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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意见》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继推出了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方案,其中的工作目标尤是各地区值得重视且有别于他方的一项必要部分。本文旨在简要分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官方河长制印发的基本情況,并将各地工作目标细分,以期了解当前各地在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工作目标中的方向与异同,从而为全面建立并推进河长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官方 河长制 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作者简介:何璐,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66
河长制是环境治理领域改革的突破口,也是联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乃至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的对接口,有助于地方率先转变政府职能、打破部门壁垒,树立样本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年底相继通过,并在2016年12月11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河长制这一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意见》中强调,全国需于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因而,全国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各级均于其后纷纷在《意见》的指导下陆续出台相关的工作与实施方案。本文旨在分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意见》印发后出台的32份(新疆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两份)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目标,以捋清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河长制中的推进目标、实施目标等各项具体工作目标的方向与异同,从而更好的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的最终目标,逐步健全完善河湖健康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官方河长制印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8月3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印发完成。其中,除新疆、北京及辽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联合印发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上海、湖北、陕西、湖南、福建、河北、江苏、安徽、浙江、重庆、海南、贵州、山东、西藏、山西、宁夏、云南、吉林、江西、四川、广东、天津、内蒙古、河南、青海、广西、黑龙江、甘肃均由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详情可见附件1)。
其中,虽然浙江、广东等省在《意见》印发前就已开始实施河长制,但本文旨在分析于2016年12月《意见》下发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印发时间等内容。整理为如下表1。
由于《意见》中指出,全国要于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因而在2017年上半年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均处于印发/办理状态,时间较为集中于2017年3-5月期间,并于七月下旬之前全面印发完成。
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印发时间
(注:①=全省出台工作方案;②=县(市、区)出台工作方案;③=全省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④=县(市、区)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⑤=全省、县(市、区)全面建立河长制办公室;⑥=消除劣V类水,消除黑臭;⑦=健全全省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⑧稳步提升各项指标;⑨=基本形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等;⑩=健全完善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等。)
二、 官方河长制印发的工作目标
与《意见》相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辖区范围内因地制宜的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现将工作目标划分为推进目标、实施目标以及其他目标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中,实施目标包含了水资源保护目标、水污染防治目标、水污染治理目标及水生态修复目标四项指标。从各项目标中,我们可以明确划分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达标要求及应对态度等方面的异同。
(一)推进目标(*本部分为保障对比的完整性,除“工作目标”中内容外,补充了少许“保障措施”及“工作进度”中内容)
通过表2可看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进目标上的时间线的推进。其中,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青海省、辽宁省、山西省等较为清晰、明确的指出了各月、各季度推进目标。山东省、安徽省、西藏自治区、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展望了直至2030年的发展、实施目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2017年年底计划全面实行河长制,除浙江省、重庆市和江西省三者计划较前,为2017年6月底;新疆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辽宁省七者计划较后,为2018年底前。除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湖南省及河北省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计划。于其中,广西自治区强调在2018年3月开始检查落实,并于6月-12月半年期内进入验收总结阶段,将全面考评并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督导整改;青海省也同样强调了在2018年整年进行评估迎检的各项工作;重庆市则提出了较为独特的河道管理保护监测网络。
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推进目标对比
(二)实施目标
1.水资源保护目标
通过对各省、市、自治区的2020、2030年的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目标进行对比,直观了解各地区要求,并整理得出下图图1。
图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对比
(注:图中所示省市为提出该要求的省市。)
