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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主体相关联,反映着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特征,并可直接或间接地将其从群体中区分并识别出来。个人信息具有"非实体性"、"可处理性"、"可转移性"、"可反复使用与可共享性"等特征。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信息主体利益维护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间的博弈,因此需要进行更多的利益衡量。为实现信息主体利益的恰当保护并为各方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私法上应当将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确定为一项包含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新型权利,并在宏观层面上赋予信息权利主体个人信息告知权、个人信息处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与个人信息救济权等4个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