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尝试整合新刑诉法修改内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侦查监督工作如何对接新刑诉法操作性欠缺的法律规定,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新刑诉法。
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监督 制度背景 侦查权
作者简介:张俊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35—02
一、新刑诉法修改的重点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总体上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更为明晰地贯穿新刑诉法始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从偏重于犯罪追诉逐步向强化人权保障的方向转变,这种转变对侦查监督机制设计将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构成侦查监督机制改革的宏观背景” 。
侦查监督,简而言之,就是以检察权监督、制约侦查权,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活动。然而长期以来,侦查监督存在“不捕难”、“提前介入难”、“纠正违法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监督效能大打折扣。刑诉法此次修改,即将侦查权作为重点规制对象,不仅以大量条文重点完善了讯问程序和侦查措施,从侦查行为、证据规范等角度进行规制,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整合相关司法资源,从监督范围、手段等方面全面具体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二、新刑诉法有关侦查监督规定修改的制度背景
(一)关于完善逮捕审查机制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规定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讯问的实操问题。新刑诉法第79条、86条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又增设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第93条还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大大扩充了监督的强度和效力。
(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2009年4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9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2009年8月,《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与案件批捕信息交换、共享机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刑事违法立案或有案不立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并探索建立警检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三)关于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探索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2010年《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综合上述实践经验,新刑诉法新增第115条规定了检察院是申诉控告的处理机关,并首次建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
(四)关于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机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审查逮捕工作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情形,可以调卷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议更换办案人。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两个证据规定”,同年,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从严格证据角度对侦查行为及其监督方式、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诉法在审查逮捕时即从保障人权出发,新增54条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确保逮捕质量。
三、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必要性
“任何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定遭到滥用或不当行使,必然导致腐败和专横” 。侦查权的滥用既已饱受诟病,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便顺理成章。从我国司法体制说起,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两项规定,从根本上回答了监督主体、监督目标的问题,共同构成了赋权检察机关监督侦查的重要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受理公民对侦查机关侵权的申诉、控告等进行,这其中积累了经验丰富的工作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但随着司法法治和社会进步发展,法律赋权的监督方式和效力上明显跟不上时代步伐。加之实践中存在刑事工作重公诉轻侦监的现象,侦查监督要兼顾两者,理论和实践地位尴尬境地。所以,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研究,既是宪法、法律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
四、我区侦查监督的执法现状考察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花都区检察院共向花都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共3份” 反映问题如下:
(一)书面审查难纠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并不参与侦查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情全貌和进程不甚了解。审查批捕,也是“书面”审查,即便有违法行为,尤其是程序违法,仅看卷宗材料难以发现问题。捕前审查结束,侦监人员再难接触到案件(卷),更难掌握后期发展和变化情况,更不要提防范了。
(二)侦查机关无责无过
侦查机关向来以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自居,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采取具有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侦查机关不必承担主动告知义务,而对于通知(监督)立案后存在消极侦查等现象,由于建議、通知的法律效力较低,违反或抵触没有相应法律责任,处于“真空”地带。
(三)监督成效难以考核 立案监督属于“硬性”监督,属于实体违法的,可以比照错案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而程序违法、违纪违规的“软性”监督如何考核,尚无定论。一来所谓“刑讯”、“引诱”等认定的标准不明,二来缺少非法证据排除、撤销案件等制裁措施,办案人员随意解释,操作起来自然随意性大,往往特事特办,与主动、同步、动态监督本意大相径庭。
五、侦查监督与刑诉法的对接
(一)要重视人权意识
要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到与追诉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大局观,侦查監督不仅仅是部门的工作,更是事关检院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坏的全局工作。坚持无罪推定法律原则,全面、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有关证据。
(二)解决侦查和侦查监督关系问题
侦查监督贵在制约得当,既不是控制,也不是指挥侦查,而是从立案,撤案,侦结等侦查流程上入手,加大程序控制权,“重点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权和撤案决定权” ,还要尝试赋予检察机关程序性制裁权,“使得违法的侦查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违法侦查获得的证据要经受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 。
