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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行使面临多重阻碍,主要来自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家庭、伦理等价值,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显然不适合探望权执行领域。因此,有必要选择辅助性措施来间接迫使当事人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