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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期长、投资额大的公用设施BOT项目而言,民营企业如鲠在喉
王守清专栏·项目管理
Wang Shouqing Project Management
由于BOT 项目投资大,风险多,但又回报丰厚,被业内称为“带刺的玫瑰”。不过,并不是所有领域、所有企业都可以去摘取这朵“带刺的玫瑰”,都适合采用BOT模式。
就适用性而言,首先是自然资源开采,如采油、采矿、采气等,但前提是储量已经探明的;其次是电厂、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但是先要与政府达成政府购买足够产量的合同,并有一套严格的支付机制;第三是公路、桥梁、隧道,但要保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项目的惟一性;第四是铁路和地铁,但这类项目的投资相对较大,施工难度和内部结算方式等可能导致风险较大;第五是机场、港口,但这类项目涉及与国内外航空、航海公司签订协议,且受国际政治、外交和经济形势等影响大,而后者不是某个公司或政府容易控制的,因此风险较大。此外,通讯等高科技项目如移动电话、光缆和卫星等也较适合BOT,因为技术垄断性且利润相对较高,但技术更新的风险较大。
BOT项目融资模式有许多优点。例如对政府而言,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能充分发挥外商和民营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能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促进企业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的优势在于能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项目的宏观经济和社会效益考虑较多,但资金短缺,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而私营机构则资金足、管理经验丰富、能动性和创新力强,但对盈利的期望较高、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因此可以简单地说,BOT 项目融资模式正是结合两者的优势,组成一个双赢组合。
目前,市场化的国营企业仍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力,从近年来发标的几个项目看,参与投标和中标者多为国营企业,不仅如此,对于更多周期长、投资额大的公用设施BOT项目而言,民营企业如鲠在喉。首先是钱,动辄过亿的资金规模,民营企业敢于接盘者甚少,因为其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要远弱于国有企业;其次是运营权,BOT项目通过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来获取利润,民营企业缺乏大型公用事业项目的管理经验;更重要的是,项目的定价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民营企业缺少与政府博弈的筹码。
实际上,无论是国营公司还是民营企业,政府选择项目法人的标准应只有一个:效率。但是在现实中,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并非是公平竞争,如不对称的融资环境和市场条件等,只能期待政府能够主动解决这个问题。去年的“非公经济36 条”表明政府已意识到这些问题并正在着手解决,最近各有关部委废止、修改或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都是具体体现。
最近北京发包的大多数BOT项目的中标方都有一个共性:由三家企业组成,这其实是由项目特点决定的。如在北京投资一个BOT电厂,最好有当地控制电网的国营公司参与。国外的合作方则往往具有较多资金和运营、管理经验,而设备供应商或设计建造商的参与也会直接有利于项目的成功,也就是说应按“优势互补”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此外,为避免中标后产生纠纷,应在投标前就把原则问题谈妥。
国有企业融资能力和渠道、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经验、人才、技术、核心竞争力的积累相对雄厚,合同和定价的谈判能力相对要强,而且国有企业有着政府背后的无形支持,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对部分风险的控制力相对要强。但国有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较差,且机构臃肿,决策机制不合理,管理手段不灵活,效率较低。
有一种说法认为,国有企业用国家的钱来完成BOT的项目融资,亏了也亏在银行账上,其实不是这样。首先BOT的项目融资渠道并不全是来自国有银行,还有资本市场、国外援助贷款、公共基金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等渠道;其次BOT 项目大多属于有限追索权融资,不管发起人是不是国有企业,一旦项目失败,放贷方只能有限追索,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放贷方决定放贷与否更看重项目本身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而不是发起人的信用资质;另外,放贷方也会采取保险或第三方担保等转移部分风险。
(作者为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暨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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