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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的新规定,企业纳税人有多种进货渠道可供选择:可以向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采购,但是纳税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这其中就有诀窍,我们可以采用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中的价格折让临界点来进行测算,从而使企业在税负和净现金流上获得益处。
一、不同进货渠道定量分析
下面我们分别从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假设宏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货物生产加工产品,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源。其中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承诺可以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为个体经营者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假定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A公司无疑成为宏泰公司进货的首选购货对象,因为宏泰公司购货时能够取得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宏泰公司在销售该批货物时(假设该批货物含税售价为18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若从B公司进货,则宏泰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是扣税率仅有3%,将有可能导致宏泰公司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只能多缴增值税;若选择从C公司进货,那么宏泰公司不能得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照货物不含税收入的17%全额缴纳销项税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A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18000/1.17×0.17-15000/1.17×0.17=436元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B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18000/1.17×0.17-15000/1.03×0.03=2178元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C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 18000/1.17×0.17=2615元
可见由于进货渠道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方案二: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15000元,B公司售价14000元,C公司售价13000元,宏泰公司仍然是18000元售价,并假设宏泰公司始终盈利(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我们还是假定宏泰公司分别从A、B、C三家公司进货作相对收益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6元,B公司购货为2207元,从C公司进货为2615元(计算过程略)。
宏泰公司从B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扣进项税2207-436=1771元
宏泰公司从C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扣进项税2615-436=2179元
宏泰公司从A公司进货实际税负436(1+7%+3%+25%)=588.60元
宏泰公司从B公司进货实际税负2207(1+7%+3%+25%)=2979.45元
宏泰公司从C公司进货实际税负2615(1+7%+3%+25%)=3530.25元
宏泰公司分别从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分别为3000、4000和5000元其税后利润分别为:A公司2411元;B公司为1020元;C公司为1469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进货价格存在较大差别,但公司的税后收益A>C>B,可见从A公司进货其利润仍然是最高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能从可提供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尤其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获益还是较高的。但是从小规模企业进货是有价格优势的,如上例C公司不开专用发票,仍然比从B公司多获利449元,就是因为1000元的价格优势存在的缘故,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就要看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了。
二、进货价格折让临界点定性分析
设任意一个一般纳税人,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17%的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为索取17%、3%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和C,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0%计算,所得税税率25%。运用现金净流量公式可得:
(一)索取17%专用发票:
NPV=Q-﹛A+(Q/1.17×0.17-A/1.17×0.17)+(Q/1.17×0.17-A/1.17×0.17)×0.1+[Q/1.17-A/1.17-(Q/1.17×0.17-A/1.17×0.17)×0.1]×0.25﹜
=Q-﹛A+(Q-A)(0.17/1.17+0.17×0.1/1.17) +[(Q-A)(1/1.17-0.17×0.1/1.17) ]×0.25﹜
=0.63013Q-0.63013A(1)
(二)索取3%专用发票:
NPV= Q-﹛B+(Q/1.17×0.17-B/1.03×0.03)+(Q/1.17×0.17-B/1.03×0.03)×0.1+[Q/1.17-B/1.03-(Q/1.17×0.17-B/1.03×0.03)×0.1]×0.25﹜
= Q-﹛B(1-0.03/1.03-0.003/1.03)+Q(0.17/1.17+0.017/1.17)+ [Q(1/1.17-0.017/1.17)+B(0.003/1.03-1/1.03) ]×0.25﹜
=0.63013Q-0.72597B (2)
(三)不索取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NPV= Q-﹛C+Q/1.17×0.17+Q/1.17×0.17×0.1+[Q/1.17-C-Q/1.17×0.17×0.1]×0.25﹜
=Q-﹛C+Q(0.17/1.17+0.017/1.17)+Q(0.25/1.17-0.017×0.25) -0.25C﹜
=0.63013Q-0.75C(3)
我们以纳税人和货主购销双方双赢状态下的现金流量为前提,以索取17%专用发票(1)式为标准,令(2)=(1):
即
0.63013Q-0.72597B=0.63013Q-0.63013A
也就是索取3%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和(1)式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B与A之比为86.8%,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的含税价13.2%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时供货企业给予的折让数大于13.2%时,从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采购人就能获益!结合本例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为:
15000×86.8%=13020(元)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为13020元时,采购方最后现金净流量同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是一样的;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低于13020元,采购方就能获利!
