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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意产业作为一个知识、智力密集型产业,具有非排他性、易于复制传播、超额获利能力等特点,在其发展和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必须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成都的文化创意产业将立足于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等4个重点行业优势领域的发展。其目标是将创意产业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取向,成为区域软实力竞争的核心内容。其发展的必备条件是必须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创意产业发展的根基,建立并实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关键词:成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徐朝霞,女,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1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27-03
创意产业是一个知识、智力密集型产业,创意可体现在技术、经济和文化艺术等多个方面,其精髓是人的创意知识。由于创意知识在转移中不具备排他性,又易于被反复地复制和广泛的传播,又能创造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创意的回报、收益,那么任意仿制、复制的混乱局面将会出现在创意产业中。失去利益的保障,也就意味着创意将失去动力,整个创意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着危机。因此,创意产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创造财富,才能发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商品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如知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汽车、房屋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即保护人们的创意,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意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创意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保护,为国际贸易和交流提供法律准则,同时,调动创意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增强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就成都市而言,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增速已超过全市经济增速和新兴产业增速,是成都市新兴产业中吸纳就业能力最强的两大产业之一,仅次于“健康”产业。
成都是两千年伟大文化的积淀形成今天的多元化城市,所以,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潜力、俱佳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丰富的文化创意人才资源等明显的优势。立足于其优势领域,成都创意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本市的支柱产业,并将重点发展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四大行业,把成都建设成“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本文将重点阐述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在这四大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成都传媒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传媒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传媒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其价值一般会远远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因为,如果从传媒业整体上来讲,版权是传媒企业价值的核心,既然版权是核心,传媒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言而喻。一直以来,中央电视台就提倡这样一个价值观念:“版权是中央电视台的核心资产,是最有价值的资产”。据资料显示,央视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大楼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从1958 年开始到现在积累的上百万小时的节目资料。
另外,就数字新媒体业务而言,其内容很容易被拷贝复制,甚至被一些唯利是图者用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中谋取暴利。首先,会造成媒体作品创意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得不到社会尊重,创意成果得不到相应的收益。其次,会影响创意人的创作动力,造成媒体作品减少,阻碍数字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传媒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全国领先的数字内容的传媒产业基地。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媒体业务的背后,对其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贯穿于其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技术研究、发展、产品设计到产品标准;同时,它也渗透在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内容、服务以及最终消耗的过程中。所以,只有加强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提高整个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消费者、创意者和企业将真正从这一领域获得最大的收益,以保证成都数字新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都文博旅游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果发展以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建设数字博物馆,必然会面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其建设主要以著作权为核心,涉及其在传播中产生的署名权、使用权、复制权、展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大多数公益性博物馆而言,虽然博物馆藏品及其信息资源作为物质财产归国家所有,但就其信息资源内容本身的知识产权来讲,则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即创意人,要保护创意人对创意内容的知识产权。因为,就创意人而言,不论是个人还是博物馆,在收集原始资料,并采用数字信息技术将这些信息资源编排处理加工而形成原创性数据库,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数字作品的无损易于复制性、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等特征,如果不能有效地对信息资源内容创意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数字博物馆的建设将会停滞不前。
成都文博旅游业的近期发展目标为,建成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博旅游之都”。要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塑造以文博资源为核心的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当关注商标权。众所周知,博物馆的主要功能是承担文物的收藏、保护和研究,所以在博物馆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中,不乏许多珍贵的、乃至于世界知名的文物资源,这些知名文物的名称、形象等特征,由于他们的知名度,有可能被人抢注商标,谋取暴利。无论抢先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与服务中,还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完全无关的一些商品、服务中,其结果必将会对博物馆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击鼓说唱俑(东汉),收藏保管于国家博物馆,1957年出土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回山,1959年调拨至国家博物馆,并成为该馆一级文物,而于2009年击鼓说唱俑的形象被四川省成都市一民营企业抢先于国家博物馆申请商标注册。另外,知名的“三星堆”博物馆,而“三星堆”商标却被一位自然人所创办的工艺品公司所注册并持有,从而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就三星堆博物馆而言,“三星堆”品牌本身由于它的知名度,早已蕴涵着巨大的市场价值,而作为承载“三星堆”这一品牌文化价值的博物馆,未及时进行注册保护,失去了其应得的利益。
二是通过对文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文物的名称、形象不被滥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比如对文物形象、名称的注册保护,有利于博物馆等机构树立、保护自己的品牌,实施品牌的无形资产战略,在传播文化的同时,创造商机,提升文物的无形资产价值,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