依据附录2中水资源保护目标中内容,目前共同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在工作目标中提到了对于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的预期达标率。其中,山东省、安徽省和辽宁省三省提及了2020及2030年的预期达标率,并有明确的提升——从80%左右提升至95%左右;河南省和吉林省两省仅提及了2030年的预期达标率——均为95%。在2020年,除黑龙江省(70%)和山西省(73%)水质达标率较低,西藏自治区和海南区水质达标率较高(95%)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期水质达标率在85%左右。至2030年,各地区的预期水质达标率虽然未明确指出,但预计目标为95%左右。
关键词 官方 河长制 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作者简介:何璐,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66
河长制是环境治理领域改革的突破口,也是联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乃至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的对接口,有助于地方率先转变政府职能、打破部门壁垒,树立样本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年底相继通过,并在2016年12月11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河长制这一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意见》中强调,全国需于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因而,全国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各级均于其后纷纷在《意见》的指导下陆续出台相关的工作与实施方案。本文旨在分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意见》印发后出台的32份(新疆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两份)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目标,以捋清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河长制中的推进目标、实施目标等各项具体工作目标的方向与异同,从而更好的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的最终目标,逐步健全完善河湖健康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官方河长制印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8月3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印发完成。其中,除新疆、北京及辽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联合印发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上海、湖北、陕西、湖南、福建、河北、江苏、安徽、浙江、重庆、海南、贵州、山东、西藏、山西、宁夏、云南、吉林、江西、四川、广东、天津、内蒙古、河南、青海、广西、黑龙江、甘肃均由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详情可见附件1)。
其中,虽然浙江、广东等省在《意见》印发前就已开始实施河长制,但本文旨在分析于2016年12月《意见》下发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印发时间等内容。整理为如下表1。
由于《意见》中指出,全国要于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因而在2017年上半年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均处于印发/办理状态,时间较为集中于2017年3-5月期间,并于七月下旬之前全面印发完成。
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印发时间
(注:①=全省出台工作方案;②=县(市、区)出台工作方案;③=全省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④=县(市、区)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⑤=全省、县(市、区)全面建立河长制办公室;⑥=消除劣V类水,消除黑臭;⑦=健全全省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⑧稳步提升各项指标;⑨=基本形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等;⑩=健全完善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等。)
二、 官方河长制印发的工作目标
与《意见》相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辖区范围内因地制宜的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现将工作目标划分为推进目标、实施目标以及其他目标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中,实施目标包含了水资源保护目标、水污染防治目标、水污染治理目标及水生态修复目标四项指标。从各项目标中,我们可以明确划分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达标要求及应对态度等方面的异同。
(一)推进目标(*本部分为保障对比的完整性,除“工作目标”中内容外,补充了少许“保障措施”及“工作进度”中内容)
通过表2可看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进目标上的时间线的推进。其中,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青海省、辽宁省、山西省等较为清晰、明确的指出了各月、各季度推进目标。山东省、安徽省、西藏自治区、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展望了直至2030年的发展、实施目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2017年年底计划全面实行河长制,除浙江省、重庆市和江西省三者计划较前,为2017年6月底;新疆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辽宁省七者计划较后,为2018年底前。除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湖南省及河北省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计划。于其中,广西自治区强调在2018年3月开始检查落实,并于6月-12月半年期内进入验收总结阶段,将全面考评并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督导整改;青海省也同样强调了在2018年整年进行评估迎检的各项工作;重庆市则提出了较为独特的河道管理保护监测网络。
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推进目标对比
(二)实施目标
1.水资源保护目标
通过对各省、市、自治区的2020、2030年的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目标进行对比,直观了解各地区要求,并整理得出下图图1。
图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对比
(注:图中所示省市为提出该要求的省市。)
依据附录2中水资源保护目标中内容,目前共同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在工作目标中提到了对于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的预期达标率。其中,山东省、安徽省和辽宁省三省提及了2020及2030年的预期达标率,并有明确的提升——从80%左右提升至95%左右;河南省和吉林省两省仅提及了2030年的预期达标率——均为95%。在2020年,除黑龙江省(70%)和山西省(73%)水质达标率较低,西藏自治区和海南区水质达标率较高(95%)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期水质达标率在85%左右。至2030年,各地区的预期水质达标率虽然未明确指出,但预计目标为9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