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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往往是无嗣老人解决养老问题最主要的选择。一份《遗赠赡养公证书》,一份《附条件赠与合同》,两份合同都经过公证或见证,最后却为何都被法院撤销?两个养子女,一个养孙女,都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为什么只有养子关系不成立呢?一起赠与合同引出诸多法律问题——
弃婴长成反哺报恩
1982年6月9日晚上,宜兴市某厂正值当班的门卫朱松涛听到婴儿啼哭声,便循着哭声寻找,发现哭声出自值班室窗户下一只半新的篮子里。朱松涛轻轻掀开蓝里的浴巾,发现篮子里除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宝宝外,还有一张写着“1982年6月1日”的小纸条。他意识到原来是一个出生才9天的弃婴,便立即报警。随后,弃婴被送到宜兴市儿童福利院。
第二天,朱松涛捡到弃婴的消息迅速在全厂传开。朱松涛已年近50,却还子然一身,便有好心人劝朱松涛领回弃婴抚养。朱松涛经济十分拮据,又没有抚养孩子的经验,根本没法抚养一个孩子。可是,朱松涛又十分想收养这个弃婴,便以自己年老时能有个照应为由,找到了好朋友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二人,希望三人一起抚养弃婴。
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均已年近花甲,是宜兴某文化单位的退休职工,婚后—直没有孩子。早年,夫妇二人以农村传统“立嗣”的形式。将18岁的侄子郑德志“过继”为“子”,但仍以叔侄相称。他们还将侄女郑筱莉自幼“过继”为“女”,并抚养郑筱莉至成年。上述过继行为,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但为亲友、群众所公认。郑青山、吴秀梅夫妇虽有子女,但儿子郑德志生活在乡下,女儿郑筱莉已经出嫁,儿女各有各的生活,来往也不密切。
一个突然出现的女婴让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又惊又喜。经协商一致,朱松涛以自己名义领养了朱倩,并随自己姓氏取名朱倩,且将其户口落在自己户下。但委托由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照料朱倩,并与之共同生活,由朱松涛提供经济生活来源。共同抚养朱倩期间,朱倩对朱松涛以“爸爸”相称,对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则以“爷爷奶奶”相称。
之后,朱倩初中毕业后与养父关系恶化,朱松涛不再提供经济生活来源,朱倩仍随郑青山、吴秀梅共同生活。之后,朱倩考入中专、大学,其生活与学习费用,郑青山、吴秀梅参与负担。毕业后,朱倩成为宜兴当地一名教师。2006年8月,在郑青山、吴秀梅夫妇的关心和操办下,朱倩与同岁的林志龙喜结连理,过上了十分幸福的生活。
曲折的生活让朱倩学会了感恩。成家后,朱倩和丈夫将自己的新房买在了郑青山夫妇家的旁边,几乎每天都到老人家来照料他们,帮他们做饭洗衣服。2007年年初,郑青山夫妇按照当地的风俗到养子郑德志家过年。可就在春节后,郑青山突然对朱倩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对此朱倩很有顾虑。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朱倩说:“毕竟老人还有一个养子,这么大的事情我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决,说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顾他们。”为了打消老人的疑虑,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郑青山夫妇与朱倩夫妻来到宜兴市公证处,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郑青山、吴秀梅作为遗赠人—方,与朱倩、林志龙夫妻二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约定将郑青山夫妇居住的房屋在遗赠人“百年(死亡)后遗赠给朱倩、林志龙夫妇”,“朱倩、林志龙夫妇自愿赡养遗赠人至百年(死亡),即负责遗赠人的吃、穿、住、看病等与生活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即日,宜兴市公证处办理了《遗赠赡养公证书》。
2009年4月28日,吴秀梅因患上了癌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要由朱倩夫妻负责照料,又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同年8月16日,在吴秀梅出院两个月后,郑青山夫妇将房屋变更登记为朱倩夫妻共同共有。
老人走失引发纷争
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地度过,不料郑青山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不幸的开端,最终导致一场亲情较量。
2009年12月24日,郑青山从朱倩住处走失。随即,朱倩将郑青山走失情况告知了郑德志等亲属。郑德志等人得知郑青山走失情况后,迁怒朱倩照顾不周。2009年12月26日,郑德志等人来到朱倩家“要个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2009年12月28日,为了平息事态,朱倩、林志龙作为甲方,郑德志的儿子郑建军作为乙方,在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起草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原本过户给朱倩、林志龙的房屋由朱倩、林志龙赠与郑建军,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共同承擔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法律要求”朱倩、林志龙承担郑青山、吴秀梅的费用,朱倩、林志龙将不再承担,概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承担。
赠与合同签订后,郑建军、郑德志等将重病的吴秀梅接到乡下居住。2010年1月3日,郑青山的尸体在宜兴郊外的湖边被发现,警方勘验的结果为走失后误入湖中冻死。五天后,郑青山的老伴吴秀梅因承受不住老伴惨死的事实,悲伤过度,引发病情恶化,不治而亡。
情事突变失房不甘
