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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书从学术层面剖析中国法律目前状况,对法学的世界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推进。然而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书思想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生活本意的理想图景。
关键词:中国法哲学;法律理想图景;现代化范式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4-01
作者简介:贺惠(1997-),女,汉族,安徽宿州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部分学者“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为先导,学术界围绕“市民社会”概念掀起了一场学术浪潮。根据邓正来分析,这些讨论尽管都聚拢在“市民社会”这同一面旗帜之下,但是不同论者意见迥异,如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承诺的观点,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等。
也正是在“市民社会”这一时髦概念的带动下,人们才逐渐接触和了解西方政治学当中的“国家—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因而至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较长时间内,学术界一直是在西方话语体系中试图使用西方概念体系中的理论范式去把握甚至指导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有一个常为人刻意或无意忽略的预设——即认为所有的国家中都存在着西方国家那样发达的以私权为核心的社会力量。
中国“家国一体”的历史传统使我们很难发现国家与社会分野的历史痕迹。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历史上从不曾有一个私权受到真正尊重和保护的时代,在漫长的专制王朝统治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海之滨,莫非王臣”的强大国家力量钳制着以私权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的发展。中国传统历史中的社会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亲缘伦理系统。这种亲缘伦理的强有力基础来自于极度不发达的商品经济,由于商品流通以及生产要素交换的程度极低,农业成为绝大部分人口的唯一选择,于是人身关系不得不紧紧的与土地捆绑在了一起。
中国乡土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距离不是一种结构上的互动或者对立而是一种帝国制度鞭长莫及莫可奈何的“官民分立”。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也有其本土文化孕育出来的承担着许多社会功能的乡绅阶层。这种“中国绅士”作为地方权威并非国家体制内的人物,但却又与国家体制发生著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曾是国家官员如今致仕回家或者是书香门第耕读传家又或者是家中颇有资财族中有人在朝为官。
西方市民社会的社会构造离不开西方独特的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从而在社会结构上形成了不受国家干涉的私人领域,在学术话语上形成了以权利对抗权力的学术范式。
由于欧洲王国力量的相对软弱,同时也因为神权对于世俗政权一直存在着强有力的制约,当神权逐渐从国家政治生活中退出,过去的国家至上不得不寻找新的正当性依据,而社会则赋予国家以合法性,这才使得“国家—社会”的二元理论在西方具备现实的社会基础。当财富与政治动员能力为社会成员所分享时,社会力量才有可能迫使国家权力承认自己是国家的边界。因此,经典马克思理论家们相信国家与社会相分离而独立于社会之上,国家并非永世长存,最终必将走向消亡,复归于社会。社会从国家手中收走了全部权力,全体人民都成了权力的主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一对历史范畴概念也就不复存在。
当下的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也各自拥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加之各国还有着不同的文化资源与政治现实,所以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其最终仍不得不落脚于国情的差异上。
邓正来在邀请中国法学人去思考什么应该成为中国法治的评价标准时,包括了人权、正义和生存。但无论是什么,哪怕是和西方同样的答案,也不是简单地借用。研究都是有理论基础的,鉴于这么多西方理论都是在“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要脱离这种范式,无疑就需要无数的中国学者、思想家从零开始搭建许多理论,就好像原来是有尺子建房子,现在突然知道别人的尺子造不出自己的房子,要开始设计另一种度量单位。我们分析问题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都会运用很多理论,它们就好像是工具,而由于这些理论大多都是西方的,抛却了它们我们只有赤手空拳,必然会有深深的无力感。
所以,中国法学研究究竟要怎么走呢?邓正来在本书中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他根本无法给出答案。当然答案不是最重要的事情,至少引起大家直面了一个不曾直面,不曾思考的问题,已经有了十足的意义。正如他自己所传达的那样,“本书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引发一些立即套用此书的理论来从事的经验研究,而在于因他而起的理论争论与学术进展。”
[1]邓正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社会科学论坛,2005(10):5-17.
[2]姚选民.谁之“法学”?何种“理想图景”?——再读邓正来新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社会科学论坛,2012(07):239-246.
[3]姚建宗.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河北法学,2007(01):166-171.
