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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也悄然增大。文章将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探讨对象,分析探究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成因及其具体表现,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力图规避建筑行业潜在的风险,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建筑施工;对策
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作为通用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在于,在便于工程项目款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约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这样一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是却在无形中造成了价格不平衡等潜在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因此,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一)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特点
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
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3.工程量和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将工作量和价格潜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身上,承包人首先就要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由于询价失误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因素导致价格上涨而造成的风险,一旦风险出现,业主是不予补偿的。其次,由于发包方(即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能作为参考,甚至不提供清单、只提供施工方案图纸和相关说明,导致承包人在招投标报价中,必须根据综合单价,通过自己计算工程量得出合同总价,这一过程中,往往伴随承包人对工作量估算不足、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等问题的产生,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是由承包商承担。
二、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壮大,伴随着观念的滞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意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盲目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建筑项目施工的初期就为合同的高效管理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源管理,不利于成本的有效控制。
(二)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缺乏
部分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合同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甚至毫无专业经验,这就导致签订合同过程中把关力度不够,合同内容欠缺规范性,直接造成合同文件的质量下降,加剧了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困难。
(三)合同文件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首先,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文不全面,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遗漏或产生误读,无法有效预见合同执行其间的各种突发状况,最终造成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具体操作施工中的争执,导致承包商损失严重。另一方面,合同文书相关规定严谨程度严重不足,语焉不详,甚至前后冲突,这些无法具体界定的相关规定,都会造成承包方在施工中的理解与发包方严重不一致,进而拖延工程进度。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买方市场状况下诞生的合同形式,倾向于维护发包方(即业主)的利益,相应地,施工方就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包方造成的潜在合同风险
1.单方面将工程数量产生的错误归咎于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往往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量进行单价填报,最后形成施工方的投标报价。在实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专业造价人才匮乏或标期短暂等问题,施工方往往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以此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一旦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有关工程量数量核对方面的异议,根据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造价无法更改的相关规定,施工方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由于工程量计算产生错误的责任,片面地归咎于施工企业,显然欠缺公平。
2.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的潜在风险
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外部环境的不明确,也为施工合同带来风险。由于发包方在施工企业进场前没有做好接通水、电,打通施工道路等前期准备工作,导致施工方的前期现场实地勘探无法顺利开展或是由施工方自行做入场准备,这无形中加剧了施工方的工作任务。更重要的是,由于前期准备不足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无法从发包方处得到有效补偿,由于业主造成的环境风险完全转移到了施工方身上。
3.工期延误风险
发包方拟定的片面工期条款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潜在风险的存在,集中体现在:工期延误造成的罚款金额无上限、工期提前完成无奖励和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方面。
(二)施工企业自身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施工方投标策略失误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具体指的是施工方在保持投标的总价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很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高,对可能减少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低,即针对变更部分的工程创造利润空间。一旦业主对变更部分产生异议,甚至减少高标价部分的工程数量,那么无疑会造成施工企业的大幅损失。 2.施工企业投标失误的风险
前面提到,由于合同文书界定的模糊,很容易造成施工方对相关设计施工标准的误读,造成完工后的项目与设计方案产生巨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施工方对措施费用的考虑不具有前瞻性,使得实际投标过程中,施工措施性费用被迫分摊到工程数量分项中,造成固定总价与实际投入不符,并且无法得到发包方的补偿。
(三)外部客观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建筑原料价格波动
建筑材料受到市场经济的调控,其价格波动是十分常见的。实际建筑施工和投标期往往有很长一段时间差,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往往与之前的询价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但是基于固定合同总价的相关规定:“材料、市场变化及政策性调价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单价保持不变”。一旦材料价格产生大幅上涨,施工企业将蒙受不可估计的损失。
2.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
以自然条件因素为代表的突发因素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在实际施工中,除去自然条件,外部客观环境与施工环境要求不符或是其他第三方潜在风险的存在,都是导致施工合同执行存在风险的原因。
四、结语
在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情况下,建筑施工风险长期存在。为了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损失,在合同签订初期,承包商就应该切实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分析,尽量做到工程量的计算准确化,在科学合理的清单报价下确立合同总价,将报价失误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从细节处规避施工合同签订的风险,从而保证工程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姚元军.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10,32(6):53-54,79.
[2]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50.
[3]孟文华.固定总价合同应用风险及其防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44-45.
[4]张双甜,成虎.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2,(2):33-35.
[5]周起宏.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和对策[J].水运工程,2005,(10):11-14.
[6]劳瑞坤.固定总价合同的履约风险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2):114.
