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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责任不同于政府责任。现代国家普遍存在政府责任缺失、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政府违反国际法、国际条例、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等现象。因此,我们要从制度、机制、文化出发,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责任制度,增强现代国家的责任意识。
关键词:现代国家责任 对内契约责任 对外契约责任 国家道德责任 国家法律责任
Abstract:The essence of democratic politics is responsible politics , and the modern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herefore,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has always been the hot spots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is different from the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It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contents of the modern state responsibility, particularly the state liability of the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has undergone great changes. At the same time, the deletion of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officials’ dereliction of duty, the state’s breach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international moral norms and so on ,are widespread in modern state. Therefore, we nee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system, enhance the sense of taking responsibility in the modern state from system, mechanism and culture.
Key words:the modern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in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the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liability
国家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然而,对于国家责任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责任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大部分是围绕着政府责任、国际责任、行政责任、公共管理者责任而展开,虽然这些论述不是对于国家责任问题的专门研究,但对于丰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依然会有所帮助。
一、国家责任的内涵
虽然目前许多学者开始展开对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但对于国家责任具体涵义的理解,以及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关系,在国内外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对于国家责任这一研究现代国家责任的逻辑起点,我们一定要对其涵义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国家责任涵义探究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智者认为,对责任问题的探讨是“所有哲学家的共同特点”,并指出,一个人如果不反复灌输任何有关责任的教诲,是不能自称为哲学家的。时至今天,责任一词不仅在各个领域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是处于“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就政治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而言,有学者称其为“行政管理一一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部门词汇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下责任的涵义。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两个基本涵义:一个是指分内应该做的事情;另一个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该做的事情,而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或不利后果。在“责任”的具体涵义
方面,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倾向于认为责任一种义务,如英国学者詹姆斯认为,“责任”更多地表示可以强制人们履行的义务,有的学者则将“责任”作为一种与权利义务并列的基本概念,持此观点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学者霍菲德。
“国家责任”,从语义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国家的责任”。从上面对“责任”一词涵义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家责任”即是国家应当完成的分内之事及未履行分内之事应当承担的后果。在英文中通常用“State responsibility”表示国家责任,其强调的核心一是责任,负责;二是职责,任务,义务。
可以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国家责任的内涵:第一,当国家作为公民权力的代表时其责任表现为根据“社会契约”的要求对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内所担负的义务,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第二,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或国际道德准则、惯例时所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道德责任。
(二)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之涵义辨析
著名学者亨延顿指出,责任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责任原则要求“说明真相”并坚持“人民不必为更大的善做出牺牲;他们的苦难都应昭诸天下,而且国家及其官员造成这些苦难的责任必须得到澄清,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
“政府责任”在英文中多用“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强调“职责、义务”等意义,隐含了与职责、任务、义务相关的责任。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行使机关,它行使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主权,最终来源于人民。政府权力的获得规定了政府的责任来源和形式。社会契约的规定性以国家主权的形式得以彰显,政府在国家主权的框架范围内活动,也必然承担国家主权对其规定的责任。政府责任表现为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因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承担的责任,既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责任,也表现为消极、被动的责任。
从词的结构分析,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的中心词都是“责任”,这就决定了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国家责任规定了政府责任的方向和范围。政府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所以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责任是国家对公众契约责任的一种分担;另一方面,政府责任是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来履行。
但由于“责任”后被冠以了不同的限定语,国家责任又不同于政府责任:首先,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主体不同。国家责任主体是整个国家体系的所有国家机构,是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司法机构等的集合体。政府责任,相对于国家责任而言,实质上只是一种执行责任,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府,而不是一个集合体;其次,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相对人不同。除政府而外的其他国家机构及人员可能是国家责任的内部相对人,但却不是政府责任的内部相对人;再次,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指向性不同。国家责任的指向是自下而上的关系,而政府责任的指向表现在上对国家公共力,下对公民、社会的双向关系;最后,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履行方式不同。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契约责任,包括对内与对外的契约责任。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就是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责任”,其履行方式是通过高度集中的公共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合理的制度保证责任的履行。国家对外契约责任表现为国家作为国际活动主体,在国际交往活动中的国家法律责任和国家道德责任。这类责任主要表现在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消极责任两个方面,其追究的方式是以国际法的规定和常规惯例为基础的。从构成情况来看,政府责任主要是國家对内契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以行政问责还是决策责任追究制来实现政府责任,其履行和追究都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基础,是在国家公权的框架下进行的。