关键词:中国法哲学;法律理想图景;现代化范式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4-01
作者简介:贺惠(1997-),女,汉族,安徽宿州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基于“市民社会”下的思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部分学者“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为先导,学术界围绕“市民社会”概念掀起了一场学术浪潮。根据邓正来分析,这些讨论尽管都聚拢在“市民社会”这同一面旗帜之下,但是不同论者意见迥异,如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承诺的观点,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等。
也正是在“市民社会”这一时髦概念的带动下,人们才逐渐接触和了解西方政治学当中的“国家—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因而至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较长时间内,学术界一直是在西方话语体系中试图使用西方概念体系中的理论范式去把握甚至指导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有一个常为人刻意或无意忽略的预设——即认为所有的国家中都存在着西方国家那样发达的以私权为核心的社会力量。
二、中国的社会与政治
中国“家国一体”的历史传统使我们很难发现国家与社会分野的历史痕迹。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历史上从不曾有一个私权受到真正尊重和保护的时代,在漫长的专制王朝统治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海之滨,莫非王臣”的强大国家力量钳制着以私权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的发展。中国传统历史中的社会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亲缘伦理系统。这种亲缘伦理的强有力基础来自于极度不发达的商品经济,由于商品流通以及生产要素交换的程度极低,农业成为绝大部分人口的唯一选择,于是人身关系不得不紧紧的与土地捆绑在了一起。
中国乡土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距离不是一种结构上的互动或者对立而是一种帝国制度鞭长莫及莫可奈何的“官民分立”。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也有其本土文化孕育出来的承担着许多社会功能的乡绅阶层。这种“中国绅士”作为地方权威并非国家体制内的人物,但却又与国家体制发生著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曾是国家官员如今致仕回家或者是书香门第耕读传家又或者是家中颇有资财族中有人在朝为官。
三、西方的社会与政治
西方市民社会的社会构造离不开西方独特的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从而在社会结构上形成了不受国家干涉的私人领域,在学术话语上形成了以权利对抗权力的学术范式。
由于欧洲王国力量的相对软弱,同时也因为神权对于世俗政权一直存在着强有力的制约,当神权逐渐从国家政治生活中退出,过去的国家至上不得不寻找新的正当性依据,而社会则赋予国家以合法性,这才使得“国家—社会”的二元理论在西方具备现实的社会基础。当财富与政治动员能力为社会成员所分享时,社会力量才有可能迫使国家权力承认自己是国家的边界。因此,经典马克思理论家们相信国家与社会相分离而独立于社会之上,国家并非永世长存,最终必将走向消亡,复归于社会。社会从国家手中收走了全部权力,全体人民都成了权力的主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一对历史范畴概念也就不复存在。
当下的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也各自拥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加之各国还有着不同的文化资源与政治现实,所以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其最终仍不得不落脚于国情的差异上。
四、中国法治的评价标准
邓正来在邀请中国法学人去思考什么应该成为中国法治的评价标准时,包括了人权、正义和生存。但无论是什么,哪怕是和西方同样的答案,也不是简单地借用。研究都是有理论基础的,鉴于这么多西方理论都是在“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要脱离这种范式,无疑就需要无数的中国学者、思想家从零开始搭建许多理论,就好像原来是有尺子建房子,现在突然知道别人的尺子造不出自己的房子,要开始设计另一种度量单位。我们分析问题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都会运用很多理论,它们就好像是工具,而由于这些理论大多都是西方的,抛却了它们我们只有赤手空拳,必然会有深深的无力感。
所以,中国法学研究究竟要怎么走呢?邓正来在本书中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他根本无法给出答案。当然答案不是最重要的事情,至少引起大家直面了一个不曾直面,不曾思考的问题,已经有了十足的意义。正如他自己所传达的那样,“本书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引发一些立即套用此书的理论来从事的经验研究,而在于因他而起的理论争论与学术进展。”
[ 参 考 文 献 ]
[1]邓正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社会科学论坛,2005(10):5-17.
[2]姚选民.谁之“法学”?何种“理想图景”?——再读邓正来新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社会科学论坛,2012(07):239-246.
[3]姚建宗.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河北法学,2007(01):16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