三、成都演艺与艺术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对于演艺与艺术业而言,成都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中西部演艺娱乐中心,打造我国中西部地区艺术品原创基地。
演艺与艺术业的核心元素是艺术创意。“创意”是艺术的灵魂。艺术创意者将“创意”融入到演艺与艺术活动中,创造更高的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艺术创意并不是简单的艺术作品的产生,而是一种经智慧创意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艺术创意是艺术创意者对艺术活动实践的设计、思维、观念,核心要素在于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正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既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创意人对其创意就应该拥有专有权和支配权,并从中获取收益。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艺术创意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一创意电视栏目,随着其收视率的不断提高,往往可以获取高额的广告收入,这也是该艺术创意市场价值的体现。
当今社会,以知识、信息、休闲、娱乐为主题,如果艺术创意未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创意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将会使艺术创意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主要原因如下:
艺术创意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如果一个艺术创意被公布于众,它就会很容易地被复制、模仿利用。另外,艺术创意容易被抄袭或被改变成其他艺术表现形式,如文学创意的内容会被很容易地借用到其他文学作品中或被改变成影视的剧本创意,致使其创意的新颖消失,艺术创意者的相关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同时由于艺术创意的共享性等特征,意味着创意成果可以被不受数量限制的人无限制的使用,造成创意人收益的逐渐流失,从事艺术创意的积极性也会被削减。所以要求对创意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创意者的利益。另外,对于艺术创意这种无形资产而言,只有当其有了具体表达形式的载体时,才会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川剧“变脸”绝技,作为一门川剧艺术,为人熟知,在川剧界具有极高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外传的“机密”,受到重点保护。那么,作为这样一个完整的艺术创意节目而言,“变脸”节目的策划与编导、美术设计、制作脸谱、表演等人员都享有其各自部分的著作权,并享有其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这个节目是通过这个具有多种著作权的集合体,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已被个别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流传到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地。并且,从《专利法》这个角度看,川剧变脸本身并没有申请过国家专利,也无权再申请专利,因为有很多人已经会这项技术,那就约束不了别人“变脸”,在这种情况下,现在的川剧界和变脸艺人们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四、成都创意设计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成都创意设计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将初步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建成全国领先的创意设计基地。
与其他创意产业不同,创意设计业的主体不是以“内容”为中心的终端文化产品,而是与国民经济第二、第三产业紧密结合,并处于这些产业的产业链前端。其目标是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需求。其核心是提供“智力创意”,而不是进行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生产”。而且,从国际和国内创意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创意密集型产业的核心载体无一例外都是人文性、原创性的设计理念、智力创意成果,而非密集的人力劳动和技术。既然创意设计业是智力创意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设计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保护设计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个产品是否能够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在于它的设计,那么好的产品创意设计,会使产品价值实现连续翻番。如果企业要想保住或者是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关键在于对产品的创意设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综上所述,创意设计是产品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并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形成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夏新会跳舞手机的独特功能,Apple的iPod播放器的外观设计,这些创意设计都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不同的创意设计,只有申请专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保证创意设计者获取额外超额利润,由此证明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设计价值实现和发展的基础。那么,能否对创意设计较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意设计的发展,关系到成都产业结构能否从“成都制造”跃升为“成都设计”。
模仿抄袭是目前设计行业的普遍现象,表现出原创力缺乏,所以,要发展创意设计,必须提升原创力,增强设计专利保护意识,通过对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杜绝“模仿抄袭”,为创意设计的发展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
总而言之,真正的创意产业,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那么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就会失去生命力。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而言,更容易被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可以忽略不计,能给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失去发展的空间。
成都在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的同时,要实施属于成都创意产业范畴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创意产业寻求发展的必备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等四大行业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成都才能加速成为“创意之都”、 “设计之都”、“品牌之都”,才能逐步由“成都制造”转为“成都创造”、“成都设计”、“成都品牌”, 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才能把成都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 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 .经济特区,2007,(11):250-251.
[2] 张若斌.创意产业的现状会诊[EB/OL].http://www.ccgov.net.cn/cityforum/html01/yjbg/cycy/gnyj/gnyj35.htm
[3] 刘友金、胡黎明、赵瑞霞.创意产业与城市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耦合演化过程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9,(01):151-158.
[4] 史征.电视节目形态知识产权保护与电视产业发展[J].经济论坛,2008,(04):131-133.
[5] 侯珂.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由一起案例引发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73-76.
[6] 田少煦、孙海峰.创意设计的发展走向与核心竞争力[J]. 深圳大学学报,2010,(03):136-141.
[7] 杨志、黄维.深圳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艺术百家,2010,(01):7-11.
[8] 袁晓芳.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开发及应用——以iPod系列为例[A].中国科协200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论文集[C]. 武汉:2007.1-4
[9] 罗宁.论数字博物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J]. 中国博物馆,2006,(01):78-82.
