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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从古流传至今的世界性的社会现象,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通过简单介绍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在说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之必要性,在警察应当干预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认知下,从思想、执法行动和体制改革三个角度提出建议,希望反家庭暴力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反家暴法;警察干预;规范执法;体制改革
放眼全球,不论是在哪个国家,家庭暴力现象都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容小视,然而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有不尽人意之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而且,每年有近19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1]可见,家庭暴力之高发,以及我国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存在着对象的亲密性、力量的差距性、施暴的隐蔽性和行为的多发性[2]等特征,家庭暴力问题的控制和解决一直是个烫手山芋,不仅需要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不断努力,更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在反家庭暴力的执法中提高重视,并讲究方式和方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一、《反家庭暴力法》姍姗出台
经过众多机关团体、组织和部门的努力,在全国瞩目期待和呼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终于在2015年12月27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中顺利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亦是众多深受家暴之苦的受害者的福音。
(一)《反家暴法》规范谁
《反家暴法》分为六章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该法第二条反映了该法定义的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未婚同居、试婚、离婚不离家等客观情况,该法在第六章附则中补充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综合而言,该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近亲属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相互间有情感和经济上依赖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同吃同住、相互扶养的共同生活的对象。
(二)《反家暴法》规范什么行为
该法第二条用列举的方式阐述本法所称“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常见的暴力行为以殴打、虐待等传统形式的身体侵害行为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常见的精神侵害行为为主,此外原文中一个“等”字的内涵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也在不断丰富,笔者认为冷暴力、经济控制和性暴力等行为亦会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因此完全可以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
(三)《反家暴法》的亮点
虽然该法的规定比较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具体操作层面仍需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因时制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法的存在及其诸多规定仍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作用。例如,该法明确规定一些特定单位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承担法律责任,为有效隔离现实危险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告诫书可成为家暴证据等规定大大降低了家暴案件的举证难度。
虽然《反家暴法》的规定并不那么详细,亦未要求警察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治安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工作在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因此,《反家暴法》的顺利、有效施行与警察的合法合理执法密切相关,而且,警察不仅要遵守该法的规定,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更多的工作以保障该法能发挥预期或更佳的社会效果。
二、警察为什么要干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但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仅因为家庭暴力具有施暴的隐蔽性、对象的亲密性等特征,立法上存在缺失、司法上不易审判、执法上困难重重,而且因为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亲亲相隐”、“父父、子子”的观念使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选择隐忍,不少警察也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务事、家庭纠纷,而没有将其视为犯罪,因此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循环和蔓延。然而笔者基于以下几点理由,认为并呼吁警察干预甚至积极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首先,家庭暴力作为违法行为需要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家应当是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加油站和港湾,而且作为家庭成员的隐秘空间具有一定特殊性,然而,当暴力发生并侵害到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时,法律不应止步于家门口,警察也不应被拒于家门之外。毕竟,家庭暴力的中心词是暴力,实质是违法行为,而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警察的强制性干预,不仅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支持,还可以防止暴力行为升级和事态继续发展,以免发展为死亡事件。
其次,公安机关完善的组织系统可以应对家庭暴力的连续和反复。家庭暴力具有多发、反复和循环性,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受害者求救时间的频繁和不确定。面对这种多发而完全没有规律可循的情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服务大众,警察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并及时出警之类完善的警务体系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最方便而最直接的帮助。可以说,从这个角度而言,警察在高效地处理、解决家庭暴力事件上不可或缺而且无可替代。
再者,警察干预形式的多样性可以应对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正因为家庭暴力形式呈现多发性和隐蔽性,每位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均是不可预估和测定的,因此无论哪个组织或团体在切实干预家庭暴力,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面均存在人力、设备、可调动资源和专业性上的不小难度。然而警察可以凭借其独有的技术侦查手段、紧急处置权力、协助伤情鉴定等能力,查明受害程度并作出针对性的干预行为。 最后,警察干预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缓和家庭关系。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对象的亲密性有时候给受害人造成是撕破脸、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哑巴吃黄连、维持家庭生活之表面平静的两难境地。此时,警察的干预行为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意愿与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发生频率等情况,作出合法且合理的处罚。既免去了受害者的纠结和苦恼,缓和了家庭关系,亦对施暴者做出了应有的处罚,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6]
三、警察应如何干预家庭暴力?