二、现代国家责任范围的新变化
“现代”一词,在我国历史分期上特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现今这个时期;有时也指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段时期。我们这里用的是前一种意思。
如前所述,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契约责任,同时契约责任又包括对内契约责任和对外契约责任。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自产生以来,由于国家概念的稳定性,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主要包括:政府的责任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道德责任的范围则由于道德传统、常规惯例变化的滞后性与其相对稳定性,也一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的范围,则从其产生以来,一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着。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国家责任仅指东道国对外国侨民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关于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国家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张。一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张,认为给外国人的待遇,不得低于“文明国家”所承认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如果东道国给予外侨的待遇低于这个标准,就产生国家责任。另一种是广大亚非拉国家的主张,认为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应享有和东道国国民相同待遇,即国民待遇。
从总体上看,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适合西方国家的殖民活动和投资利益的需要,是西方列强向亚非拉弱小国家兴师问罪的制度,是西方列强为其国民在弱小国家谋求特权的制度。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成了西方列强的保护伞,弱小国家的“紧箍咒”。其国家道德责任,则由于道德传统的滞后性,也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
20 世纪 60 年代,随着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使旧的外交保护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这些国家对有关国家责任法是不是普遍国际法的一部分提出质疑。它们拒绝接受所谓“最低国际标准”,认为这是西方列强所强加的,外国人不应享有比东道国国民更高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得到反映,使国家对外契约责任开始发生变化。1963 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小组委员会主张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应包括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不能局限于外交保护。国际法委员会同意小组委员会的结论,并决定给予此项工作优先地位。从此,国家责任的概念冲破了原有的限制,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拟定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条款草案。1979 年国际法委员会草拟《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打破了传统国家法律责任内容的局限性,把国家法律责任扩展到包括国际罪行在内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后来,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工作又扩展到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责任。
三、现代国家责任的主要内容
现代国家要承担哪些责任是一个很难求得一致答案的问题。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其责任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一些具体事务上所体现出来的责任要求更是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代国家的责任要求在其基本价值取向上依然存在着很多共性,下面我们从对内契约责任与对外契约责任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下现代国家的责任要求。
(一)现代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
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主要包括政府的责任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现代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也是如此。
1.政府责任
在对政府的责任要求上,现代各国都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办事、合法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政府责任要求的一些基本价值: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即政府行为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现代政府的一般责任要求。政府在社会基础上产生,所以,它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理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行为是否依照法律规范合理地进行,真正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政府得以生存的重要标尺。因此,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政府,都把追求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作为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第二、政府行为必须法治化。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应该依照法律进行,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准则。同样,政府在承担行政责任,进行行政活动的时候,其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必须通过法制来规范、约束,这是现代各国对政府普遍的价值追求。
2.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
现代各国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要求不尽相同。如日本不论国家公务员还是地方公务员均有“服务宣誓”的要求,但法国就没有此项责任要求。再者,对公务人员参加政治活动的限制也不大相同,如法国对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并无明文限制,只要不妨碍执行职务即可。除司法官及军人不能参加外,一般公务员在不妨害其职务范围限度内,则可参加地方、国家选举。日本则对国家公务员的限制较多,地方公务员限制较为宽松。英国对政治活动的定义与范围,以及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的原则与限制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尽管如此,这些国家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要求却都体现了政府为拉近与公民的关系所作出的努力。他们都对公务人员提出了诸如正直、诚实、公正、客观、负责、忠于宪法、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要求。这些要求其实体现了公务人员的价值追求,即作为一个政府公务人员,需要具备的公共精神。
(二)现代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
如前所述,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责任和国家道德责任。
1.国家法律责任
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的范畴己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责任扩展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责任。传统国际法对国家法律责任的研究一直围绕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损害的责任,认为国际不法行为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并逐渐发展形成了继续履行责任、停止和不重复以及充分赔偿等责任形式。以此为原则,国际法院、仲裁庭等权威机构合理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国际不法行为引发的案件。随着国际政治和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球问题日益凸显,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为解决此问题,现代国际法涉入了新的内容和规则,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即跨界损害责任也成为国家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
2.国家道德责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问题成为人类普遍面临的难题,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责任共识与行为规范,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其实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道德责任是客观存在的,尊重国家主权、保护人权、尊重历史、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
四、强化现代国家责任意识的策略