关键词:成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徐朝霞,女,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1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27-03
创意产业是一个知识、智力密集型产业,创意可体现在技术、经济和文化艺术等多个方面,其精髓是人的创意知识。由于创意知识在转移中不具备排他性,又易于被反复地复制和广泛的传播,又能创造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创意的回报、收益,那么任意仿制、复制的混乱局面将会出现在创意产业中。失去利益的保障,也就意味着创意将失去动力,整个创意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着危机。因此,创意产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创造财富,才能发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商品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如知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汽车、房屋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即保护人们的创意,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意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创意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保护,为国际贸易和交流提供法律准则,同时,调动创意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增强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就成都市而言,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增速已超过全市经济增速和新兴产业增速,是成都市新兴产业中吸纳就业能力最强的两大产业之一,仅次于“健康”产业。
成都是两千年伟大文化的积淀形成今天的多元化城市,所以,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潜力、俱佳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丰富的文化创意人才资源等明显的优势。立足于其优势领域,成都创意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本市的支柱产业,并将重点发展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四大行业,把成都建设成“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本文将重点阐述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在这四大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成都传媒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传媒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传媒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其价值一般会远远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因为,如果从传媒业整体上来讲,版权是传媒企业价值的核心,既然版权是核心,传媒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言而喻。一直以来,中央电视台就提倡这样一个价值观念:“版权是中央电视台的核心资产,是最有价值的资产”。据资料显示,央视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大楼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从1958 年开始到现在积累的上百万小时的节目资料。
另外,就数字新媒体业务而言,其内容很容易被拷贝复制,甚至被一些唯利是图者用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中谋取暴利。首先,会造成媒体作品创意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得不到社会尊重,创意成果得不到相应的收益。其次,会影响创意人的创作动力,造成媒体作品减少,阻碍数字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传媒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全国领先的数字内容的传媒产业基地。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媒体业务的背后,对其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贯穿于其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技术研究、发展、产品设计到产品标准;同时,它也渗透在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内容、服务以及最终消耗的过程中。所以,只有加强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提高整个数字新媒体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消费者、创意者和企业将真正从这一领域获得最大的收益,以保证成都数字新媒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都文博旅游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果发展以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建设数字博物馆,必然会面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其建设主要以著作权为核心,涉及其在传播中产生的署名权、使用权、复制权、展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大多数公益性博物馆而言,虽然博物馆藏品及其信息资源作为物质财产归国家所有,但就其信息资源内容本身的知识产权来讲,则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即创意人,要保护创意人对创意内容的知识产权。因为,就创意人而言,不论是个人还是博物馆,在收集原始资料,并采用数字信息技术将这些信息资源编排处理加工而形成原创性数据库,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数字作品的无损易于复制性、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等特征,如果不能有效地对信息资源内容创意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数字博物馆的建设将会停滞不前。
成都文博旅游业的近期发展目标为,建成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博旅游之都”。要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塑造以文博资源为核心的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当关注商标权。众所周知,博物馆的主要功能是承担文物的收藏、保护和研究,所以在博物馆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中,不乏许多珍贵的、乃至于世界知名的文物资源,这些知名文物的名称、形象等特征,由于他们的知名度,有可能被人抢注商标,谋取暴利。无论抢先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与服务中,还是用于与博物馆业务完全无关的一些商品、服务中,其结果必将会对博物馆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击鼓说唱俑(东汉),收藏保管于国家博物馆,1957年出土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回山,1959年调拨至国家博物馆,并成为该馆一级文物,而于2009年击鼓说唱俑的形象被四川省成都市一民营企业抢先于国家博物馆申请商标注册。另外,知名的“三星堆”博物馆,而“三星堆”商标却被一位自然人所创办的工艺品公司所注册并持有,从而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就三星堆博物馆而言,“三星堆”品牌本身由于它的知名度,早已蕴涵着巨大的市场价值,而作为承载“三星堆”这一品牌文化价值的博物馆,未及时进行注册保护,失去了其应得的利益。
二是通过对文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文物的名称、形象不被滥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比如对文物形象、名称的注册保护,有利于博物馆等机构树立、保护自己的品牌,实施品牌的无形资产战略,在传播文化的同时,创造商机,提升文物的无形资产价值,提升现有重点文博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完善文博旅游价值链。
三、成都演艺与艺术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对于演艺与艺术业而言,成都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打造中西部演艺娱乐中心,打造我国中西部地区艺术品原创基地。
