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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大与李二是一对亲兄弟,1999年,李二与张某登记结婚,2000年底生子小李。后来由于李二夫妻性格不合,2003年二人离婚。小李由李二抚养,张某亦再婚。2005年,李二因酗酒滋事被判刑一年,小李只能随爷爷生活。李二出狱后仍旧习不改且很少照顾小李,张某再婚后音信全无。小李一直由爷爷照顾。2008年开始,李大见父亲体弱,便开始照顾父亲及小李的起居生活,和妻子共同对小李担当实际的监护责任至今。李大认为小李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小李已与自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自己监护小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请问,李大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李二及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其自己为小李的监护人吗?
答: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因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李二与张某实际已很少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小李的成长明显不利,加之小李的爷爷年纪已大,作为小李的伯父,李大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其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法院在综合考虑情况及征求小李的意见后,会有很大可能支持李大的诉请。
律师 付静
请问,李大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李二及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其自己为小李的监护人吗?
答: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因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李二与张某实际已很少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小李的成长明显不利,加之小李的爷爷年纪已大,作为小李的伯父,李大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其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法院在综合考虑情况及征求小李的意见后,会有很大可能支持李大的诉请。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