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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中国、美国对保健品实施一种较宽松的监督管理,澳大利亚、欧盟的管理比较明细规范,日本、韩国的管理较严格。但是,这种管理严格并不意味着其有效性更高,或者说有着药物一般的功能。
中华文化从来都不缺“补”这个深厚的传统。从古至今,各种药膳食疗倚仗着中医理论的“药食同源”而大行其道,久盛不衰。随着“海淘”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有更多的钱来关注健康,崇尚现代西方营养学的年轻人将目光投向国外。
打开微信,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欧洲等海外代购,鱼油、维生素片、矿物质片、蛋白粉、牛初乳粉、营养配方粉乃至芹菜籽精华、蔓越莓精华等植物提取物,应有尽有。
但这些东西是否真的有效可靠?哪国的保健品更值得选购?
哪国膳食营养补充剂更好?
所谓膳食营养补充剂,又称为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营养剂、饮食补充剂等,是作为饮食的辅助手段,用来补充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矿物质等。
在中国,根据卫计委《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列入营养素补充剂进行管理;以膳食纤维、蛋白质或氨基酸等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符合普通食品要求的,按照普通食品管理;具有保健功能的,按保健品管理。” 作为食品的保健品,无需经过医院临床试验便可投入市场,且没有治疗作用,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即可上市。
在美国,膳食补充剂被定义为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药草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增加每日进食量的膳食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产品、代谢物、组成物、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可它不能取代某种普通食物或作为膳食的替代品。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将膳食补充剂定义为一种食品,而不是药品,并且不保证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有效,都是厂家自己说的,也就是说,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并不保证有效,也不保证安全,只要不吃出明显问题,或者涉嫌加入违禁成分,FDA是不过问的。
相比之下,在欧盟,相关的法规《食品补充律令》则要求膳食补充剂必须保证品质和数量的安全可靠,只有那些经过证实没有危险的膳食补充剂才可以不需处方就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澳大利亚是将维生素、矿物质、草药等产品作为补充药品来管理。绝大多数补充药品属于登记产品,而澳大利亚治疗用物品管理局(TGA)对此类产品不作上市前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评估,但是生产者必须取得许可,生产过程必须遵守GMP(良好作业规范)规则,保证药品是在干净无污染的条件下生产。
在保健品安全性和功能保证上,日本和韩国是相对严格的。日本把保健食品分为一般食品(健康食品)和保健功能食品。保健功能食品又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想要获得特定保健食品许可,必须有支持健康声明的医学和营养学论证文件,功能成分推荐剂量的医学和营养学证明,成分安全性说明、物理、化学属性及相关测试方法和成分分析。而营养功能食品可直接上市销售无需申请许可。生产“基准”“规范”和“要领”只是指导性,达不到要求也不属于违法。
在韩国,健康功能食品需要通过安全性和功能的检验才能投放市场。
总的来说,中国、美国对保健品实施一种较宽松的监督管理,澳大利亚、欧盟的管理比较明细规范,日本、韩国的管理较严格。但是,这种管理严格并不意味着其有效性更高,或者说有着药物一般的功能。
医用食品,病人吃的特殊“饭”
除了膳食营养补充剂,目前国际上还划分一类特殊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FSMP),在美国、加拿大被称之为医用食品,在日本则被称为病人用食品。
医用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新型产品,是为了满足由于完全或部分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代谢紊乱人群的每天营养需要,或满足由于某种医学状况或疾病而产生的对某些营养素或日常食物的特殊需求加工配制而成,且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配方食品。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是特殊状态下食用的食品,简单说就是病人吃的饭,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营养状况,因此国外都不把它作为药品来管理。
比如欧盟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FSMP标准;荷兰、西班牙等国上市前需要在政府部门备案;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则要求审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国在1988年出台对于医用食品的生产和监管的指导原则,拟添加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进行GRAS(一般认为安全)评估,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和批准。澳大利亚/新西兰在2012年发布关于FSMP标准的评估报告中表示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批准要求。医用食品在使用/销售方面,都是要求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仅允许在医院、康复中心和药店销售。
中国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三类: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长期单一营养来源时,能够满足目标人群每天的营养需求,可以维持并促进健康。
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是针对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代谢障碍,机体对某营养素的需求增加或限制的特殊营养代谢状况的患者而设计。在全营养医用食品的基础上,根据疾病或医学状况对食物的特殊需求,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满足特殊医学状态下人群的营养需求。如苯丙酮酸尿症患儿需要不含或含量极微的苯丙氨酸的医用食品;肝病、肾病患者需要特殊的医用食品来减轻肝肾负担并促进患者康复;对于骨质疏松患者可以适当增加维生素D和钙的含量等。
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满足目标人群对部分营养的需要,但长期单一使用会造成营养不良。由于要配合普通食品或其他营养措施共同使用,非全营养医用食品不单独长期使用,其营养素没有限量。
目前,该类产品在中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分类及相关通用标准,因此导致该类产品的市场混乱。建议消费者在医生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买使用,避免长期误用或滥用导致金钱和资源的浪费。
中华文化从来都不缺“补”这个深厚的传统。从古至今,各种药膳食疗倚仗着中医理论的“药食同源”而大行其道,久盛不衰。随着“海淘”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有更多的钱来关注健康,崇尚现代西方营养学的年轻人将目光投向国外。
打开微信,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欧洲等海外代购,鱼油、维生素片、矿物质片、蛋白粉、牛初乳粉、营养配方粉乃至芹菜籽精华、蔓越莓精华等植物提取物,应有尽有。
但这些东西是否真的有效可靠?哪国的保健品更值得选购?
