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海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海关总署则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在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目前而言,不管是在海关系统内部还是在其外部,对这一方针的研究显然还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严格的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实证的个案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几乎没有。这是本文写作的动机所在。
【关键词】海关工作;把关;服务
“把关”与“服务”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核心内容
“把关”与“服务”不仅是对海关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核心内容,是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 “把关”与“服务”的这种有机联系,决定了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而是融合的。“把关”不能脱离“服务”,“服务”也不能放弃“把关”。离开“把关”,只讲“服务”,就少了原则和规矩,“服务”就会变质;离开“服务”,只讲“把关”,杯弓蛇影,草木皆兵,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把关”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把关”与“服务”是互相平衡的
由“平衡”的定义可知,不同主体间要构成平衡的状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满足一定的要求。“把关”与“服务”之间所具有的密切联系,使二者始终得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互为犄角,为彼此的平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把关”与“服务”的作用对象不同,使二者的平衡具备了基本的要件
在“把关”与“服务”的关系上,尽管“服务”包含了“把关”,但“把关”主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能,维护进出境秩序,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活动,也就是说,“把关”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这种服务通常体现为行使权力或履行职务的服务;而“服务经济”中的“服务”,则更多的是指为社会个体服务,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满足社会个体的合法需求,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秩序,保障其各种合法的权益。可见,就作用的对象而言,“把关”与“服务”是不一样的。前者着眼于整体,涉及全局性、公共性的利益;而后者则着眼于个体,涉及局部性、私人性的利益。这就使二者之间的平衡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符合平衡的定义要求。
(二)“把关”与“服务”之间存在张力,使二者的平衡成为需要
如前所述,“把关”主要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其直接目的在于国家的全局性、整体性利益,往往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等监督管理活动来实现;而“服务”主要是就社会个体而言的,强调每一社会个体的私人利益,往往通过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等维护保障措施来实现。尽管国家利益是由社会个体利益所组成的,但集体行动的逻辑[ 参阅[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表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利益也相应的最大化。
(三)“把关”与“服务”必须服从法律规定,使二者的平衡成为可能
不管是“把关”还是“服务”,都不是可以任意为之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的。从根本上讲,这种限制和约束,就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是“把关”还是“服务”,均需建立在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与之相违背、相抵触。这一限制,决定了“把关”与“服务”之间的让步和妥协,致使“把关”不能脱离“服务”,“服务”也离不开“把关”,而应互相依存,互为制约,相得益彰。既不允许将“把关”游离于“服务”之外,脱离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交流的目的,也不允许以削弱甚至放弃“把关”为代价,离开“把关”去谈“服务”,导致“服务”的走形和变质。这是二者得以平衡的又一基本要素。
“把关”与“服务”的平衡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本质精神
相对于旧方针而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新方针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运用了平衡的思维方法,将“把关”与“服务”都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并且强调“把关”与“服务”要有机统一,防止非此即彼地对立。从根本上讲,它是以平衡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其本质精神就是“把关”与“服务”的平衡,也就是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拥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权力。这是海关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顺利实现工作目标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海关在权力(利)的对比上,要比其相对人拥有天然的优势。在看待与相对人即广大进出境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海关都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的,它与相对人的关系是带有强烈管制色彩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海关与相对人的地位并不是对等的。
从以上对“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新方针的讨论可知,新方针是基于对国内国际形势和海关工作基本矛盾的准确判断,深刻总结国内外海关工作经验教训,主动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外交往和科技文化交流的要求而提出来的,是对“促进为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等海关工作方针的扬弃,反映了海关工作由片面性向平衡性、海关建设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趋势。
海关要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寻求“把关”与“服务”的平衡点,离不开改革创新的先进理念,离不开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也离不开促进发展的根本方向。为了实现“有效监管下高效运作”的目标,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改革通关作业制度是根本,自觉遵守法律原则、坚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是保障,而围绕发展目标、转变和创新海关职能实现方式则是关键。海关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敏感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海关工作目标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必定是渐进式的曲折发展的,需要全体海关关员艰苦的奋斗、积极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黄山. 论我国海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度的完善[J].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8,(01):115
