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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过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后形成的“后私有化企业”的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是否合法的问题,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争执已经持续了10余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美国对欧共体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是关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案例。本文深入分析了该案中欧共体和美国的立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的法律解释和认定,尤其是对美国提出的“法人相同论”、“公司与股东分离论”等论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探讨了在今后研究补贴与反补贴税问题时该案所提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