同理,我们也可以计算出令(3)=(1):
即 0.63013Q-0.75C=0.63013Q-0.63013A
即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时的现金净流量和(1)式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C与A之比为84%,即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4%。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不索取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的含税价16%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时供货企业给予的折让数大于16%时,从提供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采购人也能获益!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打交道,只要是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纳税人完全可以弃远求近,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非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时间和采购费用,从而获得税负和现金净流量的好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好价格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折让临界点来说服、反驳购货方,达到购销双方互惠互利,和谐双赢和发展。
(李素其,1966年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会计系主任、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信息系统、税务及纳税筹划。贾杏玲,1972年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会计系统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学、税务实务)
一、不同进货渠道定量分析
下面我们分别从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假设宏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货物生产加工产品,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源。其中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承诺可以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为个体经营者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假定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A公司无疑成为宏泰公司进货的首选购货对象,因为宏泰公司购货时能够取得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宏泰公司在销售该批货物时(假设该批货物含税售价为18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若从B公司进货,则宏泰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是扣税率仅有3%,将有可能导致宏泰公司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只能多缴增值税;若选择从C公司进货,那么宏泰公司不能得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照货物不含税收入的17%全额缴纳销项税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A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18000/1.17×0.17-15000/1.17×0.17=436元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B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18000/1.17×0.17-15000/1.03×0.03=2178元
* 若宏泰公司选择从C公司进货,应缴增值税为:
* 18000/1.17×0.17=2615元
可见由于进货渠道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方案二: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15000元,B公司售价14000元,C公司售价13000元,宏泰公司仍然是18000元售价,并假设宏泰公司始终盈利(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我们还是假定宏泰公司分别从A、B、C三家公司进货作相对收益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6元,B公司购货为2207元,从C公司进货为2615元(计算过程略)。
宏泰公司从B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扣进项税2207-436=1771元
宏泰公司从C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扣进项税2615-436=2179元
宏泰公司从A公司进货实际税负436(1+7%+3%+25%)=588.60元
宏泰公司从B公司进货实际税负2207(1+7%+3%+25%)=2979.45元
宏泰公司从C公司进货实际税负2615(1+7%+3%+25%)=3530.25元
宏泰公司分别从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分别为3000、4000和5000元其税后利润分别为:A公司2411元;B公司为1020元;C公司为1469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进货价格存在较大差别,但公司的税后收益A>C>B,可见从A公司进货其利润仍然是最高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能从可提供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尤其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获益还是较高的。但是从小规模企业进货是有价格优势的,如上例C公司不开专用发票,仍然比从B公司多获利449元,就是因为1000元的价格优势存在的缘故,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就要看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了。
二、进货价格折让临界点定性分析
设任意一个一般纳税人,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17%的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为索取17%、3%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和C,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0%计算,所得税税率25%。运用现金净流量公式可得:
(一)索取17%专用发票:
NPV=Q-﹛A+(Q/1.17×0.17-A/1.17×0.17)+(Q/1.17×0.17-A/1.17×0.17)×0.1+[Q/1.17-A/1.17-(Q/1.17×0.17-A/1.17×0.17)×0.1]×0.25﹜
=Q-﹛A+(Q-A)(0.17/1.17+0.17×0.1/1.17) +[(Q-A)(1/1.17-0.17×0.1/1.17) ]×0.25﹜
=0.63013Q-0.63013A(1)
(二)索取3%专用发票:
NPV= Q-﹛B+(Q/1.17×0.17-B/1.03×0.03)+(Q/1.17×0.17-B/1.03×0.03)×0.1+[Q/1.17-B/1.03-(Q/1.17×0.17-B/1.03×0.03)×0.1]×0.25﹜
= Q-﹛B(1-0.03/1.03-0.003/1.03)+Q(0.17/1.17+0.017/1.17)+ [Q(1/1.17-0.017/1.17)+B(0.003/1.03-1/1.03) ]×0.25﹜
=0.63013Q-0.72597B (2)
(三)不索取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NPV= Q-﹛C+Q/1.17×0.17+Q/1.17×0.17×0.1+[Q/1.17-C-Q/1.17×0.17×0.1]×0.25﹜
=Q-﹛C+Q(0.17/1.17+0.017/1.17)+Q(0.25/1.17-0.017×0.25) -0.25C﹜
=0.63013Q-0.75C(3)
我们以纳税人和货主购销双方双赢状态下的现金流量为前提,以索取17%专用发票(1)式为标准,令(2)=(1):
即
0.63013Q-0.72597B=0.63013Q-0.63013A
也就是索取3%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和(1)式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B与A之比为86.8%,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的含税价13.2%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时供货企业给予的折让数大于13.2%时,从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采购人就能获益!结合本例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为:
15000×86.8%=13020(元)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为13020元时,采购方最后现金净流量同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是一样的;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低于13020元,采购方就能获利!
同理,我们也可以计算出令(3)=(1):
即 0.63013Q-0.75C=0.63013Q-0.63013A
即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时的现金净流量和(1)式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C与A之比为84%,即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4%。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不索取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的含税价16%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时供货企业给予的折让数大于16%时,从提供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采购人也能获益!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打交道,只要是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纳税人完全可以弃远求近,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非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时间和采购费用,从而获得税负和现金净流量的好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好价格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折让临界点来说服、反驳购货方,达到购销双方互惠互利,和谐双赢和发展。
(李素其,1966年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会计系主任、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信息系统、税务及纳税筹划。贾杏玲,1972年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会计系统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学、税务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