仅十多天,情事突变,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郑建军从未对两位老^尽过赡养义务,却轻易地得到两位老人的房屋。朱倩、林志龙心里怎么想都不是滋味,感到十分的憋屈。为争回房屋,2010年4月7日,朱倩、林志龙委托律师分别向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三人发出律师函,表示自收到通知之日将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
收到律师函后,郑建军十分气愤,认为双方有赠与合同在手,朱倩夫妻无理由不履行合同,遂于2010年5月26日,以朱倩、林志龙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力、王里过户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郑建军诉称,遗赠赡养合同是双务合同,朱倩、林志龙如想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就必须负责到两位老人“百年”之后。而正当老人需要照料的时候,他们却“撂挑子”,不想履行义务,而仍想拥有房子,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允许的。事实上,是我们继续履行着第一份“遗赠赡养协议”合同,承继并完成了老人的心愿。
朱倩、林志龙辩称,之前与郑建军等人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迫于无奈和压力,希望他们对两位老人好。而且,之后已委托律师给郑建军及相关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已送达他们,应已发生法律效力。
是非责任法院澄清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德志成年后“立嗣”、“过继”给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为“子”,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郑筱莉、朱倩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规定,确定为与郑青山、吴秀梅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朱倩为郑青山、吴秀梅的法定继承人,其对郑青山、吴秀梅的赡养义务,既不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也不是以取得诉争房屋为对价的。
因赠与合同签订地在律师事务所,并且当时有该所两位律师在场见证,因此朱倩、林志龙主张签订当时受到胁迫,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据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不足。虽然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赠与合同,并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过公证。因此,朱倩、林志龙在诉争房屋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郑建军在收到朱倩、林志龙撤销赠与通知时,赠与合同已经撤销。综上,朱倩、林志龙的抗辩主张成立,应予支持;郑建军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弃婴长成反哺报恩
1982年6月9日晚上,宜兴市某厂正值当班的门卫朱松涛听到婴儿啼哭声,便循着哭声寻找,发现哭声出自值班室窗户下一只半新的篮子里。朱松涛轻轻掀开蓝里的浴巾,发现篮子里除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宝宝外,还有一张写着“1982年6月1日”的小纸条。他意识到原来是一个出生才9天的弃婴,便立即报警。随后,弃婴被送到宜兴市儿童福利院。
第二天,朱松涛捡到弃婴的消息迅速在全厂传开。朱松涛已年近50,却还子然一身,便有好心人劝朱松涛领回弃婴抚养。朱松涛经济十分拮据,又没有抚养孩子的经验,根本没法抚养一个孩子。可是,朱松涛又十分想收养这个弃婴,便以自己年老时能有个照应为由,找到了好朋友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二人,希望三人一起抚养弃婴。
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均已年近花甲,是宜兴某文化单位的退休职工,婚后—直没有孩子。早年,夫妇二人以农村传统“立嗣”的形式。将18岁的侄子郑德志“过继”为“子”,但仍以叔侄相称。他们还将侄女郑筱莉自幼“过继”为“女”,并抚养郑筱莉至成年。上述过继行为,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但为亲友、群众所公认。郑青山、吴秀梅夫妇虽有子女,但儿子郑德志生活在乡下,女儿郑筱莉已经出嫁,儿女各有各的生活,来往也不密切。
一个突然出现的女婴让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又惊又喜。经协商一致,朱松涛以自己名义领养了朱倩,并随自己姓氏取名朱倩,且将其户口落在自己户下。但委托由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照料朱倩,并与之共同生活,由朱松涛提供经济生活来源。共同抚养朱倩期间,朱倩对朱松涛以“爸爸”相称,对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则以“爷爷奶奶”相称。
之后,朱倩初中毕业后与养父关系恶化,朱松涛不再提供经济生活来源,朱倩仍随郑青山、吴秀梅共同生活。之后,朱倩考入中专、大学,其生活与学习费用,郑青山、吴秀梅参与负担。毕业后,朱倩成为宜兴当地一名教师。2006年8月,在郑青山、吴秀梅夫妇的关心和操办下,朱倩与同岁的林志龙喜结连理,过上了十分幸福的生活。
