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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是个人合伙的法人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2007年.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由各股东每人出资100万元,公司共筹集资金400万元。公司按年息10%支付利息。对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公司财务人员凭相关原始单据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正式发票。在2008年4月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支出却只允许按注册资金50%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予以税前扣除。对此,公司财务人员百思不得其解: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