哪国膳食营养补充剂更好?
所谓膳食营养补充剂,又称为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营养剂、饮食补充剂等,是作为饮食的辅助手段,用来补充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矿物质等。
在中国,根据卫计委《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列入营养素补充剂进行管理;以膳食纤维、蛋白质或氨基酸等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符合普通食品要求的,按照普通食品管理;具有保健功能的,按保健品管理。” 作为食品的保健品,无需经过医院临床试验便可投入市场,且没有治疗作用,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即可上市。
在美国,膳食补充剂被定义为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药草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增加每日进食量的膳食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产品、代谢物、组成物、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可它不能取代某种普通食物或作为膳食的替代品。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将膳食补充剂定义为一种食品,而不是药品,并且不保证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有效,都是厂家自己说的,也就是说,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并不保证有效,也不保证安全,只要不吃出明显问题,或者涉嫌加入违禁成分,FDA是不过问的。
相比之下,在欧盟,相关的法规《食品补充律令》则要求膳食补充剂必须保证品质和数量的安全可靠,只有那些经过证实没有危险的膳食补充剂才可以不需处方就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澳大利亚是将维生素、矿物质、草药等产品作为补充药品来管理。绝大多数补充药品属于登记产品,而澳大利亚治疗用物品管理局(TGA)对此类产品不作上市前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评估,但是生产者必须取得许可,生产过程必须遵守GMP(良好作业规范)规则,保证药品是在干净无污染的条件下生产。
在保健品安全性和功能保证上,日本和韩国是相对严格的。日本把保健食品分为一般食品(健康食品)和保健功能食品。保健功能食品又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想要获得特定保健食品许可,必须有支持健康声明的医学和营养学论证文件,功能成分推荐剂量的医学和营养学证明,成分安全性说明、物理、化学属性及相关测试方法和成分分析。而营养功能食品可直接上市销售无需申请许可。生产“基准”“规范”和“要领”只是指导性,达不到要求也不属于违法。
在韩国,健康功能食品需要通过安全性和功能的检验才能投放市场。
总的来说,中国、美国对保健品实施一种较宽松的监督管理,澳大利亚、欧盟的管理比较明细规范,日本、韩国的管理较严格。但是,这种管理严格并不意味着其有效性更高,或者说有着药物一般的功能。
医用食品,病人吃的特殊“饭”
除了膳食营养补充剂,目前国际上还划分一类特殊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FSMP),在美国、加拿大被称之为医用食品,在日本则被称为病人用食品。
医用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新型产品,是为了满足由于完全或部分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代谢紊乱人群的每天营养需要,或满足由于某种医学状况或疾病而产生的对某些营养素或日常食物的特殊需求加工配制而成,且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配方食品。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是特殊状态下食用的食品,简单说就是病人吃的饭,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营养状况,因此国外都不把它作为药品来管理。
比如欧盟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FSMP标准;荷兰、西班牙等国上市前需要在政府部门备案;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则要求审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国在1988年出台对于医用食品的生产和监管的指导原则,拟添加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进行GRAS(一般认为安全)评估,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和批准。澳大利亚/新西兰在2012年发布关于FSMP标准的评估报告中表示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批准要求。医用食品在使用/销售方面,都是要求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仅允许在医院、康复中心和药店销售。
中国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三类: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长期单一营养来源时,能够满足目标人群每天的营养需求,可以维持并促进健康。
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是针对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代谢障碍,机体对某营养素的需求增加或限制的特殊营养代谢状况的患者而设计。在全营养医用食品的基础上,根据疾病或医学状况对食物的特殊需求,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满足特殊医学状态下人群的营养需求。如苯丙酮酸尿症患儿需要不含或含量极微的苯丙氨酸的医用食品;肝病、肾病患者需要特殊的医用食品来减轻肝肾负担并促进患者康复;对于骨质疏松患者可以适当增加维生素D和钙的含量等。
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满足目标人群对部分营养的需要,但长期单一使用会造成营养不良。由于要配合普通食品或其他营养措施共同使用,非全营养医用食品不单独长期使用,其营养素没有限量。
目前,该类产品在中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分类及相关通用标准,因此导致该类产品的市场混乱。建议消费者在医生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买使用,避免长期误用或滥用导致金钱和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