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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即1982年130号文件)指出:“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明文规定了教育学院具有高等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性质,它肩负着培训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光荣任务。尤其是一九八五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又进一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