近年來,各国对自身的责任问题都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责任制度的制定及完善上也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但是,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这种进步和责任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责任缺失、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政府违反国际法、国际条例、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这已成为催生民众不满的首要社会问题,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并想方设法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家责任的实现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因为,“即使仅仅履行一个人的职责,也绝非一件易事。”更何况具有相当复杂性的国家责任。我们以为,现代国家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机制、文化等方面的准备。在当前,要增强现代国家的责任意识,我们不仅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责任管理机制、注重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教育,而且还要增强国家履行对外契约责任的意识。
(一)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意识
政府责任,是国家对内契约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对于加强国家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政府机关切实负起责任来,必须大力实施行政法治,做到依法行政。要想建立高效、廉洁、负责的政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法治;立法机关作为政府责任追究的主要力量,也必须强化其责任能力,使其对政府责任的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加大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建立公民参与政府责任维护机制。
(二)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是国家对内契约责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行政官员问责制,使行政官员意识到自己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从而使行政官员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责任行政的意识;建立公民参与维护机制,使公民参与国家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状况的监督,从而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而自觉的承担起与自己的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三)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法律责任的意识
国家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国家承担国家法律责任的意识,也是加强现代国家责任意识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应加强对于国际法的关注和了解,毕竟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违反国际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国家也应加强对于国际条约的学习和理解。因为国际条约从其缔结开始,就开始具有同国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国家要随着时代、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接触、学习新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或者更新已有的,但是已经过时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内容。如中国加入WTO后,就要开始承担WTO协定下的条约义务。
(四)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意识
虽然人们提到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国家法律责任,但是国家道德责任也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虽然目前国际上对国际道德责任的研究还很少,但国际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大量违背国际道德责任的事件,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并着重探索的问题。在此形势下,加强对于国家道德责任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1.国家应遵守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的,或者获得公认地位的道德责任原则。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等。因为这样有助于国际道德责任原则的形成。这对于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意识是很有意义的。国家应加强对于其它国家的主权、社会习俗、民族感情、宗教信仰等的尊重,并且在与其交往中,从这些出发,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这其实也是一种对于增强国家道德意识的贡献。
2.国家应尽可能多的参与国际道义行动,如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以创造与烘托一种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氛围。
3.各个国家应努力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为维护世界环境、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自己的贡献。不能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而牺牲全球生态环境。这也是一种国家道德意识的体现。
五、结束语
对于国家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具体说来,国家责任可以分为对内契约责任和对外契约责任。国家责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的责任,特别是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较之传统国家责任,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近年来,伴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各国对自身责任问题都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政府责任缺失、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政府违反国际法、国际条例、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我们必须从制度、机制、文化上出发,增强国家的责任意识、建立国家的责任制度,以使国家在真正意义上承担起国家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三论:老年·友谊·责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美)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译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 邓正来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周海忠.国际法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亨延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联书店,1998
6.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7.(英) 洛克.政府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8.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9.周海忠.国际法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古罗马]爱比克泰德,吴欲波等译:哲学谈话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现代国家责任 对内契约责任 对外契约责任 国家道德责任 国家法律责任
Abstract:The essence of democratic politics is responsible politics , and the modern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herefore,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has always been the hot spots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is different from the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It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contents of the modern state responsibility, particularly the state liability of the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has undergone great changes. At the same time, the deletion of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officials’ dereliction of duty, the state’s breach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international moral norms and so on ,are widespread in modern state. Therefore, we nee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system, enhance the sense of taking responsibility in the modern state from system, mechanism and culture.
