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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形式,互联网金融符合目前国家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向,在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培育社会财富管理理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出了强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在为金融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尝试性地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和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在梳理、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监管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我国传统金融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出现的金融溢出。相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特征,便利、快捷、包容是互联网金融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多种金融模式。与此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的压力下,传统金融机构融合自己的线下优势, 也在创建自己的企业新业态,发展自己的互联网平台。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文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被业界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正式进入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提出“互联网+”发展战略之后,首个全方位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文件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使得各类机构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更加有章可循,也意味着今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不再是“肆意生长”,而是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引导下,进入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时期。自2016年开始,随着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其风险整体水平有所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行业发展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同样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之上, 比以往更加依存于科技的发展,而其本身所携带的虚拟性、联动性、网络性、跨区域性等属性,又加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这种新的金融风险扩散范围更广、传染速度更快、监管难度更高。
(一)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带有的虚拟性使得在线上平台判断交易者信用信息的难度较大。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无论是企业还是客户本身都对双方的选择缺乏可靠的评价依据,交易双方的“不在场”使得与不对称信息相关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容易出现。
(二)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例如: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与传统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都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可能产生损失,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双方采用的风险防范系统以及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否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对业务的具体操作不符合标准, 甚至出现违规的操作, 可能会出现资金损失或信息泄露。造成這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团队、业务人员、客户操作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风险。
(四)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但是后者同时也带来技术漏洞、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如果出现技术漏洞,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小公司,在系统技术和安全性尚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跟风开展业务,掌握了比较敏感的交易者个人信息,网站一旦被黑,后果不可想象。
(五)政策和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大量的法律空白、无人监管使得这一创新事物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三、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和权限,加强流程监控,探索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环境。但是,如果仅仅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而极力强化金融监管,并以此压抑金融创新的活跃性,对于金融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对害群之马要坚决打击,对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以引导和支持。当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适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把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归纳,然后进一步对其规范。由于法律的制定对于规则的梳理、社会关系、交易关系的明确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立法,可能会造成法律并不适用实际的情况发生。当然,对于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应是今后立法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二)尽快厘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职责边界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特征明显。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的框架,其主要监管职能集中于人行、银监局、证监局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那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如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网络借贷监管部门——银监会之间进行职责协调、衔接尚需进一步厘清,以防出现职责交叉,边界监管不力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哪个领域的金融风险,只要发生风险,地方政府和当地金融消费者都会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风险处置,维护地方金融消费者权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这样的责任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确保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处置效率。
(三)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公司自律、行业互律、监管者他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金融市场永远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经营金融的重要环节,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趋势下,应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代表来自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力量,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挥作用,并充分利用其中介和桥梁作用,按照金融自身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我国传统金融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出现的金融溢出。相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特征,便利、快捷、包容是互联网金融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多种金融模式。与此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的压力下,传统金融机构融合自己的线下优势, 也在创建自己的企业新业态,发展自己的互联网平台。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文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被业界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正式进入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提出“互联网+”发展战略之后,首个全方位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文件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使得各类机构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更加有章可循,也意味着今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不再是“肆意生长”,而是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引导下,进入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时期。自2016年开始,随着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其风险整体水平有所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行业发展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同样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之上, 比以往更加依存于科技的发展,而其本身所携带的虚拟性、联动性、网络性、跨区域性等属性,又加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这种新的金融风险扩散范围更广、传染速度更快、监管难度更高。
(一)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带有的虚拟性使得在线上平台判断交易者信用信息的难度较大。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无论是企业还是客户本身都对双方的选择缺乏可靠的评价依据,交易双方的“不在场”使得与不对称信息相关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容易出现。
(二)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例如: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与传统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都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可能产生损失,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双方采用的风险防范系统以及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否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对业务的具体操作不符合标准, 甚至出现违规的操作, 可能会出现资金损失或信息泄露。造成這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团队、业务人员、客户操作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风险。
(四)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但是后者同时也带来技术漏洞、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如果出现技术漏洞,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小公司,在系统技术和安全性尚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跟风开展业务,掌握了比较敏感的交易者个人信息,网站一旦被黑,后果不可想象。
(五)政策和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大量的法律空白、无人监管使得这一创新事物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三、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和权限,加强流程监控,探索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环境。但是,如果仅仅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而极力强化金融监管,并以此压抑金融创新的活跃性,对于金融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对害群之马要坚决打击,对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以引导和支持。当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适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把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归纳,然后进一步对其规范。由于法律的制定对于规则的梳理、社会关系、交易关系的明确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立法,可能会造成法律并不适用实际的情况发生。当然,对于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应是今后立法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二)尽快厘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职责边界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特征明显。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的框架,其主要监管职能集中于人行、银监局、证监局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那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如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网络借贷监管部门——银监会之间进行职责协调、衔接尚需进一步厘清,以防出现职责交叉,边界监管不力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哪个领域的金融风险,只要发生风险,地方政府和当地金融消费者都会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风险处置,维护地方金融消费者权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这样的责任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确保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处置效率。
(三)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公司自律、行业互律、监管者他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金融市场永远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经营金融的重要环节,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趋势下,应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代表来自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力量,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挥作用,并充分利用其中介和桥梁作用,按照金融自身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