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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和参照国际的最低标准,从被捕人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经,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这一逮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