Key words:the modern 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in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the extern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liability
国家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然而,对于国家责任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责任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大部分是围绕着政府责任、国际责任、行政责任、公共管理者责任而展开,虽然这些论述不是对于国家责任问题的专门研究,但对于丰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依然会有所帮助。
一、国家责任的内涵
虽然目前许多学者开始展开对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但对于国家责任具体涵义的理解,以及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关系,在国内外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对于国家责任这一研究现代国家责任的逻辑起点,我们一定要对其涵义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国家责任涵义探究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智者认为,对责任问题的探讨是“所有哲学家的共同特点”,并指出,一个人如果不反复灌输任何有关责任的教诲,是不能自称为哲学家的。时至今天,责任一词不仅在各个领域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是处于“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就政治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而言,有学者称其为“行政管理一一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部门词汇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下责任的涵义。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两个基本涵义:一个是指分内应该做的事情;另一个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该做的事情,而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或不利后果。在“责任”的具体涵义
方面,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倾向于认为责任一种义务,如英国学者詹姆斯认为,“责任”更多地表示可以强制人们履行的义务,有的学者则将“责任”作为一种与权利义务并列的基本概念,持此观点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学者霍菲德。
“国家责任”,从语义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国家的责任”。从上面对“责任”一词涵义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家责任”即是国家应当完成的分内之事及未履行分内之事应当承担的后果。在英文中通常用“State responsibility”表示国家责任,其强调的核心一是责任,负责;二是职责,任务,义务。
可以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国家责任的内涵:第一,当国家作为公民权力的代表时其责任表现为根据“社会契约”的要求对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内所担负的义务,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第二,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或国际道德准则、惯例时所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道德责任。
(二)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之涵义辨析
著名学者亨延顿指出,责任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责任原则要求“说明真相”并坚持“人民不必为更大的善做出牺牲;他们的苦难都应昭诸天下,而且国家及其官员造成这些苦难的责任必须得到澄清,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
“政府责任”在英文中多用“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强调“职责、义务”等意义,隐含了与职责、任务、义务相关的责任。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行使机关,它行使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主权,最终来源于人民。政府权力的获得规定了政府的责任来源和形式。社会契约的规定性以国家主权的形式得以彰显,政府在国家主权的框架范围内活动,也必然承担国家主权对其规定的责任。政府责任表现为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因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承担的责任,既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责任,也表现为消极、被动的责任。
从词的结构分析,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的中心词都是“责任”,这就决定了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国家责任规定了政府责任的方向和范围。政府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所以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责任是国家对公众契约责任的一种分担;另一方面,政府责任是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来履行。
但由于“责任”后被冠以了不同的限定语,国家责任又不同于政府责任:首先,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主体不同。国家责任主体是整个国家体系的所有国家机构,是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司法机构等的集合体。政府责任,相对于国家责任而言,实质上只是一种执行责任,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府,而不是一个集合体;其次,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相对人不同。除政府而外的其他国家机构及人员可能是国家责任的内部相对人,但却不是政府责任的内部相对人;再次,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指向性不同。国家责任的指向是自下而上的关系,而政府责任的指向表现在上对国家公共力,下对公民、社会的双向关系;最后,国家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履行方式不同。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契约责任,包括对内与对外的契约责任。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就是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责任”,其履行方式是通过高度集中的公共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合理的制度保证责任的履行。国家对外契约责任表现为国家作为国际活动主体,在国际交往活动中的国家法律责任和国家道德责任。这类责任主要表现在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消极责任两个方面,其追究的方式是以国际法的规定和常规惯例为基础的。从构成情况来看,政府责任主要是國家对内契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以行政问责还是决策责任追究制来实现政府责任,其履行和追究都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基础,是在国家公权的框架下进行的。
二、现代国家责任范围的新变化
“现代”一词,在我国历史分期上特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现今这个时期;有时也指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段时期。我们这里用的是前一种意思。
