假的可能性,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同时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倡导上市企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提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资金需求方的融资效率作出努力。
二、欣泰电气案件财务舞弊分析
2015年7月,欣泰电气因财务舞弊列入证监会的立案审查名单当中,随着案件审查地不断进行,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证实欣泰电气存在两项重大舞弊事实[1]:
第一,上市申请文件中虚假记载重要的财务数据,使得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从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上看到欣泰电气经营良好的假象[2]。具体的造假手段所造成的资产负债部分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第二,上市后的定期披露中的虚假披露导致2013以及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出现的虚假财务数据如表2所示:
上市后,2014年度披露的财务报告当中又存在未披露欣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借以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向公司借款6388万元,并将此款项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使用的情况。
三、欣泰电气存在的违法舞弊造假手法
(一)伪造原始单据,冲减应收账款
欣泰电气上市前,应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企业为到达上市的目标就得使应收账款余额下降。因此,期末财会人员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伪造银行票据,虚构企业与客户的资金往来;同时为保障自身应收账款的债权,企业于下月初便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冲减已收回的账款,货币资金以归还借款等理由又从企业流出,这样不断的倒换自己的钱一分没少,却轻轻松松解决了应收账款金额超高的问题,同时期末的财务报表上列报的数据也符合上市要求。
(二)少记材料成本
第一次上市申报期间,原材料市场价格为17000元/吨—21000元/吨,且前半年价格高于19000元/吨。而在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原材料采购平均价格为14905.8元/吨,2010年的采购量为6310吨。按照购买价为17000元/吨来计算,企业当年的实际的采购金额至少应比当年招股说明书上多1321万元。
(三)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
在总会计师的建议之下,用借款资金及自有资金在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之间周转;使其截止于2013年6月末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达8638万元;2013年度以及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分别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12238万元、12944万元。
(四)财务信息披露不实,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上市以后,其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造假行为,反而变本加厉。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发现存在重大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行为;温德乙用员工的身份向企业借款6388万元,未于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四、防范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及治理结构
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合理的治理监督体系,健全的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是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监督、落实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起到促进的作用。发挥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职能,制定适宜的控制体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体系,加强对职位权力的分配和监督,制定合理的授权、审批制度。
(二)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
1996年以来,从证券市场发生的所有财务造假案件中可以认识到,多数企业的财务造假和中介有密切联系。部分中介为了利益与公司互相勾结,丧失最根本的执业基准。为此应当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及中介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才能对其产生强烈的威慑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上市企业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企业当期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利益主体公开披露。同时企业内部也应互相制约、互相督促,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自治,从内部有效的防止作假行为;企业外部的政府、投资者、中介机构、债权人、银税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严格监督上市企业的行为,以防止企业萌生舞弊動机。
(四)加大欺诈上市公司退市力度
退市制度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保证证券市场各方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欺诈上市的企业,骗取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对于该类企业,应采取严格的退市措施对其进行惩罚,以防止欺诈上市行为再次出现。
(五)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案例中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使其成为创业板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其中兴业证券设立的5.5亿先行赔付基金,对遭受损失的部分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给予补偿,以此协调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也保持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周涛.企业财务舞弊行为及审计策略研究—欣泰电气为例[J].当代经济,2016,(26):126-128.
[2]江洋.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探讨—基于欣泰电气的案例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0):1-4.
【关键词】IPO 财务舞弊 治理对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企业融资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尽管有较多的筹资渠道以及筹资方式可供选择,但能否拿到筹集的资金才是关键问题。致使一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为筹集资金,在明知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造假手段执意将企业上市,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研究意义
通过对该选题的研究,对造假手法进行剖析,让投资者了解如何去辨别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财务造假的可能性,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同时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倡导上市企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提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资金需求方的融资效率作出努力。
二、欣泰电气案件财务舞弊分析
2015年7月,欣泰电气因财务舞弊列入证监会的立案审查名单当中,随着案件审查地不断进行,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证实欣泰电气存在两项重大舞弊事实[1]:
第一,上市申请文件中虚假记载重要的财务数据,使得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从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上看到欣泰电气经营良好的假象[2]。具体的造假手段所造成的资产负债部分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第二,上市后的定期披露中的虚假披露导致2013以及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出现的虚假财务数据如表2所示:
上市后,2014年度披露的财务报告当中又存在未披露欣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借以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向公司借款6388万元,并将此款项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使用的情况。
三、欣泰电气存在的违法舞弊造假手法
(一)伪造原始单据,冲减应收账款
欣泰电气上市前,应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企业为到达上市的目标就得使应收账款余额下降。因此,期末财会人员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伪造银行票据,虚构企业与客户的资金往来;同时为保障自身应收账款的债权,企业于下月初便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冲减已收回的账款,货币资金以归还借款等理由又从企业流出,这样不断的倒换自己的钱一分没少,却轻轻松松解决了应收账款金额超高的问题,同时期末的财务报表上列报的数据也符合上市要求。
(二)少记材料成本
第一次上市申报期间,原材料市场价格为17000元/吨—21000元/吨,且前半年价格高于19000元/吨。而在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原材料采购平均价格为14905.8元/吨,2010年的采购量为6310吨。按照购买价为17000元/吨来计算,企业当年的实际的采购金额至少应比当年招股说明书上多1321万元。
(三)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
在总会计师的建议之下,用借款资金及自有资金在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之间周转;使其截止于2013年6月末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达8638万元;2013年度以及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分别虚增经营现金净流量12238万元、12944万元。
(四)财务信息披露不实,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上市以后,其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造假行为,反而变本加厉。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发现存在重大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行为;温德乙用员工的身份向企业借款6388万元,未于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四、防范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及治理结构
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合理的治理监督体系,健全的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是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监督、落实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起到促进的作用。发挥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职能,制定适宜的控制体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体系,加强对职位权力的分配和监督,制定合理的授权、审批制度。
(二)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
1996年以来,从证券市场发生的所有财务造假案件中可以认识到,多数企业的财务造假和中介有密切联系。部分中介为了利益与公司互相勾结,丧失最根本的执业基准。为此应当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及中介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才能对其产生强烈的威慑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上市企业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企业当期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利益主体公开披露。同时企业内部也应互相制约、互相督促,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自治,从内部有效的防止作假行为;企业外部的政府、投资者、中介机构、债权人、银税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严格监督上市企业的行为,以防止企业萌生舞弊動机。
(四)加大欺诈上市公司退市力度
退市制度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保证证券市场各方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欺诈上市的企业,骗取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对于该类企业,应采取严格的退市措施对其进行惩罚,以防止欺诈上市行为再次出现。
(五)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案例中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使其成为创业板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其中兴业证券设立的5.5亿先行赔付基金,对遭受损失的部分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给予补偿,以此协调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也保持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周涛.企业财务舞弊行为及审计策略研究—欣泰电气为例[J].当代经济,2016,(26):126-128.
[2]江洋.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探讨—基于欣泰电气的案例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