[2]阿浓. 过关的感觉[J]. 跨世纪(时文博览), 2008,(06):16
[3]服务型海关受到肯定 让通关之路更加顺畅[J]. 大经贸, 2008,(04):59
【关键词】海关工作;把关;服务
“把关”与“服务”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核心内容
“把关”与“服务”不仅是对海关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核心内容,是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 “把关”与“服务”的这种有机联系,决定了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而是融合的。“把关”不能脱离“服务”,“服务”也不能放弃“把关”。离开“把关”,只讲“服务”,就少了原则和规矩,“服务”就会变质;离开“服务”,只讲“把关”,杯弓蛇影,草木皆兵,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把关”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把关”与“服务”是互相平衡的
由“平衡”的定义可知,不同主体间要构成平衡的状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满足一定的要求。“把关”与“服务”之间所具有的密切联系,使二者始终得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互为犄角,为彼此的平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把关”与“服务”的作用对象不同,使二者的平衡具备了基本的要件
在“把关”与“服务”的关系上,尽管“服务”包含了“把关”,但“把关”主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能,维护进出境秩序,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活动,也就是说,“把关”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这种服务通常体现为行使权力或履行职务的服务;而“服务经济”中的“服务”,则更多的是指为社会个体服务,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满足社会个体的合法需求,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秩序,保障其各种合法的权益。可见,就作用的对象而言,“把关”与“服务”是不一样的。前者着眼于整体,涉及全局性、公共性的利益;而后者则着眼于个体,涉及局部性、私人性的利益。这就使二者之间的平衡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符合平衡的定义要求。
(二)“把关”与“服务”之间存在张力,使二者的平衡成为需要
如前所述,“把关”主要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其直接目的在于国家的全局性、整体性利益,往往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等监督管理活动来实现;而“服务”主要是就社会个体而言的,强调每一社会个体的私人利益,往往通过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等维护保障措施来实现。尽管国家利益是由社会个体利益所组成的,但集体行动的逻辑[ 参阅[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表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利益也相应的最大化。
(三)“把关”与“服务”必须服从法律规定,使二者的平衡成为可能
不管是“把关”还是“服务”,都不是可以任意为之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的。从根本上讲,这种限制和约束,就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是“把关”还是“服务”,均需建立在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与之相违背、相抵触。这一限制,决定了“把关”与“服务”之间的让步和妥协,致使“把关”不能脱离“服务”,“服务”也离不开“把关”,而应互相依存,互为制约,相得益彰。既不允许将“把关”游离于“服务”之外,脱离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交流的目的,也不允许以削弱甚至放弃“把关”为代价,离开“把关”去谈“服务”,导致“服务”的走形和变质。这是二者得以平衡的又一基本要素。
“把关”与“服务”的平衡是海关工作新方针的本质精神
相对于旧方针而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新方针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运用了平衡的思维方法,将“把关”与“服务”都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并且强调“把关”与“服务”要有机统一,防止非此即彼地对立。从根本上讲,它是以平衡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其本质精神就是“把关”与“服务”的平衡,也就是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拥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权力。这是海关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顺利实现工作目标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海关在权力(利)的对比上,要比其相对人拥有天然的优势。在看待与相对人即广大进出境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海关都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的,它与相对人的关系是带有强烈管制色彩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海关与相对人的地位并不是对等的。
从以上对“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新方针的讨论可知,新方针是基于对国内国际形势和海关工作基本矛盾的准确判断,深刻总结国内外海关工作经验教训,主动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外交往和科技文化交流的要求而提出来的,是对“促进为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等海关工作方针的扬弃,反映了海关工作由片面性向平衡性、海关建设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趋势。
海关要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寻求“把关”与“服务”的平衡点,离不开改革创新的先进理念,离不开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也离不开促进发展的根本方向。为了实现“有效监管下高效运作”的目标,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改革通关作业制度是根本,自觉遵守法律原则、坚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是保障,而围绕发展目标、转变和创新海关职能实现方式则是关键。海关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敏感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海关工作目标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必定是渐进式的曲折发展的,需要全体海关关员艰苦的奋斗、积极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黄山. 论我国海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度的完善[J].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8,(01):115
[2]阿浓. 过关的感觉[J]. 跨世纪(时文博览), 2008,(06):16
[3]服务型海关受到肯定 让通关之路更加顺畅[J]. 大经贸, 2008,(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