虽然以《反家暴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中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一些规定,然而考虑到待处理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等原因,法条的规定不可能十分具体和详细,因此警察在执法中应当做到遵守现有规定的同时严格要求自己的方式方法,规范执法行为以求为反家庭暴力做出贡献。
(一)思想上提高重视,不可小觑甚至忽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因为发生的场所范围特定而有局限性、主体间具有家人关系、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大小不一等客观因素,而且我国传统思想认为,发生在家门之内的事情是他人的私事不容干涉等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我国警察工作压力确实大,因此难免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问题视为他人家务事,不予重视。其實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之性质判断有误,而且是对“家庭暴力”没有系统的概念所致。现如今,《反家暴法》的颁布、施行,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在立法上的空缺,为警察对家庭暴力之定性和科学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如果说之前依据《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能处理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和调解不严重的家暴行为,那么现在我们还可以依据《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的不良苗头掐灭在摇篮里,避免不严重的家暴行为发展成严重的暴力伤害甚至致死事件。
(二)行动上通过规范执法为反家暴添砖加瓦
1.及时出警并详细记录客观情况。当基层派出所接到家庭暴力报警电话时,应当及时出警以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首先,应当控制暴力行为的继续,隔离施暴方与受害人,询问并观察受害人受害情况,如果受害程度严重应及时送去就医,如果无需就医应尽力安抚当事人情绪,使双方尽量恢复平稳的精神状态,便于警察了解情况。其次,警察应当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受害人受害程度及双方意愿作深入了解,并实事求是地记录和保存,可通过解除受害人必须出示证据的责任方式扭转受害人举证难的局面。最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当事人的意愿,做出教育惩戒、调解、甚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处理,争取在平息事态的基础上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4]
2.普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矫正错误思想。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一直处高位无减、预防和控制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认识,同时,受害人亦因为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可以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最新相关动态,让当事人明白并理解: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和家庭纠纷,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打人、虐待等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不提供家人必要的经济支持、冷暴力等行为亦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味的隐忍可能会成为严重暴力事件的温床,自己应当保护并争取应有的权利……期望通过矫正当事人的错误思想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再发生,增强受害者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以减少和避免因受害者的隐忍而纵容家庭暴力的发生。
3.适当提高紧急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我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时多以调解为主,除非触犯《刑法》或者情况所需,一般不会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方式。然而,根据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警察基金会与明尼苏达州的明尼亚波利斯警察局的一项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干预家庭暴力时,被逮捕组的再犯率为10%,调解组再犯率为24%。根据分析所得数据,美国逐渐改变了执法观念,不仅各州几乎都修订法律,而且实施逮捕成为美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首选方式。[4]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综合考虑家庭暴力原因、程度、结果和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为对施暴者采用紧急强制措施的处理方式,如行政拘留、拘传、刑事拘留等紧急强制措施,毕竟干预的目的是制止暴力而非调解。
4.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保驾护航。虽然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是《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可以说被大家寄予厚望,然而实际状况似乎不尽人意。据与会代表反映,反家暴法实施3个月来,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保护令过程中屡遭执行困难。对此,与会代表建议在送达和执行中,积极发挥公安机关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优势作用。虽然《反家暴法》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由于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其施行情况不甚良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和执行均不容乐观,因此笔者认为警察因为其特殊身份和权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方面任重而道远,不应止步或局限于协助法院的该项工作,更应当为此保驾护航,甚至应当挑起大梁。[5]
5.跟踪随访。家庭暴力较之其他暴力行为而言,具有特定主体向另一特定主体长期、多次实施暴力的特点,哪怕对行为人采取过紧急逮捕、提起公诉甚至监禁的刑罚,当其回到家庭亦有较大可能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加之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心灵和精神状态也受到无法轻易恢复的创伤,因此笔者建议警察与受害者保持密切关系,在跟踪随访中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同时对回归家庭的施暴者进行教育,尽量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6.和妇女组织、居委会等机构组织合作。不可否认,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重要角色,可以说警察既是家庭暴力的第一个接受者和处理者,也是政府形象的最佳代言人。然而,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项庞大的工程,需要警察与妇女组织、居委会、救援中心等相关机构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互通有无。警察可以利用相关机构的优势和便利,获取更多最新信息,了解最新动态,并通过合作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大量的救助和支持,以达到解救和帮助的目的。[7] (三)通过公安系统内部改革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
