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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的语言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双语诉讼"制度。实施双语诉讼制度遵守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规定,维护了少数民族诉讼语言选择权,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多元化,却未能尊重国家语言主权、未能促进语言文化融合、未能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