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少数民族自治县多地处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进程缓慢。相较于第二产业的引进,旅游业依托自治县当地文化和生态资源成为了当地扶贫的支柱产业。在\"两山论\"背景下,绿色发展成为主流趋势,生态旅游成为民族地区发展旅游的必然选择。自治县发展生态旅游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明确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协调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冲突。通过分析生态旅游产业对法律和制度构建的需求,明确该领域法律供给的缺口。在完善一般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县的地方优势,充分行使自治权中的民族立法权,讨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