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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个中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此类措施因涉及国家公权力运用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衡平,构建和实施理应更为谨慎。而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未能给予与其重要性相当之关注。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适用条件、期限场所和监督救济等问题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