(三)研究监督效能提高的具体方式
1.更新逮捕理念。从之前的“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从捕前审查适当向捕后延伸。其次要把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作为常规性工作,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既要有依职权进行审查,也要依犯罪嫌疑人申请进行审查。最后要拓宽审查渠道,从“一捕终结”向“全程监捕”转变。侦监部门要与侦查机关以及我院公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案管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和交流,确保侦监部门能掌握案件的全程动向。
2.强化证据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两个证据规定”、刑诉法最新相关规定,做好处置疑难问题预案,消除法律适用误区,进一步加强证据甄别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将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估并重,充实案件评查事项,形成全面规范的审查报告模式。最后要提高程序意识,将案件实体材料和侦查过程监督并重,将易出问题的案件、环节及时总结归纳,向派出所、刑警队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
3.重视立案监督。对于“有案不立”的情况,重视案件线索处理。高检院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可从扩充基层检察室线索收集职能入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支持,扭转公安不愿被监督的局面。对于“违法立案”的情况,进行系统调研,重点对一些私人经营究竟是非法经营还是违法性质的经营 ,认真分析、研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办理,特别是从程序上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完善相应法律文书制作,提高权威性。
4.完善自我监督。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针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听取各方意见,将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及时推广,譬如“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调一级(检察院)”规定等。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监督,要履行好接受申诉、控告的法律职权,甄别涉案线索,严格按照事实、证据标准,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适时作出是否启动监督程序的工作,不辱使命。
六、结语
以上是笔者结合对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学习,从理论和实务操作角度的提出的加强侦查监督职能的粗浅建议,有待指正。希望所作研究对营造我区和谐司法环境,积极探索司法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注释:
朱孝清.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赵信,李国民.对接新刑诉法: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办案能经检验.正义网.2012—4—28.
龙渊,李洪亮.花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诉讼活动监督的调研情况.法制与经济.2011(7).
万毅.论侦查程序处分权与侦查监督体制转型.法学.2008(4).
雷振斌.侦查监督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项改革规定”.烟台大学学报.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龙渊,李洪亮.花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诉讼活动监督的调研情况.法制与经济.2011(7).
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监督 制度背景 侦查权
作者简介:张俊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35—02
一、新刑诉法修改的重点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总体上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更为明晰地贯穿新刑诉法始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从偏重于犯罪追诉逐步向强化人权保障的方向转变,这种转变对侦查监督机制设计将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构成侦查监督机制改革的宏观背景” 。
侦查监督,简而言之,就是以检察权监督、制约侦查权,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活动。然而长期以来,侦查监督存在“不捕难”、“提前介入难”、“纠正违法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监督效能大打折扣。刑诉法此次修改,即将侦查权作为重点规制对象,不仅以大量条文重点完善了讯问程序和侦查措施,从侦查行为、证据规范等角度进行规制,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整合相关司法资源,从监督范围、手段等方面全面具体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二、新刑诉法有关侦查监督规定修改的制度背景
(一)关于完善逮捕审查机制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规定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讯问的实操问题。新刑诉法第79条、86条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又增设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第93条还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大大扩充了监督的强度和效力。
(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2009年4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9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2009年8月,《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与案件批捕信息交换、共享机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刑事违法立案或有案不立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并探索建立警检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三)关于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探索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2010年《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综合上述实践经验,新刑诉法新增第115条规定了检察院是申诉控告的处理机关,并首次建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
(四)关于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机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审查逮捕工作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情形,可以调卷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议更换办案人。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两个证据规定”,同年,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从严格证据角度对侦查行为及其监督方式、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诉法在审查逮捕时即从保障人权出发,新增54条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确保逮捕质量。
