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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因此,研究彩礼返还过种中出现的问题,寻求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是我们顺应社会潮流的必经之路。
一、彩礼返还的相关理论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一)彩礼的发展
婚约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彩礼”是婚约的伴生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二)彩礼的作用
1、证明婚约的成立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赠送彩礼,实际上是证明婚约得到成立。
2、担保婚约的履行
彩礼是婚姻信用的有效担保。婚姻信用是老百姓民间社会生活的基本信用,婚姻生活是老百姓民间生活的主体部分,婚姻家庭幸福是老百姓的主要人生价值追求。
(三)彩礼的特征
男女双方在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但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彩礼的界限和范围。彩礼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目的和前提
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
2、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彩礼中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即俗称媒人从中按当地习惯商定,有时甚至要通过中间人交付。
3、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给付财物的价值相对较大
风俗习惯要求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二、彩礼返还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对我国以及外国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发现,适应中国社会及百姓实际需要以及彩礼返还的理论却少使得审判实践对彩礼返还合法性的判断及其与赠与行为区别的判定产生了困惑,也使司法审判显得茫然。我国的彩礼返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彩礼的法律属性不确定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而给付彩礼的一方却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
(二)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缺失
婚约彩礼纠纷主要表现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主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完成。
(三)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合理
我国在《婚姻法(二)》中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解决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对策
彩礼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因彩礼返还引的纠纷越来越复杂,有效解决彩礼纠纷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统一对彩礼法律属性的认识
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所作出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又难以全面、有效的解决婚约彩礼问题。
(二)确立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确立彩礼返还中的基本原则,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消极作用,有利于彩礼纠纷的有效解决。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1、明确共同生活的时间标准
对于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双方,根据共同生活時间的长短,对可退还彩礼的数额作出区别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确定不予返还。
2、确定纠纷分类的标准
用双方是否举行民间的结婚仪式及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区分标准。
对于彩礼,用法律来规定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所以本文也只能是提出一些最基本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一、彩礼返还的相关理论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一)彩礼的发展
婚约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彩礼”是婚约的伴生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二)彩礼的作用
1、证明婚约的成立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赠送彩礼,实际上是证明婚约得到成立。
2、担保婚约的履行
彩礼是婚姻信用的有效担保。婚姻信用是老百姓民间社会生活的基本信用,婚姻生活是老百姓民间生活的主体部分,婚姻家庭幸福是老百姓的主要人生价值追求。
(三)彩礼的特征
男女双方在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但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彩礼的界限和范围。彩礼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目的和前提
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
2、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彩礼中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即俗称媒人从中按当地习惯商定,有时甚至要通过中间人交付。
3、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给付财物的价值相对较大
风俗习惯要求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二、彩礼返还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对我国以及外国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发现,适应中国社会及百姓实际需要以及彩礼返还的理论却少使得审判实践对彩礼返还合法性的判断及其与赠与行为区别的判定产生了困惑,也使司法审判显得茫然。我国的彩礼返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彩礼的法律属性不确定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而给付彩礼的一方却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
(二)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缺失
婚约彩礼纠纷主要表现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主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完成。
(三)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合理
我国在《婚姻法(二)》中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解决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对策
彩礼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因彩礼返还引的纠纷越来越复杂,有效解决彩礼纠纷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统一对彩礼法律属性的认识
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所作出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又难以全面、有效的解决婚约彩礼问题。
(二)确立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确立彩礼返还中的基本原则,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消极作用,有利于彩礼纠纷的有效解决。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1、明确共同生活的时间标准
对于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双方,根据共同生活時间的长短,对可退还彩礼的数额作出区别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确定不予返还。
2、确定纠纷分类的标准
用双方是否举行民间的结婚仪式及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区分标准。
对于彩礼,用法律来规定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所以本文也只能是提出一些最基本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