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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化适应了业主权理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要符合会计目标和配比原则。将所得税费用化必须修改目前的“费用”定义。从我国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差异程度看,没有理由将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从成本效益的原则看,两者的分离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可能是“得不偿失”。对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时间性差异,应淘汰递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