1.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业绩纳入警察考评机制。公安内部应当将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结果等纳入其考评机制,将家庭纠纷处理率、家庭暴力预防制止率、对家庭纠纷的调解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警察业务能力的考评项目,以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和坚决打击家庭暴力的决心。同时应当明确处罚规则,遇到家庭暴力不及时出警、不认真处理、不回访等情况应当酌情处罚。要建立对预防、化解和处理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手段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热情,最大限度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構建和谐家庭。[8]
2.大力开展专业培训。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似乎远远高于其目前为止展现出的能力,可见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而培训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通过专门培训不仅可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和观念、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而且可以掌握一定的技巧,巧妙而高效地干预并处理家庭暴力。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妇联积极协作,首先培养了一支反家庭暴力的培训教官团队,而后在全省的派出所大轮训的做法为全国警察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范本,亦用事实证明,培训是反家庭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9]
3.通过警务改革配备更多警力和经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该过程耗时费力,需要有足够的警力和财力支撑,然而警察又面对着大量日常警务的工作压力和严重不足的经费的客观现实。笔者大胆揣测,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忽视、不及时出警、不积极处理等行为在不小程度上受人力物力为主的客观情况的限制,因此无法充分干预,亦无法在一次又一次的反复过程中处理解决家庭暴力。如果能增加对反家庭暴力的经费拨款,并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减轻警察人力物力两方面的压力,相信可以为警察消除后顾之忧。
注释:
[1]王俏.反家暴法 当家不再是港湾,还有法律的庇护[N].人民法院报,2015-12-28(005):1
[2]张王康.反家暴法施行背景下中国家庭的现状[J].法制博览,2016-06(下):1
[3]黎光宇、陈晓婷.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8-01(1):122-123
[4]杨金姿.防治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2012.5:14
[5]马忠红.中美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比较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1):40-42
[6]代秋影、张强.巩固反家暴试点工作成果 提高涉家暴案件审理技能——人民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回顾暨反家暴法适用研究座谈会综述[J].人民法院报,2016.7.16(7):2
[7]赵颖.丹麦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J].公安大学学报,2002(7):52-53
[8]李春斌.警察介入家庭暴力之现实困境与破解[J].海峡法学,2011.12(4):45
[9]欧阳艳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75
【关键词】:反家暴法;警察干预;规范执法;体制改革
放眼全球,不论是在哪个国家,家庭暴力现象都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容小视,然而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有不尽人意之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而且,每年有近19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1]可见,家庭暴力之高发,以及我国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存在着对象的亲密性、力量的差距性、施暴的隐蔽性和行为的多发性[2]等特征,家庭暴力问题的控制和解决一直是个烫手山芋,不仅需要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不断努力,更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在反家庭暴力的执法中提高重视,并讲究方式和方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一、《反家庭暴力法》姍姗出台
经过众多机关团体、组织和部门的努力,在全国瞩目期待和呼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终于在2015年12月27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中顺利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亦是众多深受家暴之苦的受害者的福音。
(一)《反家暴法》规范谁
《反家暴法》分为六章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该法第二条反映了该法定义的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未婚同居、试婚、离婚不离家等客观情况,该法在第六章附则中补充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综合而言,该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近亲属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相互间有情感和经济上依赖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同吃同住、相互扶养的共同生活的对象。
(二)《反家暴法》规范什么行为
该法第二条用列举的方式阐述本法所称“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常见的暴力行为以殴打、虐待等传统形式的身体侵害行为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常见的精神侵害行为为主,此外原文中一个“等”字的内涵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也在不断丰富,笔者认为冷暴力、经济控制和性暴力等行为亦会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因此完全可以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
(三)《反家暴法》的亮点
虽然该法的规定比较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具体操作层面仍需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因时制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法的存在及其诸多规定仍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作用。例如,该法明确规定一些特定单位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承担法律责任,为有效隔离现实危险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告诫书可成为家暴证据等规定大大降低了家暴案件的举证难度。
