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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文,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煤炭、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继而又下发了相关办法,要求从2006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同时,还将以暂定税率形式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为5%。论述了进出口税率的调整给煤炭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提出煤炭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其出口成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