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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及时”是单证工作的原则。如果认识上稍有不慎,就很可能会在贸易环节上发生误差。在日常的外贸活动中,这样的事例层出不穷,结果由于误解,造成了损失。
土畜公司舌战开证行
2000年,某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笔苦豆,这一年5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
部分信用证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公吨……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25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2000年6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土畜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6月末前舱位情况,因5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6月14日,接到信用证修改书:“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土畜进出口公司6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分别于6月21日装150公吨;6月24日装100公吨;6月26日装100公吨;6月28日装150公吨,并各取得6月21日、6月24日、6月26日和6月28日签发的提单。
6月31日,土畜进出口公司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7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第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和15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7月16日,土畜进出口公司作出反驳意见:“14日电悉。对于我第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你方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方6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所以我方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150公吨一批、100公吨一优、100公吨一批、15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方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
7月17日,开证行复电,坚持原意见:“16日电悉。关于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率,经我们研究,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方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150公吨一套;loo公吨一套;250公吨一套。我方信用证于6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150公吨、100公吨、25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存在的。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150公吨、10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土畜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即于7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意见“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150公吨、10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7月28日,开证行回电。电文如下:“21日电悉。我方7月17日电文中已经阐明:我方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该理解为5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在三套单据之间分批装运。也就是说,15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1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25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因为我方信用证只将‘不许分批装运’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款并未改变,请注意我方6月14回信用证修改又特别阐明‘……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也就是说除了分批装运条款外,分三套单据提供的要求并不改变,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再不能分批装运。所以你方分四套单据是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的。”
经土畜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研究,并将上述开证行所解释与信用证对照,认为确系误解了信用证条款。土畜进出口公司复又与贸易有限公司商洽,但亦无效果,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在本案例中,土畜进出口公司完全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上变为这样的条款:“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150公吨为一套;lOO公吨为—套;250吨为—套。”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250公吨只装一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150公吨、100公吨、250公吨分开三套单缮制。如果将25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25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另一条船装250公吨为一套单据。如果50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150公吨、100公吨和25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
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等,都是违背信用证要求的。
总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土畜进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分了四条船装,单据分四套,当然就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土畜公司舌战开证行
2000年,某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笔苦豆,这一年5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
部分信用证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公吨……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25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2000年6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土畜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6月末前舱位情况,因5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6月14日,接到信用证修改书:“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土畜进出口公司6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分别于6月21日装150公吨;6月24日装100公吨;6月26日装100公吨;6月28日装150公吨,并各取得6月21日、6月24日、6月26日和6月28日签发的提单。
6月31日,土畜进出口公司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7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第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和15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7月16日,土畜进出口公司作出反驳意见:“14日电悉。对于我第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你方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方6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所以我方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150公吨一批、100公吨一优、100公吨一批、15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方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
7月17日,开证行复电,坚持原意见:“16日电悉。关于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率,经我们研究,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方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150公吨一套;loo公吨一套;250公吨一套。我方信用证于6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150公吨、100公吨、25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存在的。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150公吨、10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土畜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即于7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意见“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150公吨、10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7月28日,开证行回电。电文如下:“21日电悉。我方7月17日电文中已经阐明:我方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该理解为5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在三套单据之间分批装运。也就是说,15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1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25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因为我方信用证只将‘不许分批装运’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款并未改变,请注意我方6月14回信用证修改又特别阐明‘……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也就是说除了分批装运条款外,分三套单据提供的要求并不改变,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再不能分批装运。所以你方分四套单据是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的。”
经土畜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研究,并将上述开证行所解释与信用证对照,认为确系误解了信用证条款。土畜进出口公司复又与贸易有限公司商洽,但亦无效果,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在本案例中,土畜进出口公司完全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上变为这样的条款:“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150公吨为一套;lOO公吨为—套;250吨为—套。”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250公吨只装一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150公吨、100公吨、250公吨分开三套单缮制。如果将25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25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150公吨一套、100公吨一套;另一条船装250公吨为一套单据。如果50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150公吨、100公吨和25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
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等,都是违背信用证要求的。
总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土畜进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分了四条船装,单据分四套,当然就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