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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调解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自治性、专业化和高效率而受到当事方的青睐。商会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也为当事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多种选择。因我国诉调对接机制下商会调处商事纠纷存在制度上的无依据和实践上的不规范,调解结果过多依赖司法权力而减损了调解自愿原则的效果,需要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程序的时间衔接;明确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并强化调解自愿原则的遵守;完善委托调解立法,提升调解员素质;对商会的组织运行结构推行去行政化改革以及将诉调对接服务于"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