三、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必要性
“任何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定遭到滥用或不当行使,必然导致腐败和专横” 。侦查权的滥用既已饱受诟病,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便顺理成章。从我国司法体制说起,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两项规定,从根本上回答了监督主体、监督目标的问题,共同构成了赋权检察机关监督侦查的重要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受理公民对侦查机关侵权的申诉、控告等进行,这其中积累了经验丰富的工作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但随着司法法治和社会进步发展,法律赋权的监督方式和效力上明显跟不上时代步伐。加之实践中存在刑事工作重公诉轻侦监的现象,侦查监督要兼顾两者,理论和实践地位尴尬境地。所以,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研究,既是宪法、法律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
四、我区侦查监督的执法现状考察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花都区检察院共向花都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共3份” 反映问题如下:
(一)书面审查难纠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并不参与侦查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情全貌和进程不甚了解。审查批捕,也是“书面”审查,即便有违法行为,尤其是程序违法,仅看卷宗材料难以发现问题。捕前审查结束,侦监人员再难接触到案件(卷),更难掌握后期发展和变化情况,更不要提防范了。
(二)侦查机关无责无过
侦查机关向来以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自居,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采取具有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侦查机关不必承担主动告知义务,而对于通知(监督)立案后存在消极侦查等现象,由于建議、通知的法律效力较低,违反或抵触没有相应法律责任,处于“真空”地带。
(三)监督成效难以考核 立案监督属于“硬性”监督,属于实体违法的,可以比照错案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而程序违法、违纪违规的“软性”监督如何考核,尚无定论。一来所谓“刑讯”、“引诱”等认定的标准不明,二来缺少非法证据排除、撤销案件等制裁措施,办案人员随意解释,操作起来自然随意性大,往往特事特办,与主动、同步、动态监督本意大相径庭。
五、侦查监督与刑诉法的对接
(一)要重视人权意识
要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到与追诉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大局观,侦查監督不仅仅是部门的工作,更是事关检院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坏的全局工作。坚持无罪推定法律原则,全面、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有关证据。
(二)解决侦查和侦查监督关系问题
侦查监督贵在制约得当,既不是控制,也不是指挥侦查,而是从立案,撤案,侦结等侦查流程上入手,加大程序控制权,“重点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权和撤案决定权” ,还要尝试赋予检察机关程序性制裁权,“使得违法的侦查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违法侦查获得的证据要经受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 。
(三)研究监督效能提高的具体方式
1.更新逮捕理念。从之前的“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从捕前审查适当向捕后延伸。其次要把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作为常规性工作,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既要有依职权进行审查,也要依犯罪嫌疑人申请进行审查。最后要拓宽审查渠道,从“一捕终结”向“全程监捕”转变。侦监部门要与侦查机关以及我院公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案管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和交流,确保侦监部门能掌握案件的全程动向。
2.强化证据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两个证据规定”、刑诉法最新相关规定,做好处置疑难问题预案,消除法律适用误区,进一步加强证据甄别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将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估并重,充实案件评查事项,形成全面规范的审查报告模式。最后要提高程序意识,将案件实体材料和侦查过程监督并重,将易出问题的案件、环节及时总结归纳,向派出所、刑警队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
3.重视立案监督。对于“有案不立”的情况,重视案件线索处理。高检院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可从扩充基层检察室线索收集职能入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支持,扭转公安不愿被监督的局面。对于“违法立案”的情况,进行系统调研,重点对一些私人经营究竟是非法经营还是违法性质的经营 ,认真分析、研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办理,特别是从程序上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完善相应法律文书制作,提高权威性。
4.完善自我监督。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针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听取各方意见,将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及时推广,譬如“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调一级(检察院)”规定等。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监督,要履行好接受申诉、控告的法律职权,甄别涉案线索,严格按照事实、证据标准,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适时作出是否启动监督程序的工作,不辱使命。
六、结语
以上是笔者结合对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学习,从理论和实务操作角度的提出的加强侦查监督职能的粗浅建议,有待指正。希望所作研究对营造我区和谐司法环境,积极探索司法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注释:
朱孝清.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赵信,李国民.对接新刑诉法: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办案能经检验.正义网.2012—4—28.
龙渊,李洪亮.花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诉讼活动监督的调研情况.法制与经济.2011(7).
万毅.论侦查程序处分权与侦查监督体制转型.法学.2008(4).
雷振斌.侦查监督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项改革规定”.烟台大学学报.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龙渊,李洪亮.花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诉讼活动监督的调研情况.法制与经济.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