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创新例,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的最终能否实现。然依循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适宜以特殊机构来厘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方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及其职业化发展。据此,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细致地考察管理人的权责利一体化的法律规制,包括管理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报酬取得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系列规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