[作者简介]黎迪斯(1985—),男,广东高州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实习员。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建筑施工;对策
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作为通用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在于,在便于工程项目款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约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这样一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是却在无形中造成了价格不平衡等潜在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因此,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一)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特点
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
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3.工程量和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将工作量和价格潜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身上,承包人首先就要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由于询价失误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因素导致价格上涨而造成的风险,一旦风险出现,业主是不予补偿的。其次,由于发包方(即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能作为参考,甚至不提供清单、只提供施工方案图纸和相关说明,导致承包人在招投标报价中,必须根据综合单价,通过自己计算工程量得出合同总价,这一过程中,往往伴随承包人对工作量估算不足、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等问题的产生,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是由承包商承担。
二、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壮大,伴随着观念的滞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意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盲目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建筑项目施工的初期就为合同的高效管理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源管理,不利于成本的有效控制。
(二)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缺乏
部分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合同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甚至毫无专业经验,这就导致签订合同过程中把关力度不够,合同内容欠缺规范性,直接造成合同文件的质量下降,加剧了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困难。
(三)合同文件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首先,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文不全面,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遗漏或产生误读,无法有效预见合同执行其间的各种突发状况,最终造成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具体操作施工中的争执,导致承包商损失严重。另一方面,合同文书相关规定严谨程度严重不足,语焉不详,甚至前后冲突,这些无法具体界定的相关规定,都会造成承包方在施工中的理解与发包方严重不一致,进而拖延工程进度。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买方市场状况下诞生的合同形式,倾向于维护发包方(即业主)的利益,相应地,施工方就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包方造成的潜在合同风险
1.单方面将工程数量产生的错误归咎于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往往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量进行单价填报,最后形成施工方的投标报价。在实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专业造价人才匮乏或标期短暂等问题,施工方往往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以此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一旦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有关工程量数量核对方面的异议,根据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造价无法更改的相关规定,施工方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由于工程量计算产生错误的责任,片面地归咎于施工企业,显然欠缺公平。
2.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的潜在风险
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外部环境的不明确,也为施工合同带来风险。由于发包方在施工企业进场前没有做好接通水、电,打通施工道路等前期准备工作,导致施工方的前期现场实地勘探无法顺利开展或是由施工方自行做入场准备,这无形中加剧了施工方的工作任务。更重要的是,由于前期准备不足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无法从发包方处得到有效补偿,由于业主造成的环境风险完全转移到了施工方身上。
3.工期延误风险
发包方拟定的片面工期条款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潜在风险的存在,集中体现在:工期延误造成的罚款金额无上限、工期提前完成无奖励和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方面。
(二)施工企业自身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施工方投标策略失误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具体指的是施工方在保持投标的总价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很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高,对可能减少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低,即针对变更部分的工程创造利润空间。一旦业主对变更部分产生异议,甚至减少高标价部分的工程数量,那么无疑会造成施工企业的大幅损失。 2.施工企业投标失误的风险
前面提到,由于合同文书界定的模糊,很容易造成施工方对相关设计施工标准的误读,造成完工后的项目与设计方案产生巨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施工方对措施费用的考虑不具有前瞻性,使得实际投标过程中,施工措施性费用被迫分摊到工程数量分项中,造成固定总价与实际投入不符,并且无法得到发包方的补偿。
(三)外部客观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建筑原料价格波动
建筑材料受到市场经济的调控,其价格波动是十分常见的。实际建筑施工和投标期往往有很长一段时间差,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往往与之前的询价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但是基于固定合同总价的相关规定:“材料、市场变化及政策性调价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单价保持不变”。一旦材料价格产生大幅上涨,施工企业将蒙受不可估计的损失。
2.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
以自然条件因素为代表的突发因素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在实际施工中,除去自然条件,外部客观环境与施工环境要求不符或是其他第三方潜在风险的存在,都是导致施工合同执行存在风险的原因。
四、结语
在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情况下,建筑施工风险长期存在。为了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损失,在合同签订初期,承包商就应该切实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分析,尽量做到工程量的计算准确化,在科学合理的清单报价下确立合同总价,将报价失误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从细节处规避施工合同签订的风险,从而保证工程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姚元军.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10,32(6):53-54,79.
[2]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50.
[3]孟文华.固定总价合同应用风险及其防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44-45.
[4]张双甜,成虎.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2,(2):33-35.
[5]周起宏.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和对策[J].水运工程,2005,(10):11-14.
[6]劳瑞坤.固定总价合同的履约风险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2):114.
[作者简介]黎迪斯(1985—),男,广东高州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实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