虽然《反家暴法》的规定并不那么详细,亦未要求警察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治安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工作在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因此,《反家暴法》的顺利、有效施行与警察的合法合理执法密切相关,而且,警察不仅要遵守该法的规定,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更多的工作以保障该法能发挥预期或更佳的社会效果。
二、警察为什么要干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但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仅因为家庭暴力具有施暴的隐蔽性、对象的亲密性等特征,立法上存在缺失、司法上不易审判、执法上困难重重,而且因为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亲亲相隐”、“父父、子子”的观念使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选择隐忍,不少警察也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务事、家庭纠纷,而没有将其视为犯罪,因此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循环和蔓延。然而笔者基于以下几点理由,认为并呼吁警察干预甚至积极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首先,家庭暴力作为违法行为需要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家应当是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加油站和港湾,而且作为家庭成员的隐秘空间具有一定特殊性,然而,当暴力发生并侵害到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时,法律不应止步于家门口,警察也不应被拒于家门之外。毕竟,家庭暴力的中心词是暴力,实质是违法行为,而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警察的强制性干预,不仅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支持,还可以防止暴力行为升级和事态继续发展,以免发展为死亡事件。
其次,公安机关完善的组织系统可以应对家庭暴力的连续和反复。家庭暴力具有多发、反复和循环性,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受害者求救时间的频繁和不确定。面对这种多发而完全没有规律可循的情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服务大众,警察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并及时出警之类完善的警务体系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最方便而最直接的帮助。可以说,从这个角度而言,警察在高效地处理、解决家庭暴力事件上不可或缺而且无可替代。
再者,警察干预形式的多样性可以应对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正因为家庭暴力形式呈现多发性和隐蔽性,每位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均是不可预估和测定的,因此无论哪个组织或团体在切实干预家庭暴力,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面均存在人力、设备、可调动资源和专业性上的不小难度。然而警察可以凭借其独有的技术侦查手段、紧急处置权力、协助伤情鉴定等能力,查明受害程度并作出针对性的干预行为。 最后,警察干预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缓和家庭关系。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对象的亲密性有时候给受害人造成是撕破脸、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哑巴吃黄连、维持家庭生活之表面平静的两难境地。此时,警察的干预行为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意愿与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发生频率等情况,作出合法且合理的处罚。既免去了受害者的纠结和苦恼,缓和了家庭关系,亦对施暴者做出了应有的处罚,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6]
三、警察应如何干预家庭暴力?
虽然以《反家暴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中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一些规定,然而考虑到待处理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等原因,法条的规定不可能十分具体和详细,因此警察在执法中应当做到遵守现有规定的同时严格要求自己的方式方法,规范执法行为以求为反家庭暴力做出贡献。
(一)思想上提高重视,不可小觑甚至忽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因为发生的场所范围特定而有局限性、主体间具有家人关系、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大小不一等客观因素,而且我国传统思想认为,发生在家门之内的事情是他人的私事不容干涉等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我国警察工作压力确实大,因此难免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问题视为他人家务事,不予重视。其實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之性质判断有误,而且是对“家庭暴力”没有系统的概念所致。现如今,《反家暴法》的颁布、施行,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在立法上的空缺,为警察对家庭暴力之定性和科学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如果说之前依据《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能处理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和调解不严重的家暴行为,那么现在我们还可以依据《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的不良苗头掐灭在摇篮里,避免不严重的家暴行为发展成严重的暴力伤害甚至致死事件。
(二)行动上通过规范执法为反家暴添砖加瓦
1.及时出警并详细记录客观情况。当基层派出所接到家庭暴力报警电话时,应当及时出警以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首先,应当控制暴力行为的继续,隔离施暴方与受害人,询问并观察受害人受害情况,如果受害程度严重应及时送去就医,如果无需就医应尽力安抚当事人情绪,使双方尽量恢复平稳的精神状态,便于警察了解情况。其次,警察应当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受害人受害程度及双方意愿作深入了解,并实事求是地记录和保存,可通过解除受害人必须出示证据的责任方式扭转受害人举证难的局面。最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当事人的意愿,做出教育惩戒、调解、甚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处理,争取在平息事态的基础上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4]
2.普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矫正错误思想。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一直处高位无减、预防和控制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认识,同时,受害人亦因为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可以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最新相关动态,让当事人明白并理解: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和家庭纠纷,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打人、虐待等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不提供家人必要的经济支持、冷暴力等行为亦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味的隐忍可能会成为严重暴力事件的温床,自己应当保护并争取应有的权利……期望通过矫正当事人的错误思想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再发生,增强受害者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以减少和避免因受害者的隐忍而纵容家庭暴力的发生。