曲折的生活让朱倩学会了感恩。成家后,朱倩和丈夫将自己的新房买在了郑青山夫妇家的旁边,几乎每天都到老人家来照料他们,帮他们做饭洗衣服。2007年年初,郑青山夫妇按照当地的风俗到养子郑德志家过年。可就在春节后,郑青山突然对朱倩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对此朱倩很有顾虑。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朱倩说:“毕竟老人还有一个养子,这么大的事情我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决,说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顾他们。”为了打消老人的疑虑,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郑青山夫妇与朱倩夫妻来到宜兴市公证处,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郑青山、吴秀梅作为遗赠人—方,与朱倩、林志龙夫妻二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约定将郑青山夫妇居住的房屋在遗赠人“百年(死亡)后遗赠给朱倩、林志龙夫妇”,“朱倩、林志龙夫妇自愿赡养遗赠人至百年(死亡),即负责遗赠人的吃、穿、住、看病等与生活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即日,宜兴市公证处办理了《遗赠赡养公证书》。
2009年4月28日,吴秀梅因患上了癌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要由朱倩夫妻负责照料,又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同年8月16日,在吴秀梅出院两个月后,郑青山夫妇将房屋变更登记为朱倩夫妻共同共有。
老人走失引发纷争
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地度过,不料郑青山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不幸的开端,最终导致一场亲情较量。
2009年12月24日,郑青山从朱倩住处走失。随即,朱倩将郑青山走失情况告知了郑德志等亲属。郑德志等人得知郑青山走失情况后,迁怒朱倩照顾不周。2009年12月26日,郑德志等人来到朱倩家“要个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2009年12月28日,为了平息事态,朱倩、林志龙作为甲方,郑德志的儿子郑建军作为乙方,在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起草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原本过户给朱倩、林志龙的房屋由朱倩、林志龙赠与郑建军,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共同承擔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法律要求”朱倩、林志龙承担郑青山、吴秀梅的费用,朱倩、林志龙将不再承担,概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承担。
赠与合同签订后,郑建军、郑德志等将重病的吴秀梅接到乡下居住。2010年1月3日,郑青山的尸体在宜兴郊外的湖边被发现,警方勘验的结果为走失后误入湖中冻死。五天后,郑青山的老伴吴秀梅因承受不住老伴惨死的事实,悲伤过度,引发病情恶化,不治而亡。
情事突变失房不甘
仅十多天,情事突变,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郑建军从未对两位老^尽过赡养义务,却轻易地得到两位老人的房屋。朱倩、林志龙心里怎么想都不是滋味,感到十分的憋屈。为争回房屋,2010年4月7日,朱倩、林志龙委托律师分别向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三人发出律师函,表示自收到通知之日将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
收到律师函后,郑建军十分气愤,认为双方有赠与合同在手,朱倩夫妻无理由不履行合同,遂于2010年5月26日,以朱倩、林志龙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力、王里过户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郑建军诉称,遗赠赡养合同是双务合同,朱倩、林志龙如想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就必须负责到两位老人“百年”之后。而正当老人需要照料的时候,他们却“撂挑子”,不想履行义务,而仍想拥有房子,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允许的。事实上,是我们继续履行着第一份“遗赠赡养协议”合同,承继并完成了老人的心愿。
朱倩、林志龙辩称,之前与郑建军等人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迫于无奈和压力,希望他们对两位老人好。而且,之后已委托律师给郑建军及相关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已送达他们,应已发生法律效力。
是非责任法院澄清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德志成年后“立嗣”、“过继”给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为“子”,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郑筱莉、朱倩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规定,确定为与郑青山、吴秀梅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朱倩为郑青山、吴秀梅的法定继承人,其对郑青山、吴秀梅的赡养义务,既不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也不是以取得诉争房屋为对价的。
因赠与合同签订地在律师事务所,并且当时有该所两位律师在场见证,因此朱倩、林志龙主张签订当时受到胁迫,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据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不足。虽然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赠与合同,并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过公证。因此,朱倩、林志龙在诉争房屋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郑建军在收到朱倩、林志龙撤销赠与通知时,赠与合同已经撤销。综上,朱倩、林志龙的抗辩主张成立,应予支持;郑建军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