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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的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是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构建直接关涉广大危急患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的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却存在严重错误,亟需尽快纠正,即应规定:在患者病情危急、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给其身体健康带来重大不利后果的,医院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患者本人或其他法定义务人应予承担,必要时,政府应该及时垫付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