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基本权利的效力需要由法律的具体化才能实现的观点,分类讨论了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途径,概括出基本权利独立的规范价值。虽然不同性质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途径是不一样的,但基本权利规范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基本权利有其独立存在的形态,不因为立法的具体化而失去效力;它的直接效力表现为赋予国家以一定的义务,包括消极的义务和积极的义务,以反对立法进行调控与制约的“高级法”效力;国家没有履行义务而使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请宪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