演艺与艺术业的核心元素是艺术创意。“创意”是艺术的灵魂。艺术创意者将“创意”融入到演艺与艺术活动中,创造更高的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艺术创意并不是简单的艺术作品的产生,而是一种经智慧创意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艺术创意是艺术创意者对艺术活动实践的设计、思维、观念,核心要素在于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正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既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创意人对其创意就应该拥有专有权和支配权,并从中获取收益。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艺术创意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一创意电视栏目,随着其收视率的不断提高,往往可以获取高额的广告收入,这也是该艺术创意市场价值的体现。
当今社会,以知识、信息、休闲、娱乐为主题,如果艺术创意未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创意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将会使艺术创意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主要原因如下:
艺术创意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如果一个艺术创意被公布于众,它就会很容易地被复制、模仿利用。另外,艺术创意容易被抄袭或被改变成其他艺术表现形式,如文学创意的内容会被很容易地借用到其他文学作品中或被改变成影视的剧本创意,致使其创意的新颖消失,艺术创意者的相关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同时由于艺术创意的共享性等特征,意味着创意成果可以被不受数量限制的人无限制的使用,造成创意人收益的逐渐流失,从事艺术创意的积极性也会被削减。所以要求对创意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创意者的利益。另外,对于艺术创意这种无形资产而言,只有当其有了具体表达形式的载体时,才会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川剧“变脸”绝技,作为一门川剧艺术,为人熟知,在川剧界具有极高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外传的“机密”,受到重点保护。那么,作为这样一个完整的艺术创意节目而言,“变脸”节目的策划与编导、美术设计、制作脸谱、表演等人员都享有其各自部分的著作权,并享有其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这个节目是通过这个具有多种著作权的集合体,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已被个别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流传到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地。并且,从《专利法》这个角度看,川剧变脸本身并没有申请过国家专利,也无权再申请专利,因为有很多人已经会这项技术,那就约束不了别人“变脸”,在这种情况下,现在的川剧界和变脸艺人们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四、成都创意设计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成都创意设计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将初步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建成全国领先的创意设计基地。
与其他创意产业不同,创意设计业的主体不是以“内容”为中心的终端文化产品,而是与国民经济第二、第三产业紧密结合,并处于这些产业的产业链前端。其目标是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需求。其核心是提供“智力创意”,而不是进行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生产”。而且,从国际和国内创意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创意密集型产业的核心载体无一例外都是人文性、原创性的设计理念、智力创意成果,而非密集的人力劳动和技术。既然创意设计业是智力创意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设计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保护设计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个产品是否能够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在于它的设计,那么好的产品创意设计,会使产品价值实现连续翻番。如果企业要想保住或者是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关键在于对产品的创意设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综上所述,创意设计是产品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并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形成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夏新会跳舞手机的独特功能,Apple的iPod播放器的外观设计,这些创意设计都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不同的创意设计,只有申请专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保证创意设计者获取额外超额利润,由此证明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设计价值实现和发展的基础。那么,能否对创意设计较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意设计的发展,关系到成都产业结构能否从“成都制造”跃升为“成都设计”。
模仿抄袭是目前设计行业的普遍现象,表现出原创力缺乏,所以,要发展创意设计,必须提升原创力,增强设计专利保护意识,通过对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杜绝“模仿抄袭”,为创意设计的发展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
总而言之,真正的创意产业,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那么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就会失去生命力。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而言,更容易被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可以忽略不计,能给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的获利空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失去发展的空间。
成都在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的同时,要实施属于成都创意产业范畴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创意产业寻求发展的必备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传媒、文博旅游、演艺与艺术、创意设计等四大行业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成都才能加速成为“创意之都”、 “设计之都”、“品牌之都”,才能逐步由“成都制造”转为“成都创造”、“成都设计”、“成都品牌”, 形成“成都设计”品牌效应,才能把成都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之都”。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 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 .经济特区,2007,(11):250-251.
[2] 张若斌.创意产业的现状会诊[EB/OL].http://www.ccgov.net.cn/cityforum/html01/yjbg/cycy/gnyj/gnyj35.htm
[3] 刘友金、胡黎明、赵瑞霞.创意产业与城市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耦合演化过程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9,(01):151-158.
[4] 史征.电视节目形态知识产权保护与电视产业发展[J].经济论坛,2008,(04):131-133.
[5] 侯珂.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由一起案例引发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73-76.
[6] 田少煦、孙海峰.创意设计的发展走向与核心竞争力[J]. 深圳大学学报,2010,(03):136-141.
[7] 杨志、黄维.深圳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艺术百家,2010,(01):7-11.
[8] 袁晓芳.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开发及应用——以iPod系列为例[A].中国科协200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论文集[C]. 武汉:2007.1-4
[9] 罗宁.论数字博物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J]. 中国博物馆,2006,(01):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