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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辽宁法治科普的公众需求及满意度进行调查,总结出辽宁法治科普工作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法治科普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以“公众”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 科普”为载体,以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保障的法治科普模式。
关键词:法治科普;公众需求;满意度;互联网 科普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67-01
一、法治科普公众需求及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
我们通过发放问卷,走访调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对辽宁法治科普的公众需求及满意度进行了调研,发现辽宁法治科普工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法治科普的公众需求度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问及“您认为需要在您的地区举办一些法治科普活动吗?”认为特别需要的仅占14.76%,比较需要的占31.9%,一般需要的占34.76%,认为完全不需要的占有18.58%。总体而言,公众对法治科普的需求程度并不高,这也间接说明法治的普及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仍有一部分人对于法律一无所知,认为完全不需要举办法治科普活动。
(二)法治科普的公众满意度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问及“对您参加的法治科普活动是否满意?”认为非常满意的仅占4.76%,比较满意的占22.86%,一般满意的占31.9%,中立的占20.48%,一般不满意的占10.95%,比较不满意的占4.76%,非常不满意的占4.29%。可见,公众对于法治科普的满意度并不高,造成这样局面有法治科普频率太低、内容单调乏味、设施不足、科普走形式等多方面的原因。
(三)法治科普的形式单调乏味
在调查中,我们问及“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法治科普活动形式是否单一?”认为单一的占24.28%,一般的占47.62%,丰富的占28.1%。可见,法治科普的方式还多限于传统的参观、讲座、培训、咨询、竞赛等方式,科普活动的方式还不够丰富,不能适应现代信息化获得的要求。
二、满足公众法治科普需求的对策建议
(一)以“公众”为中心,激发公众的法治需求动力
公众是法治科普的主要对象,只有公众普遍认同法治科普工作是同自身的利益、需求相一致的,且对法治科普工作作出肯定性评价,法治科普工作才会产生实效。也只有公众真正理解对于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可以通过了解、获知和学习法律知识的方式得到提升,从而认可法治科普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并自愿接受法治科普,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才有可能真正激发公众对法治科普的内在需求。因此,只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断提升民众参与法治科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公众的法治需求动力,才能提高公众法治科普的效果。
(二)以“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科普方案
从科普供给和科普需求的关系来说,科普供给必须以科普需求为导向,科普供给是否满足科普需求直接决定了科普工作能否产生实际效果,是否受到公众的欢迎。法治科普必须以公众的法治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的需求要有不同的科普方案,不能搞整齐划一的科普方案。不同群体的公众往往在对法治科普的需求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广大农民一般比较需要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而城市居民往往一般需要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买卖纠纷、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那么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在进行法治科普工作时就应当有所侧重,制定不同的科普方案,用于满足不同需求,才能让需求者感受到法治科普的实际意义。
(三)探索“互联网 科普”方式,创新法治科普新模式
受众在哪里,法治科普就要到哪里。法治科普必须要不断创新形式,不能只限于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而是必须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的新技术、新渠道、新方法、新形式制定和实施“互联网 科普”战略,从而让法治科普变得更亲民、更便捷。但是在构建“互联网 科普”战略时,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媒体时代,由于门槛低,许多传播者并非专业人员,发布的信息经多次转载修改后脱离事实真相,普通大众往往难以甄别。因此,在推进“互联网 科普”战略时,必须汇聚学者、专家、司法人员、律师等一批专业化的法治科普志愿者,针对社会热点、贴近百姓需求,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依法维权办事。
[参考文献]
[1]刘亚琦.从微博看公众的法制需求[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2):37-40.
[2]胡俊平,石顺科.我国城市科普的公众需求及满意度研究[J].科普研究,2011(10):18-26.
关键词:法治科普;公众需求;满意度;互联网 科普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67-01
一、法治科普公众需求及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
我们通过发放问卷,走访调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对辽宁法治科普的公众需求及满意度进行了调研,发现辽宁法治科普工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法治科普的公众需求度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问及“您认为需要在您的地区举办一些法治科普活动吗?”认为特别需要的仅占14.76%,比较需要的占31.9%,一般需要的占34.76%,认为完全不需要的占有18.58%。总体而言,公众对法治科普的需求程度并不高,这也间接说明法治的普及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仍有一部分人对于法律一无所知,认为完全不需要举办法治科普活动。
(二)法治科普的公众满意度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问及“对您参加的法治科普活动是否满意?”认为非常满意的仅占4.76%,比较满意的占22.86%,一般满意的占31.9%,中立的占20.48%,一般不满意的占10.95%,比较不满意的占4.76%,非常不满意的占4.29%。可见,公众对于法治科普的满意度并不高,造成这样局面有法治科普频率太低、内容单调乏味、设施不足、科普走形式等多方面的原因。
(三)法治科普的形式单调乏味
在调查中,我们问及“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法治科普活动形式是否单一?”认为单一的占24.28%,一般的占47.62%,丰富的占28.1%。可见,法治科普的方式还多限于传统的参观、讲座、培训、咨询、竞赛等方式,科普活动的方式还不够丰富,不能适应现代信息化获得的要求。
二、满足公众法治科普需求的对策建议
(一)以“公众”为中心,激发公众的法治需求动力
公众是法治科普的主要对象,只有公众普遍认同法治科普工作是同自身的利益、需求相一致的,且对法治科普工作作出肯定性评价,法治科普工作才会产生实效。也只有公众真正理解对于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可以通过了解、获知和学习法律知识的方式得到提升,从而认可法治科普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并自愿接受法治科普,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才有可能真正激发公众对法治科普的内在需求。因此,只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断提升民众参与法治科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公众的法治需求动力,才能提高公众法治科普的效果。
(二)以“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科普方案
从科普供给和科普需求的关系来说,科普供给必须以科普需求为导向,科普供给是否满足科普需求直接决定了科普工作能否产生实际效果,是否受到公众的欢迎。法治科普必须以公众的法治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的需求要有不同的科普方案,不能搞整齐划一的科普方案。不同群体的公众往往在对法治科普的需求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广大农民一般比较需要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而城市居民往往一般需要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买卖纠纷、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那么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在进行法治科普工作时就应当有所侧重,制定不同的科普方案,用于满足不同需求,才能让需求者感受到法治科普的实际意义。
(三)探索“互联网 科普”方式,创新法治科普新模式
受众在哪里,法治科普就要到哪里。法治科普必须要不断创新形式,不能只限于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而是必须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的新技术、新渠道、新方法、新形式制定和实施“互联网 科普”战略,从而让法治科普变得更亲民、更便捷。但是在构建“互联网 科普”战略时,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媒体时代,由于门槛低,许多传播者并非专业人员,发布的信息经多次转载修改后脱离事实真相,普通大众往往难以甄别。因此,在推进“互联网 科普”战略时,必须汇聚学者、专家、司法人员、律师等一批专业化的法治科普志愿者,针对社会热点、贴近百姓需求,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依法维权办事。
[参考文献]
[1]刘亚琦.从微博看公众的法制需求[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2):37-40.
[2]胡俊平,石顺科.我国城市科普的公众需求及满意度研究[J].科普研究,2011(10):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