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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有事而找人帮忙,比如抬个桌子上楼、临时看管下财物等,因为工作量不大,活也简单,很多时候往往是无偿帮忙的,纯粹属于人情往来。然而,帮忙之人如果在帮忙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伤害,双方又无法达成赔偿共识而产生纠纷时,该怎么办呢?
案情:2017年12月20日,冯某找到胡某无偿帮忙砍伐树木,在砍伐过程中,胡某被树枝击中头部受伤,冯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对胡某进行了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骨整复术,共住院20天。病情好转后,胡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为十级伤残。胡某住院治疗期间,冯某垫付医药费共计5万余元,但拒绝支付伤残赔偿金、誤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双方沟通未果,胡某将冯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冯某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冯某此前已垫付了胡某医药费5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冯某再向胡某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4.4万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首先胡某无偿帮助冯某砍树,双立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第二,是冯某主动找的胡某,因此不存在“拒绝帮工”的情形;第三,胡某是在砍树过程中意外被树枝击中头部受伤的,因此不属于“存在过错”的情形。综上所述,胡某在帮忙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被帮工受益人的冯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 谢炳城)
案情:2017年12月20日,冯某找到胡某无偿帮忙砍伐树木,在砍伐过程中,胡某被树枝击中头部受伤,冯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对胡某进行了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骨整复术,共住院20天。病情好转后,胡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为十级伤残。胡某住院治疗期间,冯某垫付医药费共计5万余元,但拒绝支付伤残赔偿金、誤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双方沟通未果,胡某将冯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冯某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冯某此前已垫付了胡某医药费5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冯某再向胡某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4.4万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首先胡某无偿帮助冯某砍树,双立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第二,是冯某主动找的胡某,因此不存在“拒绝帮工”的情形;第三,胡某是在砍树过程中意外被树枝击中头部受伤的,因此不属于“存在过错”的情形。综上所述,胡某在帮忙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被帮工受益人的冯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