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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回应性"的研究大体经历了政府回应理论和回应性政府理论两个重要阶段。但在新的历史时期,回应性政府理论渐失解释效力,回应型治理理论便应运而生。作为回应型治理的组织基础,重构后的政府责任体系至少应包含政府伦理责任、政府法律责任和政府绩效责任。而以公共服务内涵的重新界分为基础,选择不同的公共服务授权主体与授权方式将成为回应型治理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