3.适当提高紧急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我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时多以调解为主,除非触犯《刑法》或者情况所需,一般不会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方式。然而,根据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警察基金会与明尼苏达州的明尼亚波利斯警察局的一项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干预家庭暴力时,被逮捕组的再犯率为10%,调解组再犯率为24%。根据分析所得数据,美国逐渐改变了执法观念,不仅各州几乎都修订法律,而且实施逮捕成为美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首选方式。[4]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综合考虑家庭暴力原因、程度、结果和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为对施暴者采用紧急强制措施的处理方式,如行政拘留、拘传、刑事拘留等紧急强制措施,毕竟干预的目的是制止暴力而非调解。
4.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保驾护航。虽然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是《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可以说被大家寄予厚望,然而实际状况似乎不尽人意。据与会代表反映,反家暴法实施3个月来,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保护令过程中屡遭执行困难。对此,与会代表建议在送达和执行中,积极发挥公安机关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优势作用。虽然《反家暴法》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由于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其施行情况不甚良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和执行均不容乐观,因此笔者认为警察因为其特殊身份和权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方面任重而道远,不应止步或局限于协助法院的该项工作,更应当为此保驾护航,甚至应当挑起大梁。[5]
5.跟踪随访。家庭暴力较之其他暴力行为而言,具有特定主体向另一特定主体长期、多次实施暴力的特点,哪怕对行为人采取过紧急逮捕、提起公诉甚至监禁的刑罚,当其回到家庭亦有较大可能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加之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心灵和精神状态也受到无法轻易恢复的创伤,因此笔者建议警察与受害者保持密切关系,在跟踪随访中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同时对回归家庭的施暴者进行教育,尽量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6.和妇女组织、居委会等机构组织合作。不可否认,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重要角色,可以说警察既是家庭暴力的第一个接受者和处理者,也是政府形象的最佳代言人。然而,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项庞大的工程,需要警察与妇女组织、居委会、救援中心等相关机构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互通有无。警察可以利用相关机构的优势和便利,获取更多最新信息,了解最新动态,并通过合作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大量的救助和支持,以达到解救和帮助的目的。[7] (三)通过公安系统内部改革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
1.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业绩纳入警察考评机制。公安内部应当将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结果等纳入其考评机制,将家庭纠纷处理率、家庭暴力预防制止率、对家庭纠纷的调解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警察业务能力的考评项目,以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和坚决打击家庭暴力的决心。同时应当明确处罚规则,遇到家庭暴力不及时出警、不认真处理、不回访等情况应当酌情处罚。要建立对预防、化解和处理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手段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热情,最大限度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構建和谐家庭。[8]
2.大力开展专业培训。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似乎远远高于其目前为止展现出的能力,可见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而培训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通过专门培训不仅可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和观念、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而且可以掌握一定的技巧,巧妙而高效地干预并处理家庭暴力。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妇联积极协作,首先培养了一支反家庭暴力的培训教官团队,而后在全省的派出所大轮训的做法为全国警察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范本,亦用事实证明,培训是反家庭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9]
3.通过警务改革配备更多警力和经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该过程耗时费力,需要有足够的警力和财力支撑,然而警察又面对着大量日常警务的工作压力和严重不足的经费的客观现实。笔者大胆揣测,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忽视、不及时出警、不积极处理等行为在不小程度上受人力物力为主的客观情况的限制,因此无法充分干预,亦无法在一次又一次的反复过程中处理解决家庭暴力。如果能增加对反家庭暴力的经费拨款,并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减轻警察人力物力两方面的压力,相信可以为警察消除后顾之忧。
注释:
[1]王俏.反家暴法 当家不再是港湾,还有法律的庇护[N].人民法院报,2015-12-28(005):1
[2]张王康.反家暴法施行背景下中国家庭的现状[J].法制博览,2016-06(下):1
[3]黎光宇、陈晓婷.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8-01(1):122-123
[4]杨金姿.防治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2012.5:14
[5]马忠红.中美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比较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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