如前所述,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契约责任,同时契约责任又包括对内契约责任和对外契约责任。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自产生以来,由于国家概念的稳定性,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主要包括:政府的责任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道德责任的范围则由于道德传统、常规惯例变化的滞后性与其相对稳定性,也一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的范围,则从其产生以来,一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着。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国家责任仅指东道国对外国侨民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关于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国家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张。一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张,认为给外国人的待遇,不得低于“文明国家”所承认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如果东道国给予外侨的待遇低于这个标准,就产生国家责任。另一种是广大亚非拉国家的主张,认为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应享有和东道国国民相同待遇,即国民待遇。
从总体上看,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适合西方国家的殖民活动和投资利益的需要,是西方列强向亚非拉弱小国家兴师问罪的制度,是西方列强为其国民在弱小国家谋求特权的制度。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成了西方列强的保护伞,弱小国家的“紧箍咒”。其国家道德责任,则由于道德传统的滞后性,也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
20 世纪 60 年代,随着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使旧的外交保护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这些国家对有关国家责任法是不是普遍国际法的一部分提出质疑。它们拒绝接受所谓“最低国际标准”,认为这是西方列强所强加的,外国人不应享有比东道国国民更高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得到反映,使国家对外契约责任开始发生变化。1963 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小组委员会主张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应包括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不能局限于外交保护。国际法委员会同意小组委员会的结论,并决定给予此项工作优先地位。从此,国家责任的概念冲破了原有的限制,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拟定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条款草案。1979 年国际法委员会草拟《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打破了传统国家法律责任内容的局限性,把国家法律责任扩展到包括国际罪行在内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后来,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工作又扩展到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责任。
三、现代国家责任的主要内容
现代国家要承担哪些责任是一个很难求得一致答案的问题。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其责任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一些具体事务上所体现出来的责任要求更是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代国家的责任要求在其基本价值取向上依然存在着很多共性,下面我们从对内契约责任与对外契约责任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下现代国家的责任要求。
(一)现代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
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主要包括政府的责任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现代国家的对内契约责任也是如此。
1.政府责任
在对政府的责任要求上,现代各国都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办事、合法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政府责任要求的一些基本价值: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即政府行为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现代政府的一般责任要求。政府在社会基础上产生,所以,它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理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行为是否依照法律规范合理地进行,真正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政府得以生存的重要标尺。因此,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政府,都把追求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作为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第二、政府行为必须法治化。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应该依照法律进行,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准则。同样,政府在承担行政责任,进行行政活动的时候,其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必须通过法制来规范、约束,这是现代各国对政府普遍的价值追求。
2.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
现代各国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要求不尽相同。如日本不论国家公务员还是地方公务员均有“服务宣誓”的要求,但法国就没有此项责任要求。再者,对公务人员参加政治活动的限制也不大相同,如法国对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并无明文限制,只要不妨碍执行职务即可。除司法官及军人不能参加外,一般公务员在不妨害其职务范围限度内,则可参加地方、国家选举。日本则对国家公务员的限制较多,地方公务员限制较为宽松。英国对政治活动的定义与范围,以及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的原则与限制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尽管如此,这些国家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要求却都体现了政府为拉近与公民的关系所作出的努力。他们都对公务人员提出了诸如正直、诚实、公正、客观、负责、忠于宪法、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要求。这些要求其实体现了公务人员的价值追求,即作为一个政府公务人员,需要具备的公共精神。
(二)现代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
如前所述,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责任和国家道德责任。
1.国家法律责任
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的范畴己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责任扩展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责任。传统国际法对国家法律责任的研究一直围绕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损害的责任,认为国际不法行为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并逐渐发展形成了继续履行责任、停止和不重复以及充分赔偿等责任形式。以此为原则,国际法院、仲裁庭等权威机构合理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国际不法行为引发的案件。随着国际政治和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球问题日益凸显,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为解决此问题,现代国际法涉入了新的内容和规则,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即跨界损害责任也成为国家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
2.国家道德责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问题成为人类普遍面临的难题,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责任共识与行为规范,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其实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道德责任是客观存在的,尊重国家主权、保护人权、尊重历史、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
四、强化现代国家责任意识的策略
近年來,各国对自身的责任问题都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责任制度的制定及完善上也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但是,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这种进步和责任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责任缺失、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政府违反国际法、国际条例、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这已成为催生民众不满的首要社会问题,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并想方设法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家责任的实现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因为,“即使仅仅履行一个人的职责,也绝非一件易事。”更何况具有相当复杂性的国家责任。我们以为,现代国家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机制、文化等方面的准备。在当前,要增强现代国家的责任意识,我们不仅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责任管理机制、注重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教育,而且还要增强国家履行对外契约责任的意识。
(一)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意识
政府责任,是国家对内契约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对于加强国家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政府机关切实负起责任来,必须大力实施行政法治,做到依法行政。要想建立高效、廉洁、负责的政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法治;立法机关作为政府责任追究的主要力量,也必须强化其责任能力,使其对政府责任的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加大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建立公民参与政府责任维护机制。
(二)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是国家对内契约责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行政官员问责制,使行政官员意识到自己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从而使行政官员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责任行政的意识;建立公民参与维护机制,使公民参与国家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状况的监督,从而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而自觉的承担起与自己的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三)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法律责任的意识
国家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国家承担国家法律责任的意识,也是加强现代国家责任意识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应加强对于国际法的关注和了解,毕竟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违反国际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国家也应加强对于国际条约的学习和理解。因为国际条约从其缔结开始,就开始具有同国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国家要随着时代、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接触、学习新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或者更新已有的,但是已经过时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内容。如中国加入WTO后,就要开始承担WTO协定下的条约义务。
(四)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意识
虽然人们提到国家的对外契约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国家法律责任,但是国家道德责任也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虽然目前国际上对国际道德责任的研究还很少,但国际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大量违背国际道德责任的事件,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并着重探索的问题。在此形势下,加强对于国家道德责任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1.国家应遵守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的,或者获得公认地位的道德责任原则。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等。因为这样有助于国际道德责任原则的形成。这对于加强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意识是很有意义的。国家应加强对于其它国家的主权、社会习俗、民族感情、宗教信仰等的尊重,并且在与其交往中,从这些出发,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这其实也是一种对于增强国家道德意识的贡献。
2.国家应尽可能多的参与国际道义行动,如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以创造与烘托一种国家承担对外契约责任中国家道德责任的氛围。
3.各个国家应努力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为维护世界环境、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自己的贡献。不能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而牺牲全球生态环境。这也是一种国家道德意识的体现。
五、结束语
对于国家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具体说来,国家责任可以分为对内契约责任和对外契约责任。国家责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的责任,特别是现代国家对外契约责任中的国家法律责任,较之传统国家责任,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近年来,伴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各国对自身责任问题都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政府责任缺失、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政府违反国际法、国际条例、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我们必须从制度、机制、文化上出发,增强国家的责任意识、建立国家的责任制度,以使国家在真正意义上承担起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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